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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生审计诉讼时,此类注册会计师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如何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策?

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3.3.3.1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保护自身利益、避免法律诉讼最基本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专业服务,就必须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发生审计诉讼时,此类注册会计师必然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还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为节省时间而缩小审计范围和简化审计程序,这些都会导致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不被发现,从而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成为被告。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时刻强调职业道德,防范法律诉讼。

3.3.3.2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许多审计中的差错,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人来说,其审计是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又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3.3.3.3 谨慎选择合伙人

要避免法律诉讼,首要问题是谨慎选择合伙人,以避免可能导致审计失败的隐患。一般说来,不宜选择下列合伙人:崇尚商业利润而忘记职业道德的合伙人;无视职业规范自以为是的合伙人;认为倒霉事不会落到自己头上的合伙人;不评估客户风险的合伙人;逾越内部控制、不遵循事务所政策的合伙人;凡事都授权给经理的合伙人;重大问题不咨询或不请教别人的合伙人;不了解客户需要和动机的合伙人;专业技能落伍的合伙人;过度扩张或过度忙碌的合伙人。

3.3.3.4 招收合格的人员,并予以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来说,相当多的工作是由缺乏经验的助理人员来完成的。对会计信息公允、正确与否的识别、估测、评价等,都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没有注册会计师的经验以及由经验积累而成的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就要承担审计失败的风险。因此,防止审计失败的措施之一,就是严格招收助理人员的条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业务培训和道德教育,并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对他们进行适当的监督和指导。

3.3.3.5 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www.xing528.com)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3.3.3.6 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中外注册会计师法律案例告诉我们,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和其他方面没有正直品格,则出现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审计失败的概率就比较高。即使扩大审计测试的规模,注册会计师也难以使总体审计风险的水平降低到社会可接受的程度内,出现法律纠纷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应采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等程序,评价管理层的品格。一般说来,不宜与下列被审计单位打交道:曾经有不诚实的记录或在业界的声誉不佳的;以前年度曾经发生过舞弊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层过分强调盈利预测的实现和企业股价的表现的;管理层过去常与注册会计师发生争议,或曾经欺骗过注册会计师,或对注册会计师不够尊重的;经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购买审计意见的;经常从事内幕交易的;倾向于采用不稳健的会计政策和不适当的冒险做法的;面临较大的经济和财务压力,陷入财务困境的。

3.3.3.7 严格遵守审计准则

正如前文所充分论述的,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中所有的错报事项都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提起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就显得尤其重要。

3.3.3.8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3.3.9 聘请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当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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