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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贸合同要素分析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订立WTO经贸合同的双方主要是从事生产和管理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订立WTO经贸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WTO经贸合同的形式当交易双方意见协商一致时,合同便告成立。根据我国规定,WTO经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一方通过当面口头或电话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订立WTO经贸合同的提议,对方同样通过当面口头或电话形式作出接受订立WTO经贸合同的承诺后,WTO经贸合同便告成立。

WTO经贸合同要素分析

WTO经贸谈判不仅是一个讨价还价、共同磋商、互相让步的谈判过程,而且谈判的结果还要以合同的方式反映出来。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处理都是成功谈判的一个组成部分。

WTO经贸合同的特点

WTO谈判的合同是缔约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的法律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至少有双方当事人参加,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内容也是在当事人自愿和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经过相互协商来确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强迫命令他方订立不平等协议。这是合同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点。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能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变更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国家的承认与保护,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已经订立的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WTO经贸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订立WTO经贸合同的行为,不只是一种经济业务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WTO经贸合同除具备合同固有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WTO经贸合同是法人之间的协议。订立WTO经贸合同的双方主要是从事生产和管理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同时也赋予个体经营户和农户签订WTO经贸合同的法律地位,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WTO经贸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订立WTO经贸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合法的WTO经贸合同,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3)WTO经贸合同是以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协议。商品交换是WTO经贸合同的内容,WTO经贸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必须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每一方当事人都要为自己所得到的财产或其它经济利益向对方付出相应的代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无偿的协议不算WTO经贸合同。

4)WTO经贸合同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文本、修改合同的文书、信函、电报和图表等。

WTO经贸合同的形式

交易双方意见协商一致时,合同便告成立。西方国家的法律,一般不要求买卖合同采取什么特定的方式订立,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订立。

根据我国规定,WTO经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我国的各进出口公司同外商订立的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依照国际惯例,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也都被认为是书面形式。我国WTO经贸合同法往往因金额较大,履行程序复杂,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起证明作用。

1.口头WTO经贸合同形式

口头WTO经贸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口头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合同。口头WTO经贸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的意思表示和电话洽谈的意思表示。

一方通过当面口头或电话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订立WTO经贸合同的提议,对方同样通过当面口头或电话形式作出接受订立WTO经贸合同的承诺后,WTO经贸合同便告成立。

口头WTO经贸合同除了有约定答复期限外,对方不能迅速作出接受订立WTO经贸合同的答复时,WTO经贸合同不能成立。

口头合同形式适用比较普遍,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容易产生空口无凭、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的现象。

2.书面WTO经贸合同

书面WTO经贸合同的形式,是用文字来表达当事人双方在乎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行为的协议。诸如合同、确认书、协议书备忘录等。优点是:内容详细明确,责任具体清楚,便于举证,发生纠纷时容易分清责任,有利于维护WTO经贸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双方的责任感,同时有利于加强对WTO经贸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经济效益。

凡金额较大,交易条件又较为复杂,或者履行期限较长的,都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一些国家如英、美、日、俄、匈等国的法律,也都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

常见的正式书面合同一般采取两种形式:

1)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一般有印好的固定格式,条款较多,内容全面完整,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款、付款方式以及商品检验、索赔、仲裁、不可抗力条款等。并且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出现争议后的解决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按磋商好的交易条件逐项填写,经双方签署后即可。卖方制作的合同称为销售合同,买方制作的合同称为购货合同。

书面合同的正本一般为一式两份,经买卖双方签署后,各保留一份,作为履约和处理争议的依据。

我国目前从外国进口商品交易,大都签订正式合同;出口商品交易中,有一部分也用正式合同。

我国进出口公司的一般做法是,交易谈成后,一般由我方拟定销售合同,经我方签署后,将正文一式两份递交给对方签署后退回一份,作为履约的依据。

2)成交确认书,也称简式合同,如销售确认书或定单。包括的内容简单,一般有商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商品检验、付款方式等项条款。通过函电或口头谈判的交易,成交后,双方可寄交给对方确认书,列明达成交易的条件,作为书面证明。

卖方制作的确认书,称为销售确认书,买方制作的确认书叫购货确认书或定单。确认书一式两份,发出的一方填制并签字后寄交给对方,经对方签字后的确认书,保存一份并将另一份寄回。

