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行政强制
一、治安行政强制的含义
治安行政强制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为实现治安管理目的,对治安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财物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治安行政强制。
二、治安行政强制的种类
以治安行政强制的性质为标准,治安行政强制可以分为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和治安行政强制执行。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治安管理机关在治安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治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治安管理机关或者治安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治安管理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以治安行政强制的对象为标准,治安行政强制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物的强制、对证件的强制、对行为和场所的强制等。
下面首先介绍治安行政强制措施,然后介绍治安行政强制执行,最后介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在介绍治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对人身的强制、对财物的强制、对证件的强制、对行为和场所的强制的顺序进行。
三、对人身的强制
(一)盘查
1.盘查的概念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盘查与治安询问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对象不同。盘查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可疑的人,还不能确定其是否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而治安询问的对象既可以是治安违法的嫌疑人,也可以是治安违法的被害人、证人。(2)行为的内容不同。盘查包括盘问和检查两种行为,而询问只是问这一种行为。(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度不同。盘查中对被盘查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询问中对被询问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随着被询问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对被害人和证人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询问查证时间可以达到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可以达到24小时。
3.盘查的实施
盘查的实施一般包括如下五个环节:(1)确定盘查对象。由于盘查涉及公民合法权益,所以盘查的对象应当建立在其行迹“可疑”,有“嫌疑”的基础上。(2)选择盘查的时机和地点。恰当地选择盘查时机,正确地选择盘查地点,采取灵活有效的接近被盘查对象的方法,是盘查任务顺利、有效、安全进行的保障。(3)正确进行盘查站位。盘查既要查清情况,不能让违法犯罪的人逃跑,又要注意自身的安全,所以盘查的站位十分重要。一般地,盘查民警距离盘查对象大约在1.5~2.0米之间。(4)盘查的策略。盘查中,要讲究策略,主要有:先观察,后盘问,再检查;盘问要柔中有刚,以智取胜,检查要谨慎彻底;欲擒故纵,查防结合。(5)盘查后的处置。经过盘查,对盘查对象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涉嫌程度、现场环境等,作出相应处置。
(二)继续盘问
1.继续盘问的概念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经过被盘问、检查而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法律活动。
2.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四种情况: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纵观上述四种情况,总的来讲,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是尚待进一步查证的嫌疑人和可疑物品。如果已经确定是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且身份明确,则只能适用治安传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用继续盘问代替传唤或先传唤后继续盘问以延长适用强制措施,都是违法的。
(三)约束
1.约束的概念
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约束。
2.约束适用对象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而,约束的对象是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和自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约束的适用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四)传唤
1.传唤的概念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传唤在本质上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法律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获取证据。传唤的对象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对被侵害人和证人不能使用传唤。
2.传唤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分为两种,即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
(1)书面传唤。书面传唤,即使用《传唤证》传唤,是传唤的主要形态,是公安机关对于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一项法律措施。
(2)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是传唤的特殊形态,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当场口头限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3.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传唤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强行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强制措施。
强制传唤不是独立的传唤措施,是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的法律后果,因此,强制传唤必须在使用了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以后,符合法定情形才能使用。
强制传唤的使用一般会采取强行的方法,对于强行的方法,本书认为应当以能够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为限度,即人民警察执行强制传唤时,一般应当事先对被传唤人进行告诫,并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如果不使用械具就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公安机关,就不必使用械具;如果经告诫和教育,被传唤人不接受传唤,或者遇有被传唤人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强制带到公安机关;使用械具将被传唤人强制带到公安机关后,应立即解除强制。
(五)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
1.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的含义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件、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等,以作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警察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的强制措施。
2.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适用对象
(1)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命令解散拒不离开现场的人;
(3)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或者进入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4)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在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
3.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的具体适用
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即时性治安强制措施,在适用时无需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只要法定的情形出现即可。但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要先进行劝告、警告,经劝告、警告无效,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另外,对于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在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六)强行遣送
1.强行遣送的概念
强行遣送是指公安机关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强制其返回原居住地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了强行遣送的强制措施。
2.强行遣送的适用对象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即适用对象是居住地以外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
(七)收容教育
1.收容教育的含义
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包含着收容治疗、强制检查性病等措施。
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了收容教育的强制教育措施。(www.xing528.com)
2.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规定了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3.收容教育期限及其具体适用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八)强制戒毒
1.强制戒毒的概念
强制戒毒,又称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禁毒法》规定了强制戒毒的强制措施。
2.强制戒毒的适用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6)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四、对财物的强制
对财物的强制措施有收缴、追缴、查封、扣押等。
(一)收缴
收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接受缴获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财物的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收缴适用范围,一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是赌具、赌资;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是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补充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2.赌具和赌资;3.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5.倒卖的有价票证;6.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二)追缴
追缴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追回缴获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法律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追缴有两种情况,一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二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收缴和追缴的区别在于针对对象不同,收缴的财物是涉案的财物,即非法财物;追缴的财物更明确地是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非法所得。
(三)查封
查封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采用加贴封条的方式强制封存的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禁毒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四)扣押(扣留)
扣押(扣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与违法行为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予以留置的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扣押适用于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需要作为证据(包括有赃物嫌疑的)的物品;是否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需要作为证据,是在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初步审查的结论,但是经过进一步调查,如果查明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扣留适用于在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时,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扣押:第一,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第二,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尽管与违法行为有关,也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五、对证件的强制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
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对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强制措施。
《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了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强制措施。查验居民身份证的适用对象为:第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第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第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第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扣留居民身份证
扣留居民身份证是指对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执行上述强制措施的有关机关予以扣留,待解除该项强制措施后再予以发还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收缴居民身份证
收缴居民身份证是指将被决定逮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劳动教养的人的居民身份证,由有关执行机关收回扣留,待被释放时再予以发还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六、对行为和场所的强制措施
(一)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责成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拘留的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法律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二)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是指治安管理主体针对特定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不按规定设置相应设备、设施等,令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予以整改。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按规定设置包厢、包间、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等,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七、治安行政强制执行
(一)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治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治安管理主体依法强制不履行治安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
(二)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治安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治安行政义务为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了治安行政义务,或不履行行政义务是客观上无法履行,并非有不履行的故意,就不能引起治安行政强制执行。
(2)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治安行政义务。强制执行以治安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治安义务的范围。例如,销毁违禁物品,仅以违禁者为限;超过治安义务的范围,将引起赔偿责任。
(三)治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治安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
所谓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办法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政措施。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履行,又称代执行,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治安义务,而该义务又可由他人代为时,治安管理主体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称为代履行。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可请人代为设置,再由不履行设置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
(2)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治安管理主体可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措施。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罚一般是使法定义务人负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除此之外,是否还可以课处其他义务,世界各国并没有规定,故有的国家和地区,将执行罚称为“强制金”或“怠金”。
2.直接强制
所谓直接强制是指法定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治安管理主体对其人身或财物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按强制执行的内容分,直接强制一般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两种。
(1)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主要是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这里的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送达拘留所执行。
(2)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的规定,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执行是指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八、强制性教育措施
强制性教育措施是指依法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性教育的法律措施。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有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里是指涉及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屡教不改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是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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