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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共担:多元共治模式的创建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是责任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自身的能力和利益需求的差异性而不同。在多元共治过程中,还有必要将责任人身份作为调节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重要价值依据。

保障责任共担:多元共治模式的创建

利益主体间责任共担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多元共治的应有之义,是多元共治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在多元共治模式下,构建多元主体责任共担的人才培养机制,既是全面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一种风险机制,更是确保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的根本保障。所谓责任共担,就是利益相关者力所能及地凭借自身优势协同参与、合作治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务,并在此过程中共同承担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是责任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自身的能力和利益需求的差异性而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培养院校单一的力量难以实现高质量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改革目标。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公共事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的责任”[92]。根据第三章的界定,政府、大学(行政管理者和教师)、教指委、产学研合作者、学生、用人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都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理应承担与其利益需求相匹配的职责。在多元共治模式下,责任共担机制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强化责任共担意识和责任人身份认同、构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制定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等。

(一)强化责任共担意识和责任人身份认同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为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93]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虽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规格各有侧重。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强调“基于职业,强调实践,注重技能,突出应用”[94]。可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应用性和实践性等特性。专业学生研究生教育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单凭高校自身的努力,难以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正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指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切实转变办学观念,强化目标导向,与实际部门建立长期、稳定、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机制”[95]。因此,多元共治模式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要从根本上改变培养院校是唯一教育主体的现状,首先就应强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共担意识,培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责任主义价值取向,将“责任人”作为共同治理的逻辑起点,使利益相关者以不同的角色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共同治理过程中,使其始终能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人”身份,以共同体愿景的“追梦者”和“实践者”而非“旁观者”来履行相关责任。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一方面需要政府、大学、企事业单位、教指委、行业组织和学生等利益相关者遵从各自的责任边界从事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这些利益相关者以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超越自身发展目标所确定的责任范围来承担更高层次命运共同体的治理责任。在多元共治过程中,还有必要将责任人身份作为调节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重要价值依据。[96]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中,人才培养活动应打破封闭办学形式,应实行开放协同办学,将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教指委和学生等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作为人才培养的责任主体,并构建广泛深入的合作伙伴关系,大力整合各种教育资源,形成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的命运共同体,从而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构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在过去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活动中,政府和社会各界一般将大学视为人才培养的唯一主体,大学似乎也认可这一无限责任。由于长期受闭门办学观念的深刻影响,大学对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视不够,加之政府对激励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改革实践的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承担人才培养的意愿不强,进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的成效。因此,当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活动已不能仅仅依赖大学的“单打独斗”,理应是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肩负的责任。只有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多元利益相关者的教育资源优势进行协同与有机整合,并形成政府、大学、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学生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责任共担机制,才可能大幅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和应用能力,培养出切合社会需要的高质量应用型人才。明确责任分担的主体及其责任边界,是构建合理的责任共担机制的中心内容。建立在前面两节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与利益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各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合作主体的利益与职责相匹配关系,有利于各参与主体间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良性发展关系,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多元治理格局,如图6-2所示。

图6-2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责任共担主体及其责任关系

(1)政府作为人才培养活动的主导者,承担宏观调控职责。在责任共担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政府拥有不可比拟的资源优势决定了其主导地位和统筹协调职责。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的权、责、利边界,通过财政投入、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和支持利益相关者积极协同参与人才培养活动。(www.xing528.com)

(2)教指委作为人才培养活动的业务指导与协调者,承担宏观指导与协调职责。教指委应充分发挥其专家组织的作用,在教学活动、教材与案例建设、师资培训、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教育评估、学位授予要求等各方面制定标准,规范要求,检查评估和加强监督,同时还应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协调大学与政府以及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

(3)大学作为人才培养活动的核心参与主体,承担教育创新探索与搭建合作平台的重要使命。在多元共治模式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应转变“以自我为中心”的封闭办学理念,构建“以多元协同参与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院校的主要职责应是积极面向社会与市场需求办学,密切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搭建多元主体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加强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创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相关管理制度,从而为学生的学习和多元主体参与合作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4)企事业单位或产学研合作者作为人才培养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承担实践资源供给的职责。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接纳者和直接受益者,企事业单位或产学研合作者理应充分发挥其实践资源优势,积极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提供明确的职业导向,为人才培养过程提供专业实践基地、校外指导教师以及应用型研究项目等,为人才质量评价提供信息服务与人员协助。

(5)学生作为人才培养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承担学习主体的职责。在过去,长期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发展完全视为外在动因的结果,“学习‘劳动’被异化为‘被塑造’‘被专业化’活动,使之难成创新人才”[97]。专业学位研究生既是教育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最直接的受益者,理应成为人才培养活动的主体参与其中。学生的主要职责应是适度承担教育成本,增强学习的责任意识,发挥学习的主体能动性,密切大学、企事业单位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共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6)行业组织作为人才培养的指导者,承担信息服务和沟通协调的职责。行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的利益代表,它熟悉企事业单位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状况和行业最新发展动态,掌握专业人员入会资格标准,若能将企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规格和标准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指导大学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更新课程设置、重建人才质量评价标准等,这无疑有助于培养切合企事业单位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此外,行业组织作为中介组织,它是沟通企事业单位与大学、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化解,增强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密切合作。

(三)制定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促进多元利益主体共担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2010年国务院学位办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提出“把校企(行业)联合培养专业学位人才作为重要社会责任”。2013年《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中提出“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开展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目前,我国虽在相关政策中规定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但各参与主体究竟有哪些,其具体职责是什么,以及失职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是什么等相关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因此,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利益相关者参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责任意识和确保责任共担机制的运行,就需努力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首先,构建与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法规政策,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的主体及其法律义务,即明确究竟有哪些组织机构和群体应承担人才培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具体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比如制定《多元合作教育促进法》,明确界定政府、大学、教指委、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多元共治模式下的责、权、利边界,以创设良好的合作教育制度环境。其次,加强责任监督、追究的相关法律建设,对人才培养法定职责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组织机构或群体应给予及时纠正和处罚,以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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