我国的出口贸易,多数情况下是用销售确认书代替合同,经过签字后的确认书,具有与销售合同同等的效力。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日益广泛地成为法人之间签订WTO经贸合同的工具,如电活、电报、无线电传真等。但是这些已被应用的科学技术只作为法人之间签订WTO经贸合同的一种手段,而不能够成为独立的WTO经贸合同形式。

在我国的实践中,一般把电话列为口头形式。电报、图表、信件列为书面合同形式。

WTO经贸合同的内容

WTO经贸合同的种类很多,内容上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在任何WTO经贸合同中,下述内容都是不可缺少的。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本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合同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法律主体,即履行合同的责任者。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合同签订的日期涉及到合同生效的问题,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以外,它表示合同发生效力的时间,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即告生效。

合同签订的地点与适用法律有关。当某个合同没有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时,一旦发生争论,一般适用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因此,在我国企业与外商订立WTO经贸合同时,应该尽量争取在中国的订立。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与范围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技术贸易中的技术,等等。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数量、标准、规格

在确定合同标的的标准时需要注意,标准有许多种。如国际标准(IS0)、国家标准(GB)等,某种标准随着科技与生产的发展还会发生变动。因此,在引用时应该明确以哪个国家的标准为难,并注明该标准的颁布年代和版本。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限制。

合同履行的地点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什么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履行的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6)价格条款、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价格条款不仅涉及到标的的价格,而且还涉及到与标的的运输有关的双方的责任、风险的划分问题。支付方式则涉及到能否安全、迅速、完整地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7)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或终止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变化,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它既关系到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又关系到第三者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能否转让、转让的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权益的重要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合同经过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公证的,其变更或解除,都要经过原批准机关和公证机关批准。

8)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客观上存在着不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事实;二是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有多种:

①支付违约金

②支付赔偿金;

定金制裁;

④价格制裁;

信贷制裁;

⑥强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⑦其他制裁。

9)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与法律适用

WTO经贸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有:

①协商或者调解;

②仲裁;

③诉讼。

WTO经贸合同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的时效。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一般为2年。

《合同法》对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①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书面方式明确表示)。

②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③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④适用WTO国际惯例或国际条约。

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用什么文字作为合同的表述文字是很有讲究的,因为各国语言不同,对某一问题或概念的表述有时很难一致。因此,按照WTO国际惯例,合同文字应当使用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文字,并且两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而当两种文本在解释上有不一致时,应以当地一方或东道国的语言文本为准。

WTO经贸合同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项条款都将是不完整的,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

WTO经贸合同的条款

在日常谈判中,不难发现有时因谈判者不同,即使是同类合同,其谈判过程也不一样,而同类交易合同的格式也会因国别、地区、厂商不同而各异。应该承认,这种相异性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谈判者不能因为存在“相异性”而破坏合同的基本原则。因此合同条款的构成不是随意的,而是有一定规律的。

1)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个肯定的发盘(Offer)具有三个明确的条件,即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当买卖双方就这三点达成一致时,即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无论是以电话、电传、信函,还是以别种契约的形式,一经双方认可,合同既已成立,交易即可执行。”

由此我们应该了解合同条款的最基本构成,应该具有合同标的条款、价格条款、数量条款、货物交付条款等条款。当然,合同应尽可能周详、明确、肯定,条款要尽可能完整。

2)为了对国际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事情有所预防,除了法定的基本条款外,人们还应拟定一些较常用的预防性条款作为补充。

例如,免权、免责、不可预见、不可抗拒、财产清理、仲裁等条款。用以处理伪造、剽窃等引起的纠纷,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双方的责任、义务的变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3)条款中应包括签约双方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要求,例如“长期供应备件”、“原材料、零配件、设备制造国产化”、“共同销售”、“共同开发新产品”、“联合制造设备”等要求条款,以及符合所在国特殊规定的要求条款。

具体来说,涉外WTO经贸合同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WTO经贸合同的标的条款

从表面上看,标的是交易中客观存在着的,并不属于谈的问题。但是事实却告诉我们,虽然标的只是陈述交易的内容,但存在“货真价实”的标准问题,因而标的的条款一定要拟订得明确、完整和确切。

