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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仓储保管人和存货人在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中约定有储存期限的,在仓储合同存储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前取回保管物;存货人要求提前取回时,保管人不得拒绝,但保管人有权不减收仓储费。

仓储合同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一)仓储合同概述

1.仓储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指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是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的权利义务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此外,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仓储合同为成立时生效,保管合同为交付时生效;仓储合同均为有偿,而保管合同有偿与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仓储合同的特征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但是与一般的保管合同相比而言,仓储合同又具有如下特征。

①仓储保管人必须拥有仓储设施设备,同时具备从事相应仓储业务资格。仓储是一种商业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实物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储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实物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③仓储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有“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同时,仓储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仓储保管人替存货人储存仓储物,提供储存、保管服务,并收取仓储费用;而存货人为获得仓储保管人提供的储存、保管服务,必须交付相应的仓储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相应性和对价性。

④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凭证。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属于物权凭证。

3.仓储合同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仓储合同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合同的其他形式包括通过行为订立合同、签发格式合同等。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存货人将货物交给仓储保管人,保管人接收货物,则表明事实上的合同已成立。在周转极为频繁的公共仓储中,保管人可以采用预先已设定好条件的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存货人只有签署或者不签署合同的权利,而没有商定格式合同条款的权利。

由于仓储的货量较大、存期较长,可能进行配送、加工等作业,还会涉及作为仓单持有人的第三人,所以仓储合同使用完整的书面合同较为合适。完整的书面合同有利于合同的保存、履行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仓储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仓储保管人和存货人在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合同签署后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交付货物。

②有权要求存货人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③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存货人储存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的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④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

⑤有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仓储保管人员有权收取因延迟提取所产生的费用。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人在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①给付仓单的义务。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将以仓单内容向保管人主张权利,保管人也将以仓单所记载的内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

②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理的保管条件来妥善保管仓储物。如果仓储物属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仓储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与仓储资质,如果条件不具备,不得接收危险物品作为仓储物。

③验收货物和危险通知的义务。保管人在接收存货人交存的货物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检查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态等。如果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变质、发生不可抗力损害或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仓储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④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保管期届满或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合同中约定有储存期限的,在仓储合同存储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前取回保管物;存货人要求提前取回时,保管人不得拒绝,但保管人有权不减收仓储费。

2.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1)存货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提货权。存货人拥有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仓储时间的,存货人有权提前提取仓储物。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存货人仍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②转让权。物品在储存期间,存货人有权将提取物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但是必须办理仓单的背书手续。

③检查权。物品在储存期间,仓储保管人负责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此时保管人对物品享有占有权,但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发生货损货差,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检查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④索偿权。因保管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存货人有权向其索赔。

(2)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存货人在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①如实告知货物情况的义务。存货人要求仓储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腐烂等特殊物品时,应当说明物品的性质和预防货物发生危险、变质的方法,同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果因存货人未将危险物品情况如实地告知保管人,而遭受货物损失的,存货人应承担责任。

②按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保管人入库保管,并在验收期间向仓储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按此约定交付储存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③支付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仓储费是仓储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应得的报酬。一般情况下,仓储费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前支付,而非储存货物后或提取货物时支付。所以存货人应依据仓储合同或仓单规定的仓储费,将其按时交纳给仓储保管人。其他必要费用是指为了保护存货人的利益或避免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果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要费用时,存货人大可不必再另外支付。

④按约定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仓储合同期限到时,存货人应当凭仓单及时提取储存的货物,提取货物后应交回仓单。如果储存期限满后,存货人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

面粉受潮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甲公司在乙公司存储了100 吨布袋装面粉,后甲公司提取面粉时,发现面粉已经受潮,遂要求乙公司赔偿。乙公司引用《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进行抗辩:“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中,乙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来源:百度文库,引文经改编、整理)

(三)仓储合同的订立

1.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这一规定,在订立仓储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要自觉、有意识地遵循平等原则,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杜绝命令式合同,反对一切凭借职位、业务、行政等方面的优势而与他人签订不平等的仓储协议。

(2)自愿与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意味着让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完全依照自己的判断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协商一致是在自愿基础上寻求利益的结合点。仓储合同的订立只有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双方的利益,从而保证双方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3)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要求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价值规律来进行利益选择,禁止无偿划拨、调拨仓储物,也禁止强迫仓储保管人或存货人接受不平等利益交换。

2.仓储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来说,订立仓储合同主要有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实质阶段,实质阶段包括要约和承诺。

(1)准备阶段

在许多场合,当事人并非直接提出要约,而是经过一定的准备,进行一些先期性活动,才考虑订立合同。其中包括接触、预约和预约邀请,其意义在于双方当事人相互了解,为双方进入实质的缔约阶段创造条件,扫除障碍

(2)实质阶段

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仓储合同即告成功。正因为要约与承诺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将其称为合同订立的实质阶段。

①要约,是指特定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确定并表明经特定人同意后合同即告成立。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物的数量、仓储时间、仓储要求、仓储费用等。

②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或合理期限做成,并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任何扩充、限制或者其他变更,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并非有效的承诺。在仓储合同中,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仓储保管人一旦承诺,仓储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时生效。

(四)仓储合同的内容

仓储合同的内容,又称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和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检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的主要依据。仓储合同应具备当事人条款、仓储物条款、仓储条款、价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条款。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对合同标的物的品名、品类做出明确规定。

