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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商标争议及南京金色希望酒业行政裁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拉菲酒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商标争议及南京金色希望酒业行政裁决

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即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LAFITE”商标(即引证商标)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人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下简称拉菲酒庄)。拉菲酒庄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55856号《关于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55856号裁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相关媒体的介绍,结合拉菲酒庄的“LAFITE”葡萄酒早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就进入中国市场的情况,国内的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到“LAFITE”呼叫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判决维持第55856号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长达10年之久,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拉菲酒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第55856号裁定。

本案涉及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及是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拉菲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此外,对于已经注册使用一段时间的商标,该商标是否已经通过使用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并非由使用时间长久单一因素来决定,而是在客观上有无通过其使用行为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相关商标区分开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一情形。再审判决对商标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稳定的对应关系的认定、相关公众群体等展开论述,在此基础上明确中英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问题与思考]

1.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交网站可否构成知名服务?

2.网站名称可否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3.如何协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4.如何看待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改革?(www.xing528.com)

[重点提示]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我国已有明确规定,但关于知名服务的界定以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问题仍有待完善。本案应当根据我国现有规定,并考虑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拓展案例一强调如何认定知名服务,而拓展案例二则重点思考我国知识产权审批模式改革的进程及所面临的问题。

【注释】

[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特字第7160号民事裁定书。

[2]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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