标的的条款应包括完整的、通行的名称,数量与质量,产地与出厂时间。

例如,1998年在我国曾经发生的一件90元人民币邮购水晶项链的事件,卖方就是在“货真价实”的标准问题上做了手脚。因此,使得不少人由于贪心而上当受骗。

2.WTO经贸合同的数量条款

WTO合同条款中所采用的数量单位不能用中间性的名称。例如,套、批、某月的需求量等中间性单位名称。因为中间性名称容易引起纠纷,卖方有时用这种方法作价,可使买方处在被动的地位,在发生货物短缺时难以索赔。

3.WTO经贸合同的质量条款

WTO合同条款中的质量在描述时,通常应该包括“过去、现在、将来”所做工作的结果。如果是货物,过去是指设计、造型、用材的要求;现在是指性能、外观;将来是指寿命、潜在的缺陷等。如果是工程和服务,过去是指设计或工作态度;现在是指工程的性能与效果;将来是指有关的隐患或者可能产生的副作用等。

4.WTO经贸合同的产地与出厂时间

如果合同不明确产地,供货人可以多方收集同类产品以保证大宗买卖的成交,可以从二三流生产商那里以较低收购价获取超额利润,而作为买者有可能花“正宗”的价格买到并非“正宗”的货物。

例如,在计算机的交易中,合同注明要用IBM公司的机器,但IBM公司的加工厂遍布在世界各地。如果你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产地,那么供应商自然可以从美国,也可以从英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加工厂进货。虽然商标仍然是IBM公司的,但铭牌上可能是印上“香港制造”、“台湾制造”,有的部件甚至可能是我国境内企业生产的,并打上了“Made in China”。

如果处于中间商的位置,就会因此受到用户的非议,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处于工程承包商的位置,严重时还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还有一些矿产和作物,因产地不同甚至有品质上的明显差异,所以这一类货物的购销合同更要注明产地。

此外,在合同中还应该注明生产时间。无论是机械、食品、化学品、药品还是其他各类日用品,产品出厂时间是其新旧、性能、寿命等质量指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标的的条款中也应该予以明确,否则会在交易中吃亏,或陷于长时间的纠纷困扰中。

5.WTO经贸合同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是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条款的谈判与草拟时,要立足准确描述价格全貌,这样对签约双方都有利。

1)应该实事求是地罗列各种开支的性质,便于执行我国现行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避免在征税时重复或遗漏。

2)应该按双方都承认的国际贸易术语以及与此一致的认识描述定价的性质。如果过于简单,仅以“FOB”、“C&F”、“某港价”等一句话概括是不可能讲清楚价格全貌的,除非先前双方有过同类往来,而且双方相当熟悉和信任,否则易产生误解。

习惯的条文写法是在引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同时,加以扼要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如,FOB价补上“货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内,货至仓内指定位置的费用由双方分担”,这就使双方明白无误。

3)合同上应写出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有的合同没有注明就常会引起纠纷。例如,价格风险没有注明是否已经计人,这样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时,卖方可以强调合同没有计人而借机要求加价,而买方则可以强调已予以计人而不予以加价,甚至引起纠纷。(www.xing528.com)

当合同文字注明是固定价时,还要明确是承包性质还是原价不变的情况下允许数量调整。如果是属于固定价,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价格均不得改变,风险由当事方自己承担。如果合同文字明确为浮动价时,就要明确浮动的前提,即在何种经济条件下可以浮动,按什么方式浮动,浮动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等等。

4)履约的费用也要明确由谁负担,银行的费用和税费是否由各自承担等。否则,在日后的履约过程中,双方会凭自己的理解而产生种种分歧与纠纷,那时再进行谈判就会十分被动。

6.WTO经贸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

在合同起草中必须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买方而言,对所获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有不向第三者泄露或者转让的义务,违约要赔偿。赔偿的计算方法可参照买方出售这些技术资料的作价,因为这种“泄露”和“转让”可视为“又一次出售”。

合同还可以规定,买方在违约时,卖方可以收回这些技术、资料等。对于卖方承担按时交货的违约责任,应该规定其支付罚款的详细内容。如果交货拖延时间太长,买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对交货不符合合同有关数量、质量、产地或者出厂时间的违约,要规定卖方承担免费补充、更换或修理,甚至降价赔偿的责任,以及买方撤销合同的权利,卖方退款还本付息的义务。当然对其质量的判定,在合同中应该有明确的检验标准及检验办法。如果在技术附件中已经有描述,合同条文则应明确这些规定的原则或明确肯定引证。

