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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测绘法规规定,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提供使用,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

2.3.1 测绘成果的概念及特点

1. 测绘成果的概念

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是各类测绘活动形式的记录,是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包含全国性基础测绘成果和地区性基础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

测绘成果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①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量基准和测量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②航空摄影遥感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③各种地图 (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专题地图等) 及其数字化成果。

④各类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在基础地理信息基础上挖掘、分析形成的信息。

⑤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⑥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数据及其运行软件

⑦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

⑧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档案等。

3. 测绘成果的特征

测绘成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作为测绘成果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地理信息是数据量最大、覆盖面最宽、应用面最广的战略性信息资源之一。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规模、品种和服务水平等已成为国家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测绘成果本身的含义及应用范围等方面来归纳分析,基本特征如下:

(1) 科学

测绘成果的生产、加工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是依据一定的数学基础、测量理论和特定的测绘仪器设备以及特定的软件系统来进行,因而测绘成果具有科学性的特点。

(2) 保密性

测绘成果涉及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大部分测绘成果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严格的保密性。

(3) 系统性

不同的测绘成果以及测绘成果的不同表示形式,都是依据一定的数学基础和投影法则,在一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控制下,按照先控制、后碎部、先整体、后局部的原则,有着内在的关联,具有系统性。

(4) 专业性

不同种类的测绘成果,由于专业不同,其表示形式和精度要求也不尽相同。如大地测量成果与房产测绘成果及地籍测绘成果等都有明显的区别,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这种专业不仅体现在应用领域和成果作用的不同,还体现在成果精度的不同。

2.3.2 测绘成果质量

1. 测绘成果质量的概念

测绘成果质量是指测绘成果满足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满足用户期望目标值的程度。测绘成果质量不仅关系到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而且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影响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使工程建设受到影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是国家信息化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保证,是提高政府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现实需要。因此,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国家测绘局先后制定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法》,以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责任。

(1)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的措施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测绘标准化管理,对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测绘仪器计量检定的管理,确保测绘仪器设备安全、可靠及量值准确,并引导测绘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于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按测绘法规规定,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是测绘成果生产的主体,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提供使用,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 测绘成果的汇交

测绘成果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生产的宝贵财富和重要的空间地理信息,是国家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充分发挥测绘成果的作用,提高测绘成果的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实现测绘成果的共建共享,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1. 测绘成果汇交的概念

测绘成果汇交是指向法定的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由测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机构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利用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更新测绘公共产品和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

2. 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

按照《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规定,测绘成果汇交的主要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两部分。

(1) 测绘成果目录

①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②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③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系统 (GPS) 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 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④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⑤我国自己拍摄的和收集国外的可用于测绘或修测地形图及其他专业测绘的卫星摄影底片和磁带的目录。

⑥面积在10km2以上的1∶ 5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和整幅的1∶ 5000~1∶ 100万比例尺地形图 (包括影像地图) 的目录。

⑦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专题地图的目录。

⑧上级有关部门主管的跨省区、跨流域,面积在50km2以上,以及其他重大国家项目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的面积在省管限额以上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确定) 的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

(2) 测绘成果副本

①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的成果表展点图 (线路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②重力测量成果的成果表 (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③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系统 (GPS) 测量、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 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绘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④正式印制的地图,包括各种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图、政区地图、数学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和省级的其他专题地图。

目前,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汇交的具体职责权限还没有出台,但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方式对测绘成果汇交进行了规定,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基本得以实施,为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依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 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

2.3.4 测绘成果保管

1. 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与特点

(1) 测绘成果保管的概念

测绘成果保管是指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和手段,对测绘成果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测绘成果具有专业性、系统性、保密性等特点,同时,测绘成果又以纸质资料和数据形态共同存在,使测绘成果保管不同于一般的文档资料。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测绘、保密、消防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测绘成果保管的特点(www.xing528.com)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测绘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2. 测绘成果保管的措施

测绘成果保管涉及测绘成果及测绘成果所有权人、测绘单位以及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等多个主体。不管属于什么类型的测绘成果保管主体,都必须按照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1) 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测绘成果的损坏、丢失和失密。按照《测绘法》、《档案法》、《保密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测绘成果保管制度,并成立相应的测绘成果保管工作机构,明确相应的测绘成果保管人员和职责,确保各项测绘成果保管制度落实到位,并且配备必要的设施。

(2)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就是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备份,并存放于不同地点,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意外损毁后,可以迅速恢复基础测绘成果服务。异地存放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本地存放的测绘成果资料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统一规格,要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3.5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

1. 测绘成果保密的概念和特征

(1) 测绘成果保密的概念

测绘成果保密,是指测绘成果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将测绘成果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和被一定的人员知悉的活动。大量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机密,测绘成果也相应地划分为秘密测绘成果和公开测绘成果两类。

(2) 测绘成果保密的特征

①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实物。测绘成果是对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的客观反映,测绘成果保密的关键是一部分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大小、形状、空间位置及其属性需要保密。

②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具有广泛性。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国防和武装力量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为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等都属于国家秘密,这些国家秘密的相当一部分都会通过测绘手段,真实地反映在不同类型的测绘成果上。

③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数量大,涉及面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测绘成果的数量巨大,其中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大量的地理信息数据,所涉及的人员和领域范围也非常广。

④测绘成果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时间长。各类测绘系统的点位和数据,始终是测定保密要素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的依据。因此,除国家有变更密级或解密的规定外,测绘成果的保密期都是长期的,需要长久保存。

⑤测绘成果不同于其他文件、档案等保密资料。测绘成果一经提供出去,便由使用单位自行使用、保存和销毁,与其他带有密级的文件、档案等秘密资料不同。《测绘法》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2. 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规定

《测绘法》规定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于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的划分,国家秘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是划分测绘成果秘密范围和成果密级的依据。测绘成果保密工作,首先要确定哪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在这个前提下,测绘成果保密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

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大部分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防止测绘成果损坏、灭失和泄露国家秘密。同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测绘成果提供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2.3.6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

1. 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法律规定

(1)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

为规范测绘成果提供行为,《测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2)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提供利用的规定,涵盖了三个方面: 一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规定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义务,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是指向境外、国外以及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资、合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测绘成果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测绘成果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测绘成果,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②使用人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

③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

④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测绘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⑤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2. 测绘成果提供的职责分工

测绘成果提供包括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国家测绘局2006年9月出台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进行了规定。

(1)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职责分工

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全国统一的一、二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国家重力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1∶ 50万、1∶ 25万、1∶ 10万、1∶ 5万、1∶ 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其他应当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②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1∶ 1万、1: 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范围,但已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其他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③市 (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 (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 申请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条件

①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②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③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 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当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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