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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代土地税制的探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晋帝国的土地税制度仅有不完整的记载。临近汉代末年时,大约于公约204年,曹操以每亩4升的税率征收土地税。汉代的大多数时期,土地税率是产量的1/13。这不应当与普通的土地税混淆起来。一种是5石的人头税加上每位丁男附加的2石,另一是每亩2升的土地税。因而在362年至377年期间,也许存在过一种每位丁男4斛及每亩地3或2升的双重谷子赋税。至于就西晋而言,在《晋书》中没有任何关于帝国土地税税率的记载。

晋代土地税制的探析

晋帝国的土地税制度仅有不完整的记载。传给我们的片断记载是如此模糊而且有时还如此的自相矛盾,以至于要对它们作出满意的解释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一注解的目的仅仅是点出问题并提出一点看法。

临近汉代末年时,大约于公约204年,曹操以每亩4升的税率征收土地税。[104]

弄不清楚该税率是适用于所有等级的可耕地抑或只是平均数。汉代的大多数时期,土地税率是产量的1/13。假如我们取3世纪初年的仲长统所估计的每亩3斛为平均产量,地税可能达每亩10升。[105]曹操制订的低税率也许意味着为艰难时代的百姓减轻了负担。

从另一方面讲,魏国统治者对土地税不必太加注意,因为他们的谷子供应,是由大量的把产量的50%~60%当作租子交给政府的军事与平民佃户来保证的。[106]在晋代的大多数时期,这一税率得到了遵守。后来它也许变化为一个固定的数量。

南朝史书《宋书》92.6a中,引用了426年始兴[107]太守的奏折。这封奏折中提到,在该郡大田[108]上工作的官员们(大田武吏)中,到达16岁的男子每人纳税60斛[109],而13至15岁的男子每人纳税30斛。在488年,根据一位官员的建议,北魏王朝也挑选了1/10的百姓充当政府佃户,授予牲畜,并免除日常赋税、劳役及兵役。他们每人每年要交付60斛粮食。[110]固定的60斛税率可能要占每位成年人产量的50%~60%。这不应当与普通的土地税混淆起来。[111]

毫无疑问,从一开始晋王朝就征收了某种土地税。早在第一位皇帝的第六年(270)和第八年(272)所颁布的减免诏令中就用了词语“租”和“田租”[112]。282年、283年和304年也发布了类似的法令。[113]但土地税是以何种形式征收的呢?税率是多少呢?曹操的每亩四升的税率被采纳了吗?是和后来某些朝代一样要每人或每户以谷子交付吗?

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尽管“田租”这一术语通常意味着按照土地征税,术语“租”在晋代及其后的某些朝代里指的是按亩或按户或按个人来交付谷子。缺乏准确的征收专用术语的情况,可与晚期罗马帝国相比拟,那时候术语capitatio(人头税)既可以指一种对确定的财政单位征收的土地税,又可以指一种根据每单位上劳作的人力和畜力而评估出的附属税,也可以指一种对所有从事耕作的阶级征收的人头税。[114]

在讨论关于西晋王朝(265—317)土地税的一篇难以解读的文件以前,我们先讨论对土地税有更多记载(尽管其含义也并不总是清楚)的东晋(317—420),东晋的赋税制度概括于《隋书》24.4b:

其课,丁男:

(1)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115];(织好的)禄绢(即用作官员薪水的丝绸)三尺,禄绵三两二分(2)租米(或脱过壳的谷子)五石,禄米二石。

丁女并半之……其田,亩税米二斗(应为升[116]),盖大率如此。

谷子赋税是以两种不同基准征收的,这很显然。一种是5石的人头税加上每位丁男附加的2石,另一是每亩2升的土地税。然而本纪及《晋书·食货志》都似乎暗示这两种方法并不同时使用。根据《晋书》,在330年对百姓的田地第一次进行了调查,每亩按3升征税。362年,税率降低到每亩2升。与土地丈量相关的征税体系于377年废除,“自公王以下”每人征收3斛。383年,每人征收了5斛。[117]四种税率之中,只有362年和383年的税率与《隋书》吻合。

使两种史书相符合的简单方法是假定《隋书》中所记载的系统是383年以后使用的形式。在《通典》4.27 c,5.29 c和《文献通考》2.38a、11.119 c中,《晋书》和《隋书》的这些记载只被分开引用,因此对它们的差异没有作过评论。然而,马端临对377年[118]

的变化作出了以下令人警觉的评论: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三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王公以下云者又非泛泛?(www.xing528.com)

