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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案例:单位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劳动合同双方对变更合同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前,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否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安某支付工资。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双方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则属于无效。本案中,某信息科技公司在未与安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做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显然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该决定在未得到安某同意的情况下应当是无效的。

重要案例:单位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2005年5月1日,安某受聘于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正式聘用安某为公司的服务总监,合同期为2年,安某的工资为税前8000元。2007年3月起,公司按照董事会的意见,以安某工作业绩下滑为由,决定对安某以待岗处理,每月工资发50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信息科技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自己支付工资。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否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安某支付工资,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安某工作业绩下滑,公司按照董事会的意见对安某以待岗处理,每月工资发5000元,并无不当。因此,应当裁定驳回薛某的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安某受聘于某信息科技公司,约定安某的工资为税前8000元。在劳动合同双方对变更合同内容没有达成一致前,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否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安某支付工资。因此,应当裁定支持薛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偿[2]。它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由于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例不作修改或补充,便不能继续适应新的情况下双方或单方当事人的要求,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在此基础上修改、补充劳动合同条款,真实反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则应是无效的。同时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双方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则属于无效。”

本案中,某信息科技公司在未与安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做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显然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该决定在未得到安某同意的情况下应当是无效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应当支持安某的仲裁请求,裁定某信息科技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安某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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