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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工程多方关系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主、工程监理企业和承包商共同构成了建筑市场的三个基本支柱。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为业主进行工程管理服务,公正地监督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业主委托工程监理企业执行的工作任务和授予必要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的。业主是买方,监理企业是卖方,即业主出钱购买监理企业的智力劳动。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特点。

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工程多方关系

业主、工程监理企业和承包商共同构成了建筑市场的三个基本支柱。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为业主进行工程管理服务,公正地监督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作为独立的法人,工程监理企业要成为公正的“第三方”,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承包商的利益。

1)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工程建设监理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工程监理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更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兴共荣的紧密关系。

(1)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监理企业和业主的平等关系表现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工作关系两个方面:第一,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同行业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营性质、业务范围的不同,不分主次,更没有主仆之分。业主委托工程监理企业执行的工作任务和授予必要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的。业主必须采用委托合同的方式事先约定工作任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不去完成合同以外的工作任务。如果说业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任务之外还要委托其他的工作任务,则必须与工程监理企业协商补充或修订委托条款,或另外签订委托合同。第二,两者在工作关系上仅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企业仅按照业主委托的要求开展工作,对业主负责,但并不受业主的领导。业主对监理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没有支配权、管理权。业主可以委托甲监理企业,也可以委托乙监理企业。同样,监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即使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建立之后,双方也只是按照约定的条款,各尽各的义务,各行使各的权力,各取得各自应得的利益。所以说,如果两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

(2)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之后,业主将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工程监理企业,而不同的业主对工程监理企业授予的权力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业主会将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的主持权、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授予监理企业。而业主自己保留掌握的权力包括: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决定权;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企业的选定权;设计、设备供应和施工合同的签订权;工程变更的审定权以及工程竣工后或阶段性的验收权等。

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日趋完善,但还未达到完全规范的程度。在实际工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工程项目业主还没有完全认识到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在委托监理时,并没有授予监理企业相应的权利。例如,有的工程项目的业主只把质量控制权委托给监理企业,而将投资控制权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对发挥监理作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是非常不利的。

(3)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

业主与监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确立后,双方订立合同,即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这宗交易就意味着成立。业主是买方,监理企业是卖方,即业主出钱购买监理企业的智力劳动。如果有一方不接受对方的要求,对方又不肯退让,或者有一方不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这宗交易活动就不能成交。就是说,双方都有自己经济利益的需求,监理企业不会无偿地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也不会对监理企业施舍。双方的经济利益以及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都体现在签订的监理合同中。但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还有所不同。这是由于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业主、监理企业、承包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业主发包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承接工程建设业务。在这项交易活动中,业主向承包商购买的是建筑商品(或阶段性建筑产品),而买方总是想在销售商品中获取较高的利润。监理企业的责任制是既要帮助业主购买到合适的建筑商品,又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或者说,监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仅表明监理企业要为业主提供高智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表明,监理企业有责任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在其他经济合同中是难以找到的条款。可见,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于建筑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监理企业单纯地看成业主利益的代表。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经济合同关系的特点。

2)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商的关系

在实际工程当中,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没有订立经济合同,但是,由于二者同处于建筑市场之中,所以他们之间也有着紧密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承包商,包括承接工程项目规划的规划单位、承接工程勘察的勘察单位、承接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施工的单位以及承接工程设备、工程构件和配件的加工制造单位在内,也就是说,凡是承接工程建设业务的单位,相对于业主来说,都叫作承包商。

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两者共同为项目服务。

(1)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关系(www.xing528.com)

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承包商和工程监理企业一样同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既然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平等的,不应当凌驾于其他主体之上,更不存在谁隶属谁的问题。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任务而服务,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②承包商虽然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工作中的角色不同,但在性质上都属于“出卖产品”的一方,即相对于业主来说,两者的角色、地位是一样的。

③无论是监理企业,还是承包商,都必须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进行工程建设。两者之间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监理企业与承包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但是,工程监理企业对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具有监督管理权。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①业主的委托和授权。监理企业与业主签订有监理合同,监理企业为业主服务,业主授权于监理企业,委托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于是监理企业就拥有了监督管理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②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中的确认。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有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在合同中也应注明,承包商必须接受业主聘请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也就是说,承包商不再与业主直接交往,而转向与监理企业直接联系,并接受监理企业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③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也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企业具有监督建设法规、技术法规实施的职责。

(3)工程监理企业处理与承包商关系的基本原则

①严格督促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

②在为业主服务的同时,积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③积极协助承包商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实现搞好工程建设这一根本目的,力求实现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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