②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条款。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在合同中货物的质量应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表明。由存货人负责货物的包装。对于包装标准来说,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③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条款。验收存货人的货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验收的内容、标准。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须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验收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验收。

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写明。验收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④货物保管和保管要求条款。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即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保管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方法,在合同中应作出相应的约定。例如,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要求存储单位要有相应的存储技术与条件设施,在合同中需要特别说明,以免发生危险事件。

⑤货物出入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条款。双方应当详细约定货物出入库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合同对货物入库,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保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地,对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自提还是由保管人代发代送。

⑥货物损耗标准条款。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运过程中,由于自身性质或自然因素所导致存储物发生一定数量或质量上的记录误差。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应就此问题进行统一的约定。

⑦计费项目及结算方式条款。计费项目包括保管费、搬运装卸费、货物保养费等。条款中应写明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及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信息等。

⑧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仓储合同中应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双方应对违约责任的处理达成统一共识,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明确,即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等。

⑨合同的变更及解除条款。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按法律规定设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⑩争议的解决。有关合同争议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约定,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或者合同中选择的诉讼地点。

上述十项内容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了以上约定内容外,当事人双方在实际签订中可以出于双方利益考虑,对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仓储合同范例

合同编号:

存货人(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

保管人(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www.xing528.com)

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包装、数量、质量(或者采用如表8-2所示的格式)

表8-2 储存货物明细表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人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货物保管

保管方法:根据____________规定进行保管,或者____________(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________天,国外货物不超过________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保管费用和结算办法

保管费率为________元/(天·吨),不足12 小时按半天计算;总保管费为________元。费用在货物交存保管的________天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到期前交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

(1)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人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的,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人不能按期存货,应向保管人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相应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天·吨)。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________个月保管费/租金(或________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款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保 管 人:____________(盖章)    存 货 人: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仓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成立之时即立即生效。生效的具体表现为:双方签署合同书;合同确认书送达对方;受要约方的承诺送达对方;公共保管人签发格式合同或仓单;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接收。无论仓储物是否交付存储,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无效合同是指已订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工商行政机关认定,认定为合同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可采取变更或者撤销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认定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履行之中或者履行之后认定。

合同生效问题

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2018年3月5日,该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其提供仓储服务,负责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10 个月,从2018年4月15日起到2019年2月15日止,仓储保管费为5 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及出库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进行了约定。此外,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定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仓储人的仓储要求。

2018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以开始送货入库了。但装配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继续履行仓储合同。仓储公司拒绝了该装配厂的要求,装配厂也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再次要求装配厂履行合同,装配厂再次拒绝。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汽车装配厂辩称合同并未开始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问题。

案例中,该仓储合同是否生效?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法院将如何判决?

(资料来源:华律网,引文经整理、节选和改编)

(六)仓储合同的违约和免责

1.仓储合同的违约

仓储合同的违约是指存货人或者保管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的行为。为了限制违约行为,以及避免一方的违约造成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律制度的规范,也是当事人协议合同的必要事项。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须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补偿。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继续履行合同等。

2.仓储合同的免责

免责又称为免除民事责任,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由于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免责原因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洪涝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调整等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仅限在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救急所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能免责。对于延迟履行合同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引用不可抗力免责。

(2)仓储物自然特性

因仓储物的性质,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存货人的过失

由于存货人的原因,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未提供准确的验收资料、隐瞒和夹带、存货人的错误指示和说明等,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免责

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项,对免责事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互相赔偿责任。

一场雷击引发的纠纷

2017年7月初,甲粮油公司与乙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粮油公司将50吨玉米存放于乙仓储公司仓库内。当年7月15日下午,乙仓储公司仓库因雷击起火,导致甲粮油公司的玉米烧毁30%。乙仓储公司将剩余的玉米整理后堆放在露天堆场,准备第二天转移到其他仓库,但当天半夜又下起了暴雨,剩余70%的玉米全部淋湿发霉,无法使用。甲粮油公司要求乙仓储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乙仓储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甲粮油公司随即诉至法院。

该案例中,仓库起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为什么?

(案例来源:王长青,宫胜利,岳红.仓储与配送管理实务[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

(七)仓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履行原则。但仓储经营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和复杂性,会因为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为了避免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变更或者解除已生效的不利合同是更有效的解决方法。

1.仓储合同的变更

仓储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生效的仓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改变原合同的关系和本质事项。

仓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为利益需要,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另一方在限期内答复,另一方可在期限内答复同意变更。如另一方在期限内未做答复,合同随即发生变更,双方按照变更后的条件履行。如果另一方在期限内明确拒绝变更,则合同不能变更。合同变更后,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对变更前已履行的部分不具追溯力,但因为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利益损害,作为受害方可向对方请求赔偿,或者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仓储合同的解除

仓储合同的解除则是指未履行的合同或合同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使合同签订时双方希望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亡,合同履行终止。

(1)仓储合同解除的方式

①存货人与保管人协议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是双方意见一致的结果,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协商达成;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订立解除合同的条款,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解除。

②出现法律规定的仓储合同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这是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有权采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行为。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的,只要书面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

(2)仓储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因为仓储合同所产生的存货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所以对于未履行的合同条款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的清算条款的效力,双方仍需要按照清算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仍要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责任和采取补救措施。例如,由于存货人违约,导致仓库空置浪费,则存货人应给予保管人相应补偿;保管人由于违约给存货人带来的运输费、转仓费及市场经济损失,需要保管人按照协商规定给予存货人一定的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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