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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下的遗产管理人规定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1133、1145、1146条的规定,自2021年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有遗产管理人对其身后的债权债务清偿、遗产分配等进行处理。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选任遗产管理人首先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在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继承人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政府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兜底责任。

现行规定下的遗产管理人规定优化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133、1145、1146条的规定,自2021年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有遗产管理人对其身后的债权债务清偿、遗产分配等进行处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遵从以下顺序:由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选任遗产管理人首先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在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继承人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政府部门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兜底责任。在上述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与选任方面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关于被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问题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死因行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死亡后,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是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并承担职责,还是有权辞任?从条文规定的表述和立法目的来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尽可能避免遗产管理人处于空位状态,若限定被继承人只能在遗嘱中指定,可能无法避免一些案件中遗产管理人空位之难题,不仅无法实现减少继承纠纷之目的,而且还可能涉及遗产管理人责任承担问题,引发更大的矛盾。我们认为除了遗嘱中的指定,从本质上讲,遗产管理人应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在源头上排除诸多隐患。

(二)关于继承人推选和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问题(www.xing528.com)

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无遗嘱执行人”至少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二是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或遗嘱被认定无效。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自然无争议,而在遗嘱继承人仅为部分法定继承人甚至只有受遗赠人的情况下,谁有权“推选、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尚未明确。

(三)关于继承纠纷与遗产管理人指定的程序问题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遗产管理人主要履职期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至遗产分割,在这段期间内,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分割能够达成一致的,可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完成遗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通常会向法院提起继承相关诉讼,以解决遗产分割问题。《民法典》施行后,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和遗产的分配均存在争议,是先提起继承相关诉讼,还是先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还是一并提起?若先提起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诉讼,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是否需以继承纠纷的事实认定,甚至审理结果为依据?若先提起继承相关诉讼,在较长的诉讼期间内,遗产管理人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是否不利于遗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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