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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协议:起源与主要内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完毕,调查组建议,通过把电力公司国有化来解决问题,此提议未获通过。1978年,香港政府与港灯签订了管制协议。利润管制协议为期15年,每15年签订一次。现行管制协议为1993年7月15日订立,并于1999年5月6日和2004年3月29日两次修订。管制协议中还设有“定期财务审核”、“每年电费审核”和“每年业绩审核”等条款,香港政府通过这些监管程序实现对电力企业业务经营和电费及准许利润指标的监管。

管制协议:起源与主要内容

20世纪60年代之前,香港政府对电力供应没有实施监管,与电力公司之间并无管制协议。60年代初期,香港经济发展迅速,所需电力建设投资较大,同时发电燃料价高,私有电力公司只好不断提高电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电力公司擅提电价的行为,向香港政府投诉。1963年,香港政府成立三人小组,调查此事。调查完毕,调查组建议,通过把电力公司国有化来解决问题,此提议未获通过。之后,中华电力提出,采用“成本+利润”的方式由政府与企业协商定出电价,并采取“发展基金”等措施给电力投资以一定程度的保障。1964年,香港政府与电力公司签订了利润管制协议。1978年,香港政府与港灯签订了管制协议。

利润管制协议为期15年,每15年签订一次。现行管制协议为1993年7月15日订立,并于1999年5月6日和2004年3月29日两次修订。

在管制协议下,电力企业承认有持续责任为香港提供不断增长的电力设施,以满足未来的电力需求;政府承认电力公司及其股东由于所承担的风险和投入及留存于该企业内的资金,而有权赚取合理利润;但作为回报,电力公司要保证对消费者提供效率高、质量佳、可满足电力需求的服务,并且是财务和其他因素基础上的合理最低价服务。(www.xing528.com)

管制协议中,政府和电力企业主要商定三项内容:一是基本电费,为“电力公司营运成本+燃料调整费+公司利润净额”,主要通过每年十一月的电费审核核定;二是准许利润,电力公司可以获得的利润与其资本直接挂钩,资本中股东资本的准许利润上限为固定资产利润净值的15%,资本中非股东资本的准许利润上限为固定资产利润净值的13.5%;三是发展基金,为“实际利润-准许利润”;电力公司账目中设立发展基金,此基金为公司负债,不是股东利益的一部分;基金的用途是协助电力公司购置电力资产、稳定电价和弥补电力准许利润的不足。

管制协议中还设有“定期财务审核”、“每年电费审核”和“每年业绩审核”等条款,香港政府通过这些监管程序实现对电力企业业务经营和电费及准许利润指标的监管。在“定期财务审核”中,电力公司提供未来数年电力需求及服务水平预测、资本及经常性营运开支预测、融资安排和电费率等情况,供政府评估。“每年电费审核”和“每年业绩审核”中,政府会同电力公司审核本年电费(电价)和审定下年电费(电价),并进行实际业绩与年前计划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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