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要素流动对直接投资收益的分割方式

要素流动对直接投资收益的分割方式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素跨国流动下,既然产出是各国生产要素合作的结果,那么只有从要素这一生产投入的源头才能厘清各国从中获取的收益,而跨国公司作为要素流动的主要微观主体,以其作为分析单位,才能更为清晰地划分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收益。劳动者以及东道国政府均为要素流入国参与国际合作生产的主体。

要素流动对直接投资收益的分割方式

已有相关研究中对直接投资收益的考察多集中于经济增长、技术溢出及就业率等间接利益(Romer,1990;Blomstrom,1986;Hsiao,2006),对一国贸易利益的衡量则多采用贸易差额、贸易条件以及贸易增加值(Prebisch,1959;Johnson和Noguera,2012;Koopman,2012)等属地意义的指标,而要素跨国流动形成的要素国际合作型专业化与传统国际贸易下的“国际分工”不同的是,前者更强调的是“合”而不是“分”,在分工的时代,各国的生产收益与贸易收益凭地理意义的统计指标(如GDP、贸易顺差、出口总额等)可以真实反映出来,但是在要素合作专业化的情况下,基于地理范围的统计指标中包含了大量外国要素在本国参与创造并获取的收益。如何才能厘清不同国家的收益?对此,已有文献的研究给予了本书重要的启示,“以要素为基础的国际分工体系决定以要素为基础的国际利益分配,由不同要素国际组合形成的国际生产要求实行以要素为基础的分配结构”(张幼文,2002b:41),“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分析方法不能继续沿用,而应将分析单位具体化为企业,主要是跨国公司”(章江益、张二震,2003:50)。要素跨国流动下,既然产出是各国生产要素合作的结果,那么只有从要素这一生产投入的源头才能厘清各国从中获取的收益,而跨国公司作为要素流动的主要微观主体,以其作为分析单位,才能更为清晰地划分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收益。基于这一认识,本节将利用美国在全球40个国家(地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以及全球22个国家(地区)的跨国公司微观数据,依据要素收益的国别属性分割要素流入国与要素流出国的收益,为后文进一步分析要素稀缺性与收益的国家间差异的关系奠定基础。

国际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创造的增加值主要涉及的要素收益分配主体包括外国要素所有者(外资企业)、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以及经济要素与全球化经济要素提供者(东道国政府)。外资企业为投资主体,也是资本、技术或高端人才等流动要素的所有者(发达国家的外资企业拥有高级要素,但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主要拥有资本要素),从国别属性上看归属于要素流出国(母国),因而外资企业的收益代表了要素流出国收益。劳动者以及东道国政府均为要素流入国参与国际合作生产的主体。东道国政府通过提供基础设施、建立良好的经营环境以及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等方式提供经济要素与全球化经济要素获取一定收益(税收),作为东道国经济要素与全球化经济要素的收益归属于要素流入国;劳动者除少数外国专家来自要素流出国,其他主要为东道国本地的劳动者,因此劳动者报酬也归属于要素流入国(东道国)收益。(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