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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否可成为免责金牌?——法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卖方答复称:已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展延装期,因此最迟装期并非3 月31 日。案例解析:1.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将“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限定为“各类天灾、罢工、民变、火灾,以及其他任何可被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其最终效果均将在客观上阻碍合同履行。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仅仅是增加了履约的难度和成本(如本案),则此类意外事件不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否可成为免责金牌?——法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知识点视频

德国DM Co.(卖方) 与国内亚达公司(买方) 于2017 年1 月19日签订一笔油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

(1) PRICE:USD275.00 PER M/T CIF SHANGHAI

(2) QUANTITY:8 000 M/T

(3) SHIPMENT:MARCH,2017

(4) IF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 (INCLUDING ACTS OF GOD,STRIKE,CIVIL COMMOTION,FIRE,ANY 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CAN BE DEFINED AS FORCE MAJEURE) OCCURS WITHIN 30 DAYS BEFORE THE DEADLINE FOR SHIPMENT,THE SHIPMENT PERIOD MAY BE EXTENDED FOR 30 DAYS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

(5) BREACH OF CONTRACT:IF ONE PARTY BREACHES THE CONTRACT,THENON BREACHING PARTY HAS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FTER NOTIFYING THE OTHER PARTY,AND ALSO HAS THE RIGHT TO SELL OR REPLENISH SIMILAR GOODS UNDER THE CONTRACT IN THE MARKET,AND THE DEFAULTING PARTY SHALL BEAR CORRESPONDING LOSSES.IF BOTH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 AMOUNT OF CONPENSATION,THE DISPUTE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SHALL B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NTRACT PRICE AND THE MARKET PRICE ON THE DAY OF DEFAULT.

案例解析视频

3 月10 日,DM Co.通知买方:“货物拟装AA 轮,但因实际供货商违约,导致码头库场存货不足,无法按计划装船。现正从产地紧急调货,将用火车运往码头直接装船。”

3 月11 日,DM Co.又通知买方:“德国铁路公司于3 月10 日发布通告,将暂停将农产品运往德国主要港口的铁路货运服务,以缓解滞港。这使得货物无法通过铁路集港,并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据此,本公司只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将原定装期展延30 天。”

3 月22 日,亚达公司提醒卖方:按合同规定,最迟装运日是3 月31 日。卖方答复称:已根据不可抗力条款展延装期,因此最迟装期并非3 月31 日。

此后,双方多次函电交涉,买方最终同意装运期延长至4 月15 日,否则将从到港的阿根廷货方购买油籽。

4 月15 日卖方DM Co.仍未及时交付货物,买方最后以每公吨300 美元的CIF 价(当日的国际市场价格) 从阿根廷方购买了油籽。买方亚达公司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判定卖方违约,并要求卖方DM Co.做出经济赔偿(图9-5)。(www.xing528.com)

图9-5 不可抗力的认定及违约赔偿案例示意图

问题引导:

1.本案例中卖方DM Co.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延展装运期?

2.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卖方DM Co.应赔偿多少违约金

案例解析:

1.在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将“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限定为“各类天灾、罢工、民变、火灾,以及其他任何可被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这些“不可抗力事件”,其最终效果均将在客观上阻碍合同履行。

因此,本案卖方要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延展装运期,需要证明:由德国铁路颁布并实施的停运通告确实在客观上阻碍了合同履行(即阻碍了货物装船)。但实际上,铁路运输并不是将货物集港的唯一可行的运输方式,卖方完全有能力采取措施(如改公路运输、变更装运港等),以消除铁路停运事件的影响。因此,德国铁路停运事件不符合“不可抗力事件”要求的“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标准,所以卖方不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延展装运期。

2.本案例中,卖方未在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属于违约。根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应为合同价格与违约日当天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合同金额为每公吨275 美元CIF 上海,因为卖方违约,4 月15 日买方以每公吨300 美元CIF 上海的当日国际市场价格另行购进,故差价为每公吨25 美元,所以卖方的违约赔偿金额为25×8 000 =200 000 (美元)。

另还需要指出,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一项免责条款,在司法解释中通常会严格针对其受益方(如本案中的卖方)。因此,打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合同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意外事件的发生确实阻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意外事件的发生仅仅是增加了履约的难度和成本(如本案),则此类意外事件不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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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环节涉及多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同样不可忽视。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以便后期履约时纠纷的解决。在合同履约阶段,如果交易双方存在争议,要积极应对争议和纠纷,争取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第三方调解或者申请仲裁、诉讼。不能忽视或放弃仲裁中应享有的权利,要注重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要用长远眼光看问题,不要为了尽快达成合同,选择浮动的仲裁协议,否则不利于后期争议的及时解决;合理使用不可抗力免责,维护自身权益;合理使用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避免非必要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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