7.WTO经贸合同的产权条款

从法律角度来看,人们只能就拥有合法产权的物品进行交易,否则合同就属于不合法的、不能成立的合同。如果不注意交易中的产权问题,在履约过程中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纠纷。

例如,我国有一家国际投资公司海外投资地产,与国外一位商人谈判将房子建在他的地产上,建成后按一定比例分享房地产的利益。谈判一开始,该商人出示了地产证明,谈判进行得相当顺利。

建筑即将完工时,这位商人的妻子找到我国的国际投资公司,说我们侵权。理由是我方把房子建在属于她的土地上,并出具了合法的地产证明(原来地产证已在签约前转到该商人夫人的名义下,而该公司在签约时对此未作进一步核对)。

由此,她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房子造好后,除了她丈夫应得的部分外,再给她若于套房子。二是现在就从她的地产上撤走。

这使我国的那家投资公司傻了眼,手中烧熟的鸭子飞走了。由于在合同签约时,没有验明土地的产权证明,结果陷入了相当被动与尴尬的境地。这家公司实在不甘心,于是聘请当地律师打官司。

这场官司打了三年多,结果不仅要承担昂贵的律师费用,而且由于错过出售房子的时机,房地产价格大跌,导致这家公司最终损失惨重。

产权条款还要求在合同中对工业产权作明确的说明。例如卖方应声明其对标的所涉及的工业产权的合法性,即不是伪造别人的产品,没有侵权行为。同时,保证对自己的申明应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买方对该条款只承担在第三方向卖方提出起诉时保持中立的义务。产权条款无平衡可言,主要由卖方予以保证,不管卖方提何种条件,这一条的基本精神不能改变。

有时卖方提出“买方不能在第三国使用卖方的技术或销售其许可产品,否则第三方起诉时,卖方概不负责”。这实际是卖方在耍讨价还价的手法,限制买方的销售权,减少对自己市场的危害,也可以减少第三方起诉卖方的机会。

按情理讲,卖方这样做理由不充分,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买方完全可以不接受。但在谈判时,如果卖方有一定的苦衷或难言的理由,买方也应该予以适当考虑,有时从妥协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这么签订。但是,大前提是不能损害买方已取得的利益。否则的话,就显得不公平和不公正。

当然,在技术贸易中有时规定买方不能在第三国使用卖方的技术或销售其许可产品,是卖方对其工业产权的一种保护手段。那么,这时在价格上应对此类限制予以体现,即买方所获价格比没有这项限制条款的价格要低。

8.WTO经贸合同的免费条款

在WTO国际经济交往中,违约事件是屡见不鲜的。为了排除这些消极的问题,人们花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法律上,对违约又作了分类,分成有责与免责。除了可免责的违约原因以外,其他均要追究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和《买卖统一法》第73条作了如下规定:“如一方证明不履约是由于意志以外的阻碍造成的,并且他有理由证明此属不能预测,又未在签订对策,所以在这种不能预防或克服的事实造成了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任何义务均不负责任。”

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列出了“不可抗力”或“情势变迁”、“合同落空”的法律概念做免责请求的依据。

根据世界各国的法律倾向,我国综合了大陆法系和俄罗斯等国规定承认的“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并重新对天灾作原则性的规定。

在免责条款中,应该摈弃罢工、破产、财政的依法、冻结等政治素,坚持自然灾害和一定范围的社会事件下的免责。在条文上不要过于细致地罗列清单,要按有法律依据的定义来拟定条款。

对“不可抗力”发生后,除了免责外,可履约的部分是否也停止履行,事件延长的期限允许多久,是否撤销合同,以及合同撤销和债务清理的原则均应在条文中规定出来。

通常,撤销合同是五条件的,仅“通告”即可,但对过去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当公正清理,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取消。所谓“不可抗力”的免责,仅对正要履行或未来应履行的义务免责,而不管辖已履约的后果。

9.WTO经贸合同的艰难情势条款

在英美法系中,有艰难情势条款,或称“捍卫条款”。其规定为,“一旦某一方在合同订立后,发现经济形势出现极为困难的情况,致使该方有公正的理由来考虑不履行义务的基本部分时,各方可以延期履行他们的义务。”“合约双方诚心诚意地重新谈判,以使合同再次调整,适应新的经济情况的义务。”

典型的“艰难情势条款”可以这样写:“在发生双方预见之外或不可预料的事件,并因此已推翻本协议的经济基础,给某一方带来损失时,双方同意将以签订文件同样的精神,对此情况作出必要的安排。”

