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过程论及其在日本行政法中的应用

行政过程论及其在日本行政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旨在对动态的行政活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的“行政过程论”逐渐成为时代新宠。在日本行政法上,虽然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观点纷呈,但在“必须对行政活动作动态考察”方面却是共通的。[30]行政过程是达成行政目的的一连串节点的集合。即便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完全可以根据行政过程论任务分解的原理吸收民间力量参与。

行政过程论及其在日本行政法中的应用

基于法治主义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并依托可操作性的行政行为形式理论,传统行政法学格外关注各种行政活动在法律上的容许性。即在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或任务所实施的各种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行政活动适法范围或界限时的审查单元,以达成对行政机关进行适法性控制的目的。[28]“行政行为形式论”虽然具有制度化、衔接性及储藏性等功能,但这种“瞬间掠影”式的认识进路却人为地将丰富的行政活动过程裁剪为单一的片段,不仅忽视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而且没有完整地再现行政活动的实施过程。随着行政任务的不断扩张,这种“倾向执行功能、缺乏形成视点”、“倾向定点静态、缺乏整体动态”的行为形式论日益暴露出理论内在的不足。[29]为了有效地达成行政任务的履行,行政机关往往会同时动用各种不同的行为形式,分解预定的行政任务,并积极寻求私人的合作。于是,旨在对动态的行政活动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的“行政过程论”逐渐成为时代新宠。在日本行政法上,虽然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观点纷呈,但在“必须对行政活动作动态考察”方面却是共通的。[30]行政过程是达成行政目的的一连串节点的集合。举凡事前的信息收集和决策、计划拟订,事中的证据采集和处理决定,事后的执行、监督及反馈,都属于行政法学的观察分析对象。在整个行政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作为最终结果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理行为,也要关注计划、调查、指导、信息披露、沟通、协商等各个节点环环相扣的不同行政活动形式。

在以往对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质疑中,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不得委托给个人的规定往往成为否定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其实,警察任务的民营化并不是简单地将警察所掌握的具有物理强制性的权力交由私人行使。为了达成既定的警察任务,行政机关往往需要动用各种手段逐一完成各个环节的阶段性目标。例如,就道路交通管理而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疏导交通拥堵、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查处交通违章、查验相关证照、处理交通事故、及时清障施救等无不属于警察任务。对于如此众多的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尤其是那些并不关涉物理强制力的任务,完全可以借助民间力量去完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在这里,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环节的安全教育任务就不得不依靠社会力量的全面参与。即便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完全可以根据行政过程论任务分解的原理吸收民间力量参与。例如,通过鼓励私人对交通违章进行拍照取证或利用辅助警察对违章停车进行拍照取证,就是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采集上借重私人力量;而许可民间机构对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则是在事故处置善后环节利用民间力量。换言之,交通警察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虽然不能委托给私人,但处罚之前的证据信息采集、处罚之后的道路交通状况恢复等技术性、程序性事务却完全可以借助私人之手。(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