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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统治基础的经济法律及其执行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政权建立后,为了巩固统治基础,采取一系列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因此,关于手工业、商业的立法比较频繁。太祖起兵之初,即制定盐法。卖完后,十天之内,须缴还盐引,否则笞四十。对于贩卖私盐的行为,法律予以严惩:依《大明律》为杖一百,徒三年;若携带兵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对于违反规定贩私茶者,按贩私盐律治罪。对于商品交易中拒收宝钞的行为,处以杖一百。凡私铸铜钱者,处以绞刑,工匠同罪。

巩固统治基础的经济法律及其执行措施

明政权建立后,为了巩固统治基础,采取一系列恢复、发展经济的措施,因此,关于手工业商业的立法比较频繁。

(一)手工业、商业管理法规

明代对于官营手工业生产的规格、质量、期限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没有如法造作,要笞四十。制成品不合用及应改造的,计所损材料及工钱,严重的以坐赃论处。各地作坊制造兵器、缎匹,如果逾期未能完工的,以十分计算,差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72]

与唐宋相比,明代盐、茶等产品的专卖制度内容更加充实。太祖起兵之初,即制定盐法。以后在各地陆续设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管理盐的生产和运销。灶户专门从事盐的生产,单列户籍。明初政府对灶户待遇较为优厚,免其杂役,发给钱米,即便犯死罪以上,也只处杖刑,然后计日煮盐赎罪。后来由于官吏盘剥,灶户逃亡者逐渐多了起来。

明代卖盐须凭“盐引”,成祖时定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73]商人卖盐,盐引不得离身,违者同贩卖私盐论处。卖完后,十天之内,须缴还盐引,否则笞四十。商人买得盐引后,如不亲赴盐场支盐,反将盐引转卖,视为阻坏盐法,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盐价没入官府。[74]据《明史·食货志》记载,明代盐法,以开中法最佳。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山西行省因大同粮储路途遥远,费用太高,建议下令商人往大同仓运米一石、太原仓运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卖盐后,再将盐引交还给所在衙门,拟以此法解决边境军粮转运问题。明太祖采纳了这个建议,招商运粮,给予盐引,称之为开中。对于贩卖私盐的行为,法律予以严惩:依《大明律》为杖一百,徒三年;若携带兵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斩。即使买食私盐也处杖刑一百,转卖者杖一百,徒三年。[75]虽然明代对贩卖私盐处罚很重,但出于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经营食盐利润可观,官盐供应不足等原因,明朝从始至终私盐犯罪屡禁不止。

明代卖茶也要凭茶引。太祖时规定商人纳钱换取茶引。每引茶百斤,纳钱二百,不足者给予由帖。茶引、由帖是卖茶的凭据,如果没有茶引、由帖及不携带者,别人可告发抓捕。对于违反规定贩私茶者,按贩私盐律治罪。[76]明代还在过境地区设茶马司,对番夷以茶易马。百姓易上马一匹,给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七十斤,马驹给五十斤。[77]由于茶马交易事关军备国防,所以对贩私茶的实际处理更严。根据万历《问刑条例·户律》“私茶条例”所载,在边境贩专私茶,与番夷交易者,不拘斤数,一律发往烟瘴地面充军。[78](www.xing528.com)

商品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的繁荣,明代的市场管理法规也有了相应的发展。比如,严格统一度量衡器具。市面上使用的度量衡,均须经官府“较勘”“印烙”。如果私造度量衡器,在市场使用,以及在官用度量器具上作弊的,处罚杖六十。明代设“行人”在市场评估物价。如果行人评估物价,贵贱不平,计算增减之差额坐赃论,如据为己有则以窃盗论。明代在各地设有官牙行、埠头,在交易中说合双方、议定价金。牙行、埠头所选用的人户,通常都由有家业者充任,他们持有官府所发的“印信文簿”,上面写明各商人、船户籍贯、姓名及字号,交易货物的数目,每月到官府核查。[79]明代设牙行、埠头加强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稳定价格,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二)财政金融法规

明代财政收入依然主要来源于赋役收入。明初基本依照唐两税法,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田赋,男子十六岁至六十岁都需服役。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太祖下诏编赋役黄册,统计天下户籍,该册由户部、布政使、知府、知县各存一册,上户部者面用黄纸,故名黄册。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太祖命国子监武淳等分行州县,丈量田亩,编定成册,因状如鱼鳞,故名鱼鳞图册。黄册和鱼鳞图册是明代征发赋役的依据。明朝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严重,赋役不均,百姓流亡,国家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明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进行赋役改革,实行“一条鞭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百姓所需缴纳费用“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80]“一条鞭法”在我国税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标志着由税人向税物、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

明朝货币分钱、钞两种。太祖初设宝源局于应天,发行“大中通宝”钱,即位后发行“洪武通宝”钱。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设宝钞提举司,发行大明宝钞。[81]《大明律·户律》中设有“钱法”“钞法”两个专条,规定钱由工部宝源局铸造发行,供民间交易使用,若阻挠不用,处杖刑六十。钞与钱并行。对于商品交易中拒收宝钞的行为,处以杖一百。[82]明律严格禁止私铸铜钱、伪造宝钞。凡私铸铜钱者,处以绞刑,工匠同罪。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皆斩,财产没入官府。[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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