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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是否可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公安局和杨某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应裁定驳回杨某的仲裁申请。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它是指依法适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综合以上分析,公安局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其作为用人单位与杨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

公安局是否可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

[典型案例]

杨某于2005年8月到公安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在公安局任门卫,杨某工资为每月800元,合同期限为5年。2007年5月1日,公安局突然通知杨某停止工作,并从此不再支付其工资。2007年6月,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公安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自己支付工资。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公安局应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杨某工资,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局属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我国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公安局和杨某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处理,应裁定驳回杨某的仲裁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局虽然属于国家机关,但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其作为用人单位与杨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因此,应当裁定支持杨某的仲裁申请,要求公安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杨某工资。(www.xing528.com)

[解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国家机关根据其职责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产。行政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在我国,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占有行政职位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有以下特征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首先,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行政机关中占有行政编制和行政职位的工作人员;最后,国家公务员是从事行政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而本案中杨某不占有行政编制和行政职位,只是与公安局形成了劳动关系,他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在我国国家机关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只是在适用范围上作了一定限制而已。

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它是指依法适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也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的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单位的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始于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终于用人单位解散、撤销之日;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其法律资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财产条件。用人单位只有具备一定的归自己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才能够使用劳动力。如《民法通则》第37条第2款规定:法人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2)技术条件。用人单位占有的生产资料只有与一定的技术因素结合,才可能构成符合法定要求的劳动条件。(3)组织条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具有隶属性,用人单位只有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协作运行。如《民法通则》第37条第3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如下:(1)中国境内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型企业、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4)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5)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以向公众提供服务性产品为主的机构,又叫非赢利性单位。其中的事业组织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即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6)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织,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7)其他组织。

综合以上分析,公安局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其作为用人单位与杨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自觉全面履行。因此,应当裁定支持杨某的仲裁申请,要求公安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杨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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