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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探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计生专干等“村两委”人员,也有扶贫办、国土、水利、林业等乡镇站所的领导、工作人员。从制度设计上,“村两委”人员和乡镇干部,都是处于农村工作一线,身处扶贫工作的最基层,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得以顺利落实的最直接的责任人员。以集体决策名义中,领导干部系在群体中失去了个性感,从而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丧失了责任感。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探析

1.官本位思想作祟

不少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浓重,把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当成一种核心的社会价值尺度去衡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谋取个人利益,轻视公共服务和民生工程,不能正视手中的权力。同时,在权力未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给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提供了温床。

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计生专干等“村两委”人员,也有扶贫办、国土水利林业等乡镇站所的领导、工作人员。从制度设计上,“村两委”人员和乡镇干部,都是处于农村工作一线,身处扶贫工作的最基层,是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得以顺利落实的最直接的责任人员。但是在实践中,个别人员唯利是图、以权谋私,钻法律、法规、管理的漏洞,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争利。

2.去个性化心理影响

即法不责众心理,在追求小团体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以集体决策、共同商量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吃拿卡要。以集体决策名义中,领导干部系在群体中失去了个性感,从而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丧失了责任感。以为在群体中违法违纪以整体出现,责任将由整体负责,从而分散个体责任,因而存在个体无责、个体免责、个体责轻的侥幸心理。(www.xing528.com)

3.法治观念淡薄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甚至于乡镇站所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于不知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极其淡薄,工作生活中往往使用相对原始的方式,对法律毫无敬畏感,认为权大于法。在此思想“指导”下,一些从事扶贫工作的人员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扭曲、错位,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攫取利益的工具,以致以钱谋私、权钱交易,无视党纪、国法、工作原则和规范,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4.小农思想牢固

随着国家和政府对“三农建设的投入和补贴资金的增加,村级财政日益壮大,诱惑力不断增加,一部分人认为有利可图,于是就想方设法上台,不惜利用宗族势力、甚至贿选手段。这些人往往知识水平不高,小农思想浓厚,上台的动机不纯,不是为了带领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而是为了与民争利、维护家族利益、光宗耀祖等。另外,在中国当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脱离农业生产,虽然村主任有个“一官半职”,但实际上不仅要兼顾自家生产生活,还要管理村里大小事务,做大量上传下达、宣传教育、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化解、走访、统计等工作。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条件较为艰苦,事情繁杂琐碎,工作强度可想而知。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政府在编人员,而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不享受公务员的薪酬待遇,领取的“月薪”实际上仅是误工补贴,数额少,不足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一些多年连任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付出大量心血,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得不到和付出成正比的回报,长此以往,就会有不平衡的心理出现。利欲熏心,往往以犒劳自己、发放辛苦费等名义,通过无中生有、以少报多,隐瞒收入、虚报冒领,虚列开支、中饱私囊等方式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索要、收受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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