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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以王某的继承案件正在美国审理,美国法院指定其为王某的遗产特别管理人,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租金、确认委托关系中止等。该案虽以遗嘱执行人的胜诉而告终,却一波三折、耗时耗力,不难看出,实践中遗产管理人能否顺利履行职责仍要受到相关机构规章制度的制约。《民法典》颁布之后,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基础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仍未予以说明,因此,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优化建议

虽然《民法典》第1147条赋予了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职责,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层面赋予遗产管理人相应的法律地位,遗产管理人实际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遗产管理人面临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承人、存有遗产的人不配合的情况

有的案件中,虽然被继承人在遗嘱里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但现实操作往往是若遗嘱执行人有权继承遗产的则参与继承;若遗嘱执行人无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很有可能越过遗嘱执行人而直接处分遗产,后来又可能因为分配不均、隐藏转移等问题引发争议。究其根本还是基于我国的“直接继承制度”,遗产管理人所享有的管理遗产的权利并不包括“先行继承遗产”,从而难以对抗继承人等对遗产享有继承权

【代表案例】

遗嘱执行人系邻居,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未能按照遗嘱执行被继承人留下的房产[5]

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被继承人张某与周某系夫妻,系争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后张某于2000年2月死亡,周某于2012年1月死亡。周某死亡后,继承人周某甲从证人王某(被继承人的邻居)处取得房屋钥匙并实际掌控系争房屋至今。周某死亡时留有四份遗嘱,均委托该案证人王某为实际上的遗嘱执行人;关于房产的处分,遗嘱中言明卖出后在王某监护下所得款项平均分给继承人周某甲、周某乙。

该案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后,未能按其遗愿出售房产并平分所得款项,而是由继承人之一从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钥匙并实际掌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遗嘱的认定、遗产的分割,而对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对抗继承人则不得而知。

(二)遗产管理人独立诉讼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代表案例】

美国法院指定的“遗产特别管理人”无权在我国法院单独提起继承相关诉讼[6]

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被继承人王某系上海市某房屋的权利人。1997年,王某出具房屋管理函委托被告庄某代为管理该房屋,2012年2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协议,将案涉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办公使用,月租金人民币1.9万元,租期自2012年3月至2017年3月。王某于2013年5月4日病故时,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女儿(本案原告)和儿子三人。原告以王某的继承案件正在美国审理,美国法院指定其为王某的遗产特别管理人,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租金、确认委托关系中止等。(www.xing528.com)

上海嘉定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该案原告作为美国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特别管理人,未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上海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具体个案而言,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不符合该起诉条件的,法院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公民能否独立地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民法典》亦未予以明确,这或许会对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障碍

(三)相关机构不予配合

【代表案例】

银行不认可遗嘱执行人的身份,最终通过诉讼解决[7]

在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案外人杨某在某银行租用了一个保险箱放置物品,合同约定:“租用人的死亡须经法定程序确认;租用人死亡后,须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出租人申请,经出租人核对申请人有关证明后,方可开启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或者继续租用保管箱存放物品”。2015年9月20日杨某订立的遗嘱中提及:“保险箱中袁(世凯)大头最好帮我卖掉,有25块。其中有些零星黄金,我没现金了,可以作为红包……本人决定让王某作遗嘱执行人,崔某、贺某为遗嘱监督人。”2015年9月23日,杨某书面委托原告王某,第三人崔某、贺某,证人陈某至被告某银行领取保管箱中的物品并办理退箱业务。被告两次均以不知杨某是否意识清醒、没有收到委托书以及委托书需要公证为由拒绝开箱或办理退箱业务。2015年9月27日,杨某死亡。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有效,原告的身份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对杨某在被告处保管箱内的遗产进行清点、保管,判决被告配合原告王某开启保管箱,并由王某取走箱内物品。

该案虽以遗嘱执行人的胜诉而告终,却一波三折、耗时耗力,不难看出,实践中遗产管理人能否顺利履行职责仍要受到相关机构规章制度的制约。

馨泽®观点

原《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在《民法典》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遗嘱执行人如何全面履行遗嘱执行之职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民法典》颁布之后,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基础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仍未予以说明,因此,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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