更明确的写法为:“双方同意以签订本合同的同样精神对价格进行调整,使双方再次处于本合同签订时相类似的平衡地位。”

但是,在谈判时,对此条款应规定签约与履约的经济背景作参考因素,否则无法衡量和判定。如经济形势变化时,何种幅度情况下才可以执行此条款,并能平等地应用此条款。为了简便起见,还可以规定在某种幅度内的变化不启动此条款,也不计算补差。条款也可以规定固定的增补或减价量,使双方的费用有一个可预见的开支范围。

10.WTO经贸合同的财政结算和财产清算条款

在WTO合同条款中,还应包含财政结算和财产清算条款。这两条条款是针对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天灾人祸,市场、政局急剧变化,使企业无法继续按原来目标或方式履行下去而出现的两个客观现象。

当涉及财政结算时,要明确其机构改组,包括改变法人名称、法人代表或决策人更迭均不能影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明确因此达成的延误导致的经济后果如何补偿,如终止合同时债权债务怎么清理等问题。

在这些条款中还要规定,如果合同在结算后,某些义务仍然继续执行时,其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在涉及财产清理时,应明确双方合同在其债权债务造册清算中的优先地位。作为财产,该合同拥有优先分配权,或将合同的义务予以分类,视情况订出不同的条件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办理程序,也应明确破产前“通告”的义务,财产清理时“协助”的义务,以及财产如何交接的规定。

以上情况虽不多见,在签约前需要通过资信审查,因此可以排除许多危机。但是实际的商务活动中,确实有此类情况发生。因此,在合同中订人该条款,并注意该条款的执行,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

11.WTO经贸合同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仲裁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仲裁庭受理契约双方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处理纠纷的民事协议。否则,在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需重新谈判处理纠纷的方式,如需通过仲裁解决,则要另立“仲裁协议”,仲裁庭方能受理。但是等到纠纷发生后再协商不太容易了,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条件会十分苛刻。所以在合同条款中应一并考虑。

仲裁条款应明确表明双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诉诸司法机关。对于是采用现有的仲裁庭,还是临时组建仲裁庭,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的地点取被诉方还是第三国,仲裁费用由败诉方付、仲裁庭判决,还是由双方平摊都要明确规定。选择的原则是:平等、公正、简单、快速、低费用、自己熟悉的仲裁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已有的仲裁庭虽然费用高,但是有固定的仲裁程序。建新的临时仲裁庭费用低,但人选和程序要临时解决比较困难。仲裁适用的法律则可依合同规定,或由仲裁庭按“关系最密切”的学说而择定。

这样做,虽然仍有可能是买卖一方所在国的法律,但从概念上换了说法。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便于仲裁。二是便于仲裁的执行。这对当事人各方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公正的。仲裁地点是否在中立地,这要视其所属政府的态度、民俗、历史交往来衡量。

如我国与某国有仲裁协议,则直接引进该仲裁协议即可。费用多由败诉方承担。但并不是所有有争议的仲裁都可以明确地判出胜沂方,此时无“败诉”可言,故有可能由仲裁庭判决。双方平摊的做法可以保险不输,但制约性差,所以不常使用。

至于仲裁的结果,绝对要求“终局”,因为“司法诉讼”在一开始双方已拒绝,那么仲裁结果就必须服从。

12.WTO经贸合同的长期供应备件条款

按《罗马公约》第85条规定,卖方提此条款,属于卖方对买方提出的限制性条件。但作为买方也可提出。因此不少买方出于自己生产稳定性的需要,希望卖方承担长期供应备件的义务,尤其鉴于有些发达国家的商人借机抬高备件价格,赚大钱,买方作为预防性措施,在购买主机和生产线时,同时提出这个要求,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这项条款的构成包括:供应的期限,价格条件,意外因素下调整的权利与方式。

期限是义务轻重的尺度。在作此条款谈判时,卖方会要求有一个期限,比如三年、五年等。这样做,一方面固定—厂买方的采购义务,另一方面也便于卖方安排生产和估计成本。价格与期限有关,在可预见的时间里,价格才能估计。

因此备件长期供应时,就出现了在某段时间内“可按主合同所带备件价格计算,而在此之后,则按当时市场上可比的优惠价计算”的说法。

这里有“可比”的问题,应该让卖方在合同的清单中列出“细目单价”。这样,以后才可判定是合同原价,还是“当时的市场优惠价”。此条还应规定,当环境或企业本身发生变化,使义务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和解决问题的程序。