陶希圣和武仙卿不同意马关于377年和383年发生的变化意味着赋税更重的解释。[119]他们坚持认为在377年由于把这两个以谷子交付的税合并为一而减轻了赋税,并且把孝武帝(373—396)的最后年代的繁荣解释成是由于老百姓负担更轻的结果。他们的假设是,记载于《隋书》中的税制在377年以前、甚至有可能从东晋初年起就被采纳了。因而对每位丁男5石的税与每亩2~3升的土地税便一同征收,直至两种赋税被合并起来并降低到377年每人收3斛的税为止。

我同意陶和武把377年的变化看成两税合一的看法,但它并不由此必然引出《隋书》中记载的税制在公元377年以前就已被采纳的结论。我们有在西晋时向每位成年人征收4斛固定数量的记载。[120]假设直至377年为止的早期东晋王朝统治下的每一部分都遵从相同的税率,这看来是合乎情理的。因而在362年至377年期间,也许存在过一种每位丁男4斛及每亩地3或2升的双重谷子赋税。377年每人3斛的低税率,很可能是为了便于把那些通常免于交税的贵族和官员也包括进来。

偶然的双重谷子赋税还能见之于以后的朝代。在唐代前半段的大部分时间内,老百姓同时既要交付租(每人2石)又要交付地税(每亩熟地2升[121]),这已被人指出。更早时期的税制并非总是清楚的。除非《隋书》描述过的东晋的制度正如《册府元龟》504.30b上所说的那样为南方各朝承袭,否则对后者的税收情况便可说是几乎一无所知。这一想法得到580年陈朝一封分别提到“田税”和“丁租”(每位成年人交付的谷子)的奏折的支持。[122]南北朝,谷子先是按每户征收,后来按每对已婚夫妇征收,不过在526年,对首都洛阳附近的土地征收过每亩5升的土地税。[123]至少就东晋的某些时期而言,同时征收双重谷子赋税并不是不可能的事。

至于就西晋而言,在《晋书》中没有任何关于帝国土地税税率的记载。惟一的信息是唐代类书《初学记》[124]征引自《晋故事》的如下一段[125]

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疋,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斗”应作“升”[126])。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疋,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二斛,以为诸侯奉[127]。其余租及旧调绢,二(原文脱漏“二”[128])户三疋,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这一段弄清了一些问题,但它却提出了更多的问题。每位丁男分配50亩地、3匹丝和3斤绵的赋税与《晋书》26.13b上的典章制度相符。因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假设,这一段所谈的是那一时期的规定。4斛税的记载是有价值的,因为并不知道其他关于税的说法。有人提议,4斛是对每位丁男名义上拥有的70亩和他妻子的30亩地征收的,因而税率正好是每亩4升,与曹操的税率相同。[129]然而,似乎没有理由撇开我们的书中专门说到的50亩不谈,而把它们换成另一本书上的70亩和30亩。

户的九等是如何划定的,这还不为我们所知,然而西晋时束皙所作的《劝农赋》[130]却给我们描写了关于政府如何定期决定品级过程,不过这肯定是讽刺性的:“惟百里之置吏,各区别而异曹。故治民之贱职美,莫当乎劝农。专一里之权,擅百家之势。及至青幡[131](被竖起来以)禁乎游惰。田赋度乎顷亩,与夺在己,良薄浃口。受饶在于(礼品)肥脯,得力在于美酒。若场功毕,租输至录社长,召间师,条牒所领,注列名讳。则鸡豚争下,壶榼横至,遂乃定一为十,拘五为二。盖由热(饭菜)啖吁其腹,而杜康咥其胃。”

在北魏统治时期,435年的诏令要求根据百姓的财产依九等品级来调整赋税(九品混通[132])。“混通”显然是“相通”的同义词。调整被强制实行直至485年左右著名的均田制被引入为止。北魏的九个品级也许就模仿了晋代。[133]

临近西晋结束时,两位自封的君主所采纳的税收制度也具有参考价值。北中国的蛮人首领石勒在313年对每户征收了两匹布或丝以及2石谷子。[134]盘踞四川的叛匪首领李雄从每位成年男性那里征收了3斛,从每位成年女性那里征收了1.5斛。每户都还要求交付几丈丝绸及几两绵。[135]这些可被看作是低税率。

在材料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只好相信马端临关于晋代土地税制度的言语不多的一般性评论。

(1)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赋之。[136]

(2)自是(魏晋)相承,户税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然大概计亩而税之令少,计户而税之令多。[137]

马端临的解释是,在这些朝代里,每户都要从政府那里接受一份土地,因而土地税能作为按户征收赋税的一部分而征收,这也许是对的。但还须提示两个其他的理由。首先,由于频繁战乱而使大量土地荒废,减轻土地税或者不收土地税会鼓励耕作土地。第二,为保证从土地税中获得适当的财政收入,就需要对土地的拥有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这对一个帝国来说总是一件艰巨任务,而当它衰落时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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