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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长江上游生态修复的关系?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再对“二次污染”进行修复,往往耗时长、投资大、处置复杂。在生态修复工作中,对修复方案要加强专业评审,科学论证,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现代工艺,尽可能杜绝“二次污染”,保证修复工程的生态质量。

如何处理长江上游生态修复的关系?

长江上游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领域和部门,需要在把握好上述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处理好4 对关系。

1.处理好自然修复和人为修复的关系

自然修复和人为修复是生态环境修复的两大策略。自然修复过程缓慢且短期效果不明显,而人为修复如平整土地、土壤剥离重构、植被引种、水污染处理等,在实践中见效快、效果好,往往成为生态修复的首选模式。自然修复不排斥人工干预,更不排斥有助于提升生态恢复的现代技术应用。自然修复与人为修复的区别在于,人为修复具有“大工程”“高强度”“强干扰”等特征,容易形成对生态系统的再次伤害;自然修复强调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自我组织能力,提倡“少投入”“少干扰”,主张从传统“效果修复”向“过程控制”转变,是尊重自然法则,具有生态本底的修复方式。因此,要防止急功近利,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人为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原则。

2.处理好生态效益经济社会效益的关系

生态修复需要与城市复兴、城市时代风貌塑造、工业遗产保护、出行条件提升、科技教育普及、文化体育推广、交通物流改善、公共休憩空间增加等发展问题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实现生态价值、生态效益提升,城市颜值改观,经济社会效益改善。不重视生态效益,区域发展必然不可持续;不重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难以调动生态修复参与者的积极性。只有正确处理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赢”格局才是正道。(www.xing528.com)

3.处理好生态建设投入责任中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在经济建设中忽视生态环境,造成了大量生态欠账,政府作为生态环境问题的兜底人,成为修复生态环境的主体,各级财政成为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重要来源。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单一,生态破坏者和受益者积极性不高,导致生态修复对政府财政压力持续加大。必须依法确认不同责任主体,在污染者(破坏者)、受益人(使用人)、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合理分担生态修复成本,形成“政府统领、市场驱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4.处理好生态修复措施与防止二次污染的关系

由于修复评估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人工修复措施会给土壤、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生态系统带来“二次污染”。若再对“二次污染”进行修复,往往耗时长、投资大、处置复杂。在生态修复工作中,对修复方案要加强专业评审,科学论证,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现代工艺,尽可能杜绝“二次污染”,保证修复工程的生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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