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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贸合同索赔:权益维护之路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WTO经贸合同的索赔要素在进出口业务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在不同的国家。WTO经贸合同的索赔方式为了解决好索赔问题,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对象等,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洽谈、协商,确定索赔方式。WTO经贸合同的索赔途径索赔的处理,或者说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协商和解、调解和仲裁、司法诉讼解决。

WTO经贸合同索赔:权益维护之路

顺利履行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双方共同的愿望。但是,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做好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只是实现谈判成果的重要保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执行就不会出现问题和纠纷等。在实际经济往来中,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索赔是由合同纠纷而产生的。索赔不仅要求依法办事,也需要进一步谈判、协商。所以,索赔是商务谈判中必须研究的问题。

WTO经贸合同的索赔要素

在进出口业务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贸易往来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需要履行的手续又较为复杂,各当事人之间难免会发生争议,或由于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得不明确,或即便明确,买卖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与解释不同,或合同一方以不正当行为有意制造纠纷,甚至买卖双方对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或由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了恶意索赔,加之,在WTO贸易中,货物一般还需要承运人负责长途运输,有关的当事人还要对货物进行保险等原因,发生违反合同或者货物的丢失、缺损及应由哪一方负责赔偿而产生纠纷和争议是很正常的。

为了防止争议的发生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如发生违约货物丢失、缺损情况时彼此应负的责任,如办理索赔及理赔事宜,负责范围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索赔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在索赔期限内办理,一般说来,索赔工作应首先做好如下的准备工作:

1.分清责任

由于造成合同一方所受损失的原因不同,责任者不同,索赔的对象也不一样。有由于原装货物数量不足、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良以致货损或未按期交货等业务上的原因而发生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有由于货物少于提单列明的数量,经船长证明非由托运人短缺的,或受货人提清洁提单而货物的残损短缺经证明系船方过失的,以及依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货物损失应由船方负责的,发生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索赔;有依承保范围,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或在承保范围内,船方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发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索赔。

总之,不论卖方还是买方,一旦发生索赔,必须研究和确定责任人,查明造成损害的情况,分清责任。若无法确定责任归属。人或确定责任对象不当,不仅解决不了索赔问题,而且还会误时误事。

例如,以买方为例,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买方发现货损或品质、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或因为包装不良而致破损短缺等情况,买方要提出索赔。为此,他必须首先确定出现以上情况的责任究竟在卖方还是在承运部门;应不应由保险人负责;如果是由于卖方疏忽或故意少装、以低劣的产品蒙混交易,责任即归于卖方;如果是由于运输部门的缺卸、误卸或有包装但运输操作有问题而致短损的,责任即在承运部门等。

2.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凡由于保险单上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均可凭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索赔单证一般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或重量单、运输单据以及由商检机构出具的货损或质量检验证明、索赔清单,并列明索赔的项目和索赔的金额。如果涉及第三方的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来函、电及其它证明文件。

3.正确决定索赔项目和索赔金额

索赔项目与金额的规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既不能使己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脱离实际,漫天索要。该赔则赔,该要则要,该多少就多少,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解决问题,不伤和气,以利今后双方的合作有更大的发展。

索赔金额问题往往是索赔过程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常常需要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方能得到解决。索赔的金额一般在合同中不作具体规定。

例如,在拒交或拒收货物时,赔偿金额按合同价格与违约行为发生时(或检验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要求重检或减价。减价是指退还品质差价。有时不只是退货,还要包括退货的各项费用。

在各国的法律中,在未有约定的损失赔偿问题上,其解释有很大的差异性,法院又往往援引所谓“判例”进行解释。因此,我们必须谨防外国商人利用本国法律规定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以求对我勒索

4.认真研究,制定索赔方案

索赔方案中除列明索赔情况和必要的证件外,还应制定索赔方案,研究好索赔策略。索赔方案要经过一定的领导部门审核。

5.提出索赔要及时

在做好准备工作之后,就要及时通过谈判或向对方发出附有各种证件的索赔函件使索赔得到妥善解决。处理索赔问题,最重时效,即索赔时效,若忽视时效,即便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也无法获得索赔的权益。

