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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WTO改革方案探究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企业改革成为WTO各方成员争论的焦点议题。最后,对国有企业的行为加以规制。该小组致力于提出WTO改革方案,推动多边体系为应对时代挑战而进行调整。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詹姆斯·卡尔明确表示,该小组将在日后吸收中国和美国加入,并将小组有关WTO改革方案的商讨结果通知给两国。为确保国有企业能够被平等对待,中国提出,在补贴原则的讨论中,不应以WTO改革的名义对国有企业采取歧视原则。

国企WTO改革方案探究

国有企业改革成为WTO各方成员争论的焦点议题。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重创了发达国家经济,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许多欧美跨国公司面临来自新兴经济体企业的快速追赶。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国有企业跻身于世界优秀企业之列。发达成员简单将包括中国在内成员的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归结为是由于受到政府补贴在内的优惠政策而获得竞争优势,而发达成员的跨国企业因此遭遇不平等竞争。发达成员着力推动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规制,希望以此来强化跨国公司和自身的竞争优势。[38]

(一)美国的立场

美国将国有企业问题的矛头指向中国。美国政府明确表示,中国通过工业补贴对国有企业和产业给予特殊支持。[39]这种非市场经济行为使得包括跨国企业在内的企业和产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扭曲了市场竞争[40]美国希望通过在WTO框架下推动有关国有企业规则的出台,在多边层面上限制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美国提出的主要议题包括:首先,明确“国有企业”的内涵和外延,美国主张将国有企业的内涵扩大至不仅包括将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还包括政府虽然不控股但实际控制的公司。其次,限制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特别是对贸易具有扭曲效应的补贴。美国主张在现有的WTO规定的禁止补贴规则基础上,针对国有企业扩大禁止补贴的范围,从而限制国有企业获得来自政府的补贴。最后,对国有企业的行为加以规制。美国主张国有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遵循非歧视以及商业考量等原则,并对国有企业的行为加以限制。美国希望通过在国际层面推出规制国有企业行为的新规定,以限制国有企业竞争力的进一步上升和中国竞争优势的进一步加强。

(二)欧盟的立场

在推动WTO改革的诸项议题中,欧盟将提升公平竞争环境作为主要议题之一。欧盟要求明确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多边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明确“公共机构”的定义,基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方式,决定政府所有或政府控制的企业在履行某一政府职能或政府政策时是否构成“公共机构”;其次,明确如何评估成员政府对争议的企业是否实施有效控制的标准;再次,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市场扭曲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在国有企业作为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的手段时;最后,提升国有企业的透明度,特别是有关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情况。[41]可以看出,与美国尽可能地扩大国有企业范围和限制国有企业行为的立场相比,欧盟采取的是竞争中立的立场,即在明确国有企业定义和范围的同时,对于国有企业从事政府政策的行为加以规制,并提升有关国有企业信息的透明度。

(三)美欧日三方共同立场(www.xing528.com)

美国和欧盟分别在WTO提出加强国有企业规制要求的同时,还联合日本在发达国家内部加速相关规则的制定。美欧日三方强调市场主导对于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性,并加强三方信息交流和对市场主导标准的认定。[42]对于国有企业,三方共同表示,要对国有企业的“非市场行为”和“非市场优势”给市场造成的扭曲进行规制。三方一致同意通过制定规则和强化履行制度的方式加大对国有企业问题的规制力度。[43]美欧日同时认为,应尽快达成包含国有企业和工业补贴在内议题的基本框架,并寻求在WTO框架下其他成员方的参加,推动WTO框架下相应规则的改革。[44]

(四)加拿大及“志同道合小组”的立场在加拿大的倡导下,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挪威、新加坡、瑞士、肯尼亚、墨西哥、巴西、智利等国与加拿大一同成立“志同道合小组”。该小组致力于提出WTO改革方案,推动多边体系为应对时代挑战而进行调整。这一小组先就WTO改革方案在小组内成员中间达成一致,然后再邀请其他成员加入。美国和中国不是小组成员。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长詹姆斯·卡尔明确表示,该小组将在日后吸收中国和美国加入,并将小组有关WTO改革方案的商讨结果通知给两国。[45]随着美国对中国发起经贸摩擦和双边贸易谈判的展开,加拿大和欧盟等国作为WTO传统的主要参加方希望能够强化多边贸易体制,通过推动WTO改革参与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演进,避免中美两国角力来决定多边贸易体制。

该小组认为,WTO应致力于制定新的规则,解决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议题。[46]加拿大政府在向WTO提交的建议中,强调WTO应发挥作用,“为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现代化奠定基础”,并将提升WTO的效率作为WTO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加拿大政府认为,应将“扭曲竞争环境”的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议题作为多边磋商优先考虑的议题,以期通过诸边及其他手段先达成协议,然后再将规则升级。[47]加拿大政府还提出应采取“跨部门的方式”促进WTO各部门在协调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具体贸易关切”方面的合作,以加强在委员会层次对“具体贸易关切”的解决。[48]加拿大政府还提出,应在“程序”、“第三方干预”、“机制”以及“协调”等方面加强推进WTO对“具体贸易关切”的讨论和解决,推动规则磋商的启动和达成。[49]

(五)中国的立场

中国认为应平等对待国有企业,不应以所有制对企业加以区别对待。中国认为,主观地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反补贴协定》的“公共机构”,对国有企业施加更多的透明度义务和原则以及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的歧视,更是危害了WTO多边贸易机构的平等性。[50]与此同时,中国明确主张,WTO应该尊重各成员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推动成员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进行公平竞争。这是WTO作为拥有164个成员的多边国际贸易体制实现自身包容性的重要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能够被平等对待,中国提出,在补贴原则的讨论中,不应以WTO改革的名义对国有企业采取歧视原则。另外,各国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应本着非歧视、透明和合理程序的原则展开,不应因所有权结构对不同企业采取区别待遇。[51]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是对主要发达国家提出的加强对国有企业进行规制的回应。中国认为,WTO各成员的经济模式具有多样性,WTO以及其他成员应该尊重这种多样性和国有企业平等进行贸易和投资的权利。以所有权结构在不同企业之间设置不同的标准和给予不同的待遇有违WTO的自由和开放精神,从本质上讲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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