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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投标文件盖章签字问题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因授权委托书上“法人章和签名”处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章而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如何解决投标文件盖章签字问题

一、基本情况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投诉人因其投标文件中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章,被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无效,未通过资格审查。

投诉人认为不能单就这一问题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认为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通过调查查明: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条件只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

招标文件中给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中要求的签章格式有“投标人(公章)、法人章和签名”栏,在格式下方标注,“未按照要求及格式填写的将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无效。无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签章的投标无效。”该文件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签章要求做了规定,格式本身存在对“法人章”涵义的表述不准确,在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规定中也并未明确“法定代表人盖章”为必需。

二、案例分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及国家系列标准招标文件的使用说明,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评标办法前附表及正文中标明或者以附件的方式在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本例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的否决条件中仅要求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与格式文件中“无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签章的投标无效”表述不一致。由于是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发现问题,应由招标人按照“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做到公平合理”的原则,负责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解释应倾向有利于投标人进行。

本例中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用词不准,混淆了“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据此可知,法人在法律上是一个组织形式,而非自然人形式,“法人章”即为法人组织的印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据此,法人单位负责人在法律上的概念称为“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代表”。格式中要求的“法人章”从字面意思来理解,是指“法人”的“印章”,而非“法定代表人”的“印章”。(www.xing528.com)

本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因授权委托书上“法人章和签名”处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章而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评审文件,其评审结论是不正确的,属于“评审结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情形】第(一)款“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其立法本意及条文释义为:否决投标的前提是既未经投标单位盖章,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换言之,二者具备其中之一就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以减少否决投标情况的发生。实践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提出既要盖章又要签字的要求(甚至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既签字又盖章的情况),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建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今后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及条文释义为立足点,规范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要求。

三、处理建议

本例中,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评审文件,违反了相关规定,致使评审结果无效,责令改正。

四、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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