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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应采用合作共治多元主体模式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实际上,这种“合作共治”的扶贫模式要在中国农村扶贫实践中取得成效,需要的不仅仅是贫困治理结构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扶贫理念的转变。要在贫困治理中实现“合作共治”,就需要转变旧有观念,充分认识到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所具有的资源、能力及其价值和意义,这样才能够在一个平等对话与合作的平台上共同开展农村扶贫。

精准扶贫应采用合作共治多元主体模式

乐施会在多年的扶贫实践中,为了解决项目村对项目办资助依赖性问题,逐步形成了由村民、村民互助合作组织、社会组织、政府等各自扮演着合适的角色,发挥着相应的功能,从而构建了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合作共赢的综合治理模式。在这种合作共治模式下,村民是扶贫项目的主体,是决策者和执行者;而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则是资源提供者、支持者和协助者。村民与政府、社会组织的关系不是“给予”和“接受”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对话、平等合作的关系,通过整合各种资源,提升扶贫效率,有效解决项目村的贫困问题。

目前,精准扶贫中面临着诸如农民主体性缺失、扶贫成本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扶贫瞄准偏离等问题。农村扶贫不仅仅是增加资金投入、确立更多项目或者把哪些人纳入扶贫对象等简单的技术安排,而是一个复杂、系统的社会治理过程。[3]因此,农村扶贫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才能够有效解决贫困问题。有学者提出合作型扶贫是解决农村扶贫面临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且2005年,国务院扶贫办在四川省仪陇县开展的“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就是合作型扶贫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与实践。[4](www.xing528.com)

实际上,这种“合作共治”的扶贫模式要在中国农村扶贫实践中取得成效,需要的不仅仅是贫困治理结构的转变,更重要的是扶贫理念的转变。以前,中国农村扶贫实践中隐含着一个观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是落后的、没有能力的以及缺乏资源的,因此是需要通过输入新知识、新技术以及大量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来对贫困村、贫困人口进行改造,以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在这种观念的主导之下,政府等外部资源的提供者在贫困治理中就处于主导性地位,不管是从资源的控制与使用还是脱贫路径的选择等方面,贫困者都处于被动接受地位,难以实现平等合作。要在贫困治理中实现“合作共治”,就需要转变旧有观念,充分认识到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所具有的资源、能力及其价值和意义,这样才能够在一个平等对话与合作的平台上共同开展农村扶贫。因此,将乡村价值理念引入农村扶贫实践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村贫困治理理念和实践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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