一般商品的索赔期可按自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5天或30天或45天提出,机械设备等类的商品索赔期在1~2年。索赔期限一般应在合同内自行规定。若合同内无索赔期限内的规定,一般可按国际贸易惯例执行。

WTO经贸合同的索赔方式

为了解决好索赔问题,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对象等,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洽谈、协商,确定索赔方式。索赔方式主要有:

1.赔款

据合同有关条款,一般按损失物品的数量依其单价折算价款,或再加其它费用等。

2.罚款收货

罚款收货也称请求或减价解决。它指所供货物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有损坏或个别之处有质量问题。罚款轻重,要视实际情况而定,通常按总价计算。

3.退货还款

即拒收货物。

4.拒付货款(www.xing528.com)

即买方对所购进的货物拒绝清偿货款。主要理由是货物经检验后其品质与合同不相符。多发生在采用贷款托收方式或分期借款方式的订约人身上。

5.补交

在短交或缺失的情况下,常常要求供方补交或取消合同余额。

6.修复

由于货物(如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经修复可恢复功能,但效能或寿命受到了影响,或达不到原有的技术标准,买方可要求卖方给予赔款;

7.替损

在卖方确属无意情况下,买方允许全部或部分不合格的货品返还,交换合格货品。若所交货物尚有一定的功能或使用价值,也可廉价购买。

WTO经贸合同的索赔途径

索赔的处理,或者说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协商和解、调解和仲裁、司法诉讼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这是指与索赔问题有关的当事人自己通过谈判协商解决的办法。只要当事人双方确有和解诚意,彼此都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争议总是可以解决的。经济实践表明,大部分争议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它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又能及时、迅速解决索赔问题,有利寸:双方的团结,有助于维护和发展双方的贸易关系。当双方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2.调解和仲裁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程序阶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相互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由于磋商解决争端问题是争端各当事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所达成协议的执行,因此这一阶段是争端解决的必经阶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争端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谅解》第4条规定,某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措施影响了世界贸易组织所管辖协议的实施,并损害了该成员方的利益,可提出要求磋商的请求,另一成员方应对此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一成员方在被提起磋商请求时,有提供磋商机会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凡涉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都作了特殊规定,主要是给子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

例如,《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12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基于有关协议对发达国家成员方提出申诉,申诉方可援引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于19鲕年4月5日所作协议(即《关于第23条程序的协议》)的有关规定,作为执行《争端解决谅解》的规则与程序的变通手段。

《争端解决谅解》第24条还对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案件规定了特殊程序:如果争端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各成员方应特别考虑这些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境遇。各成员方在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议及请求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应适当地克制。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此类案件中,一经某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请求,就应在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提出之前,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活动,以帮助当事方解决该项争端。

3.司法诉讼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并没有上诉程序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第一次将上诉程序予以明确规定,上诉程序是争端解决程序的终审程序,即经过该程序的审理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该决定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后,当事方应当立即执行。但上诉程序并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只有在一当事方就专家小组决定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开始这一程序。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的规定,只有争端各当事方才可就专家小组的报告提起上诉,该案的第三当事方无权提起上诉,但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交其书面意见,并有权在上诉程序中陈述其意见。

上诉程序的期限一般为60天,如果上诉机构认为在60天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应将延迟的理由及预计将提交报告的期限以书面形式通报争端解决机构。该程序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上诉程序的审理范围只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而不涉及案件的事实部分。

上诉机构的活动应保密,其各种报告的起草应在争端各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上诉机构的最终报告中,其成员所表达的意见应是匿名的。

上诉机构经审查作出的最终报告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调查及结论。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各成员方发布后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报告一经通过即产生约束力,争端各当事方应五条件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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