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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上最早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专利制度。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文所列的是世界上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该公约规定了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国民待遇、邻接权的内容以及邻接权的保护期限等内容。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优化方案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到来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开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种保护是从一国的国内法保护开始的。

世界上最早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专利制度。世界上第一步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于1474年3月颁布的《专利法》。随后,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相继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建立自己的专利保护制度。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利法,专利制度已成为世界上作为广泛应用的制度之一。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1809年法国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此后,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也相继制定了商标法。随着国际商品市场不断扩大,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知识产权产品成为全人类共享的财富,在客观上促进了国际科学文化的交流,也产生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为了适应这种需要,国际社会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并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文所列的是世界上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一)工业产权方面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了7次修订,目前被广泛采用的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国民待遇原则、对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适用于商标的规则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不正当竞争等重要内容。

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是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有资格参加的一个封闭性条约,生效于1978年6月。为了加强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简化专利国际申请的程序,方便申请人,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本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这是一个在专利申请案的接受和初步审理方面进行合作的多边条约,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国际申请进入国家处理程序、国际初步审查等制度。

1891年《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是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在《巴黎公约》框架内的一个程序性协定。《马德里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的适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商标以及申请文件、国际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1994年《商标法条约》。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十多个国家的签署,并于1996年8月生效。除上文所列之外,还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建立商品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

(二)著作权方面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签订后经过8次修订,是目前著作权国际保护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多边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版权独立原则。其正文有38条,另有一个附录,其中第1条至第21条为实体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原则、受保护的作品、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的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著作权条约,目前其成员国包括了中国在内的80多个国家。(www.xing528.com)

1961年《罗马公约》,又称《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国民待遇、邻接权的内容以及邻接权的保护期限等内容。

1971年《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唱片公约》。公约非常简短,一共13条,定义了“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品”和“向公众发行”4个关键概念,然后规定了对录音制品的保护、保护期限、取得保护的手续、保护的限制、保留性规定等。

1974年《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目前缔约国有70多个国家。

1989年《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

(三)互联网技术下的知识产权条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使著作权法律面临着严峻挑战,从而产生许多新问题。一方面,《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双重作用下,《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作者的权利越来越无法使用技术的发展。《罗马公约》也难以适应数字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它面临的数字网络技术的挑战不仅对作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对作品的传播者也会带来重要影响。在此背景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即知识产权界所称的《因特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共25条,其中,第1条至第14条为实体部分,第15条至第25条为行政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了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及适用、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数据库)、发行权、出租权与公共传播权、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制与例外、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权利实施的规定等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5章3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表演者权利”,第三章为“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第四章为“共同条款”,第五章为“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主要涉及与其他公约的关系、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共同条款等内容。

当前,一些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重要的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关贸总协定在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问题列入三项新议题之中,经过各方努力于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规定了世贸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标准、实施、程序以及争端解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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