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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死亡时死亡时间对遗产范围的影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死亡证明所显示的死亡时间直接影响再婚夫妇一方的遗产范围及其子女能否继承遗产的结果。杨某与褚某的死亡时间顺序决定了杨某本人的遗产范围,也决定了杨某的子女可以继承的房产份额相对应的拆迁款。原、被告双方就杨某的死亡时间发生激烈争执,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选择实地走访火化杨某的殡仪馆,确认了杨某的死亡时间是2010年12月,即杨某在褚某之后死亡,房产应当由杨某继承,继而其子女有资格全额继承这笔拆迁款。

自然死亡时死亡时间对遗产范围的影响

【代表案例】

不同死亡证明之间的冲突[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婚重组家庭逐渐增多,一些人可能会在丧偶后选择再次结婚,导致出现继承时,复杂家庭情况下的继承案件难度大幅增加。不同死亡证明所显示的死亡时间直接影响再婚夫妇一方的遗产范围及其子女能否继承遗产的结果。

被继承人杨某在3名子女成年后丧偶,故于1988年选择与被继承人褚某(无子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建了一幢房屋。1997年,杨某因故离开褚某,与长子共同生活,2010年10月褚某去世。2015年,两被继承人所建的房屋拆迁,拆迁款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代管。2016年,杨某的3名子女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拆迁款,而杨某子女是否有权全额继承拆迁款的争议焦点直接受杨某的死亡时间影响。

杨某与褚某的死亡时间顺序决定了杨某本人的遗产范围,也决定了杨某的子女可以继承的房产份额相对应的拆迁款。原告杨某的子女认为杨某死亡在褚某之后,即杨某有权继承房屋的拆迁款,被告村委会则认为杨某早在褚某去世前就已经死亡,故属于褚某的房屋拆迁款是无人继承的财产。为了证明己方主张,杨某的子女提供了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杨某的死亡时间为2010年12月,即其在褚某之后死亡;而被告村委会提供的户籍注销证明显示杨某的死亡时间为2007年10月,即杨某在褚某之前死亡(见图1-1)。(www.xing528.com)

图1-1 案例人物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的死亡时间成为决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由于杨某与褚某为法定夫妻关系,互有继承权,且褚某没有子女,如果采纳死亡证明认定杨某为2010年12月去世,则杨某既有权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理由获得一半房产份额,又有权作为褚某的唯一继承人获得房产的另一半份额,两者相加,杨某可获得全部房产,其子女也可以继承上述房产的全部份额。如果根据户籍注销证明认为杨某为2007年10月去世,则此时其成年子女仅能继承杨某名下的房产份额,获得的房屋拆迁款将大打折扣。

原、被告双方就杨某的死亡时间发生激烈争执,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选择实地走访火化杨某的殡仪馆,确认了杨某的死亡时间是2010年12月,即杨某在褚某之后死亡,房产应当由杨某继承,继而其子女有资格全额继承这笔拆迁款。[2]

所幸,该案被继承人杨某的实际死亡时间与案件起诉时间相隔不算太久,使得其真正死亡时间有据可查,否则,在没有殡仪馆记录的情况下,杨某子女想获得全额拆迁款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若有多种死亡时间相关的证据存在,如何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值得思考,只有及时做好证据保存才能尽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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