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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规制:缓解公众核恐惧的有效途径

时间:2023-06-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于本能以及对核电项目的误解和恐慌,民众更加认定项目“必定危险”。面对当前我国在核设施选址等环节出现的公众“恐核”情形,我们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应对,而风险规制正是应对这种问题的措施之一。这种情形同样存在于核能开发过程中,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效开展与应用能够使相关核能开发利用主体科学地应对公众的“核恐惧”。

科学规制:缓解公众核恐惧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科学技术在不断深化、扩展与发展,相应的技术风险也在不断加深。由于人类世界及科学技术的认识处在一个不断加深与扩展的过程中,加之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因素,人类对技术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往往认识不足。核能开发利用技术也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在核能开发利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核技术的开发利用尚未形成全方位的认识,因此当前我们对核技术风险的潜在长久性认识不足。当前核技术仍然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目前尚未对所有有关的核能开发利用技术进行科学、有效、充分的评估,从而使得我们对核技术风险的潜在长久性认识不足。而这也恰恰导致了核风险的潜在性以及在操作过程中可能造成损害的危害性。因受到我国能源供给实际情况的限制,我们开始加大对核能资源的开发、建设与发展。由于受到有关核辐射、放射性危害等知识传播的影响以及世界上已经发生的核事故的严重后果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加上公众并非充分掌握相应的科学知识,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相应的风险,对潜在风险性的认识不足使得公众对核能开发利用具有很强的敏感度,也对潜在的核风险产生了一种恐惧感。基于对核风险的恐惧,相应的公众采取了阻止相应核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的行为,致使相应的活动无法继续开展。与此同时,在国内,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风险沟通的主体主要是核能开发利用企业或者说是核设施运营单位,那么此时开展风险沟通便容易存在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信任问题,进一步导致相应的风险沟通效果不佳,从而影响风险规制的具体实施效果。

公众对核电安全信息掌握和理解得非常少,从而使核电的公众接受问题趋于复杂,容易使得公众难以接受核电,进而成为核电发展的阻力和障碍。[41]此外,科技风险意识淡薄使得部分民众无法及时、有效地全面掌握有关核能开发的各种信息,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核能开发过程中,无法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形的存在不利于我国核能开发风险规制的发展以及核安全目标的实现。风险规制的著名原则(如事故风险必须被尽可能地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并不是真正解决涉及核与辐射风险的社会冲突措施。这是因为该概念是立足于另外一个词语——“合理可行”——的表述模糊性基础之上的。[42]个体对核电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风险决策。在这种风险决策中,人们对核能风险与收益的感知会直接影响到其决定对核能持有怎样的态度。[43]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后,在中国首个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核能项目是“广东江门鹤山核燃料项目”,该项目将上马之时,由于遭到当地民众(特别是周边地区民众)的强烈反对而被迫中止建设。纵观事件全过程,民众并没有充分知晓实际情况,就对大型涉核项目的安全风险表现出了天然的抵抗。事件处理过程中,官方所采取的方式仅仅是通过对话,机械地强调“绝对安全”。出于本能以及对核电项目的误解和恐慌,民众更加认定项目“必定危险”。信任危机造成的“风险污名化”致使双方的“对话”语境错位,最终导致该项目无法开展。[44](www.xing528.com)

为了更好地减少核能开发中潜在的风险问题,监督管理主体不仅需要依靠强有力的、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而且需要鼓励居住、生活在相关核能开发利用设施周边的公众积极地参与到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活动之中,通过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核安全的最终目标。面对当前我国在核设施选址等环节出现的公众“恐核”情形,我们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应对,而风险规制正是应对这种问题的措施之一。通过风险沟通,将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决策方面的各种信息及时向相对主体进行告知与沟通,可以使民众在确保自身知情权的基础上更清晰、明确地了解有关信息,从而基于自身情况作出决策,以达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之间的平衡,通过完整的风险规制活动的开展,保障风险决策结果的可接受性,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标和任务。这种情形同样存在于核能开发过程中,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效开展与应用能够使相关核能开发利用主体科学地应对公众的“核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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