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关情况

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关情况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WIPO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加入以上这些国际公约的事实表明,中国的国内法相关规则必然达到了相关公约的要求。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贸易谈判中的主要议题。

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相关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早在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了WIPO的成员国。在1982年颁布《商标法》、1984年颁布《专利法》之后的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WIPO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1990年中国颁布《著作权法》后,于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分别向WIPO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加入以上这些国际公约的事实表明,中国的国内法相关规则必然达到了相关公约的要求。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与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贸易谈判中的主要议题。1990年之后,中国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三大支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立法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得以初步建立。与此同时,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1990年11月开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即WTO的前身)”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并为推动WTO的建立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达成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改革开放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TRIPS协议的新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如,中国在1991年6月4日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1993年2月22日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另外还在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包含禁止仿冒商业性标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知识产权相关利益条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已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缺漏之处。此外,中国于1995年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的审查加入对进出口商品放行的条件,有效地控制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后果。1997年中国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www.xing528.com)

在加入WTO前后,中国于2000年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2001年第二次修改了《商标法》并修改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年还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6日修改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这样,中国已经全面建立起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新标准——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07年6月9日,中国加入了WIPO管理的两个“互联网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全面落实网络时代版权、邻接权的国际保护标准。目前,中国仍在努力加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可以说,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新标准,中国经过30年左右的实践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全面接受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