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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渎职行为导致固工人员死亡!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查实李某的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施工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该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张某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④张某和王某的职务均是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案例中的事故均发生在疏通地下管道工作中,事故均因施工人员未遵守安全防范规定造成了人员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置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于危险境地,渎职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程领域职务犯罪案,渎职行为导致固工人员死亡!

【案情简介1】2016年7月,某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张某,未核实李某的施工队是否具备相应施工人员和设备,就将疏通地下管道的工程交给李某去做,结果李某找了三个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并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地下管道进行维修,导致三人因吸入地下管道内高浓度的硫化氢而中毒死亡。后查实李某的施工队无任何施工资质,施工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该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张某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2017年6月,某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王某联系市政维修队去疏通地下管道,市政维修队派队里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去疏通。工人们第一次进入地下管道的时候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穿安全服,戴防毒面具,第二次再次进入地下管道时觉得天太热,之前下去也没什么危险,就把防毒面具摘了,结果因为吸入地下管道内高浓度的硫化氢中毒死亡1人。该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王某没有被追究渎职罪刑事责任。

【案例评析】①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④张某和王某的职务均是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案例中的事故均发生在疏通地下管道工作中,事故均因施工人员未遵守安全防范规定造成了人员死亡。为什么案例1中张某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案例2中王某未被追究渎职罪刑事责任。分析如下:第一,在案例1中,某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张某没有严格按照相关领域的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在未审核李某的施工队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情况下,就将已交工使用的排污处理设施交由不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负责疏通,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导致了本不该发生的危害后果发生,张某应该承担渎职罪刑事责任。第二,在案例2中,某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科科长王某让市政维修队去疏通地下管道,市政维修队是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工人后来自己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其死亡的后果不是因为王某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与王某的职务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王某不必承担渎职罪的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综合评析】案例1中反映的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制造危险型。制造危险型的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就是渎职行为本身制造了危险,使本不该出现的危险出现,当其他因素介入时危害结果就合乎规律的发生。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构成模式,也是分析因果关系最复杂的一种类型。经验告诉我们,每一次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可能发现渎职行为。渎职行为制造了隐患发生的可能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置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于危险境地,渎职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制造危险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确定的难点在于渎职行为只是制造了潜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有的明显,有的不明显,甚至察觉不到。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这种危险也许永远只是危险,不会转变为危害结果。这种渎职行为的本质在于留下了管理上的漏洞,给危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点评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法律工作者 马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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