13.WTO经贸合同的长远合作条款

这是为了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以及所处的市场、行业的地位需要,在缔结合同时,对将来作出的展望。这个条款可以有限制性也可以无限制性,关键在于条款中措词所表达的真实意愿以及行动步骤。

如一般表示愿意长期合作而无具体规定,则视为无限制性。如对“共同开发产品”、“共同开发市场”等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对活动内容,双方承担的义务、报酬的计算作了明确的规定,则视为有限制性,这种条款具有义务的约束。在谈判时应注意区分。

14.WTO经贸合同的国产化条款

国产化条款是发展中国家利用自己的资源和市场要求发达国家的卖方帮助自己实现生产国产化的一种做法。虽然这个要求对卖方来说有所损失,但诱人的市场促使卖方不得不作出某些让步。随着WTO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接触中,这项条款已经大量运用。

国产化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原材料、零部件和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这三个方面在合同条款中有不同的写法。

1)原材料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告诉初级原材料的配方,也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测试或鉴定国产同类材料,以及要求协作研究,寻找替代材料。卖方当然要区别对待这些原材料涉及的技术秘密或分清产权的归属,以避免侵权之忧。此外还要分析有关费用与所涉及合同的关系。

2)零部件

买方可以在常规资料的范围以外,要求提供零部件的加工图纸,加工方法,取料标准。卖方也可以以“外购”为由减少自己的义务。

3)生产线设备及相关技术

买方可以要求提供设备制造图纸、技术服务,以及技术保证水平。这种情况要详细订明图纸的规范,加工件与组装件的质量保证,总装调试的程序,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等等。

作为卖方可以向买方提出加工场地环境的要求,加工件的品质验收关键部件的供应,买方加工进度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并减少自己的风险。

由于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仪器品种繁多,因此国产化条款应注意国产化是逐步实现的,不可能一下子要求过多。“国产化”作为谈判的武器,既有攻击性亦有预防性。所以,作为业务人员不应怀疑“国产化”要求的可行性。

一个精明的业务谈判人员应该抓住有价值、有前途的部件来讨论“国产化”条款,并把它写入合同中去。

15.WTO经贸合同的保证条款

尽管按WTO国际惯例和成文法的一般原则,买卖双方一旦交易成立,即会启动给予或获得某些保证。但鉴于“合同”在各方面的事务中具有优先性,尤其在处理争端中合同具有“第一法律”的含义,在合同中写明“保证”一定会有益于双方。

“保证”条款的庄严性,体现在具体明确,凡夸大其词的笼统的保证多不可信,于己于人均不利。作为一个专门订立的条款,明确签约双方应保证的事项有其必要性。

传统的保证条款基本上只是处理货物的保证期的计算,保证的条件,保证期内货物的修理、更换的办法等。但在引进成套技术设备的项目中,保证条款更加突出了“买方条款”的色彩,体现了买方要求卖方对“交付”义务予以充分的保证。

例如,“资料交付要准时,资料书写要正确,文字印刷要清晰可读并且符合卖方实际应用的水平”,等等。货物要求“设计合理,取材精良,加工优质”,或“设备造型合理,没有隐藏的缺陷”。

对转让技术要求其“先进通用,符合现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并且所有权属于卖方所有”。对服务要求“培训买方人员掌握转让技术,使其具有独立使用技术和设备、维护生产设备、管理生产线、生产合同产品的能力”,“卖方专家指导正确,协助买方按时投产、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设计水平”,等等。

谈判人员应合理明确地体现保证的前提与条件,不能凭空作出保证。作为买方要求保证的前提是有力的,那就是“支付”。卖方作出相应保证也是应该的,在允诺“应该”的同时,可以声明保证的必要性及提出合乎情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培训效果要考虑实习生的素质,没有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技术指导的效果与买方的业务人员能否听取意见有关,如果不听从指导则无从保证。此外,技术能否保证掌握与工艺条件、环境条件有关,与生产用的材料及生产的人员有关。如果环境不符合要求,材料质地也不能满足.人员素质和水平也达不到标准,那么卖方单方面作出保证是不可能的。

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些条件要提得合情合理,如提得超过自己正常生产水平和同行业水平也是不对的。如果这样做,会使买方负担加重并引起反感,并降低自己的信誉。另外,也不能体现真实的技术水平,反过来还会影到合同的谈判,于自己也不利。

WTO经贸合同的结构

WTO经贸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由合同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所组成。

1.首部

即合同的开始部分。它主要包括合同的详细名称、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订立合同的目的和性质、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定义与解释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不是合同的实质性问题,但却有法律意义,一旦发生争执,这些内容将成为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

2.正文

正文即文本。它是表述合同的重要条件和实质性内容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包括合同的标的与范围、数量与质量规范、价格条款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内容。因为这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所以在订立时往往在内容上比较明确、具体、准确。

3.尾部

它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文本的份数,合同的有效期限,通讯地址,合同的签署与批准,等等。除了以上三个部分以外,有些合同还带有某些附件,是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规定,它也是合同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WTO经贸合同的签字

WTO谈判结束后,合同文件的撰写,签字人的选择,如何举行签字仪式就成为主要工作了。而在撰写合同文件时,往往又会有新的谈判发生。因为谈判对方的一些律师或者企业经理总想通过文字工作再捞回点利益,这种情况尤其是以条件交换而达成一致的为多。为此,签字前的文件审核,就成为非常必要的步骤。

1.签字前的审核

签字前的文件审核包括:

1)在两种文字情况下,要核对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在一种文字情况下,要核对谈判协议条件与文本的一致性。

2)核对各种批件,主要是项目批件、许可证、设备分交文件、用汇证明、订货卡等等是否完备,合同内容与批件内容是否相符等等。

经济实践表明,文本与所谈条件不一致的情况屡屡发生。审核文本,必须对照原稿件,不能凭记忆“阅读式”审核,必须做到每字不漏。对谈判中谈过而在文字中故意歪曲的,可明确指出。对以势相欺,以信誉相压的,决不可退却,否则,对方会得寸进尺,步步紧逼,全面反扑,捞到更多的利益或条件。

对在谈判中未曾明确,或虽然经过讨论但未有一致结论的地方,还必须耐心再谈。对不能统一又属非原则的问题,可删去,不记录在文本中。

总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互相通告,态度要好,通过再谈判,达到谅解一致,并要调整签约时间。

2.签字人的确认

WTO经贸合同的签字,是出于对合同履行的保证,一般情况下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目前,签字人的选择有如下几种:

1)普通货物,成交额在百万美元以下的合同由业务员或部门经理签定。

2)普通货物,成交额在百万美元以上的合同由部门经理签定。

3)普通货物,成交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合同由公司领导签定。

4)成交额数巨大,在千万美元以上的,或合同内容为高新技术的,由公司领导签定。同时,与合同相关的协议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共同签字。政府代表一般情况下不签字,只有当经贸合同需要由政府出面承诺时,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在撰写经贸合同的同时,拟定好“协议”或“协议书”、“备忘录”,由双方所属政府部门的代表签字。

有的国家一些企业习惯在签约前,让签约人出示授权书。授权书是签约人身份的证明文件。若签约人就是公司、企业的最高领导,可不出具“授权书”,但也需以某种方式证明其身份。若签字人不是企业、公司的最高领导,则需要出具所属企业或公司最高领导人签发的授权书。

3.签字仪式的安排

签字仪式的举行,没有一定之规。仪式的繁简取决于双方的态度、经济上的可能和合同的份量与影响。一般合同的签订,主谈人签字即可,签字仪式也很简单,与会人可站也可坐。是站,是坐,是否照像留念,一切都取决于双方的要求与意愿。重要合同的签字,又有政府官员出席,仪式就要隆重些。

签字仪式要专门安排,诸如备好专门签字的桌子、场所、席间祝酒、签字后的宴请,宴请排桌次、座次要严格按来宾身份排列,双方代表在宴会前祝词,约请新闻记者采访报导,等等。签字时,双方贵宾和高级领导人站在签字桌后,以示隆重和祝贺。

签订WTO经贸合同的注意事项

WTO经贸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签订合同必须慎重对待,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的内容必须贯彻我国关于WTO的贸易方针政策,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

2)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与磋商达成的协议内容完全一致,防止错列和遗漏主要条款。

3)合同的条款必须订得具体、明确、完善,各条款之间必须相互一致,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内客,否则会引起误解和纠纷。同时,合同的文字要简练、严谨、明确,切忌使用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词句,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漏洞与错误,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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