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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监管的发展历程与必要性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养老基金监管的发展历程在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养老基金主要是由国家很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散式监管的。伴随“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变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逐渐从主要依赖职能监管转向实施多功能监管。因此,在养老基金的支付、运营、征缴以及管理过程中,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尽可能规避可能出现的养老基金安全风险。

养老基金监管的发展历程与必要性

(一)养老基金监管的发展历程

在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期,养老基金主要是由国家很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散式监管的。这些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二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三是财政部;四是审计署;五是纪委。伴随“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变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逐渐从主要依赖职能监管转向实施多功能监管。

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结余额除掉相关费用后,应全部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而基金的依法监管是由财政和审计部门实施。

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要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以及监督的职责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社保基金收支的监督。

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保基金的几个环节分别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这几个环节包括预算、筹集、支付、管理和决算以及监督。

2001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了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范围,社保基金的监督范围涉及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相关收支以及结余状况;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保基金监督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时相应的权利。之后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20号)等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作出了规定。

2015年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2016年出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委托机构等作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2017年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了新形势下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

(二)养老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养老基金监管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广大养老保险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障。养老基金作为广大养老保险参保者退休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其退休生活的重要经济保障。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以及盈亏的变化都密切关系到参保者的权益。不过,通常参保者基于知识和专业所限等原因,对养老基金的管理运行并不十分熟悉,因此出于对参保者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的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涉及养老基金中的权利和职责进行规范和明确。

第二,确保养老基金管理安全有效。在养老基金管理尤其是养老基金投资进程中,往往会呈现诸多与委托代理关系相关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些基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损害行为使得养老基金运营的市场机制并不一定能够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较大的养老基金管理的安全隐患。因此,在养老基金的支付、运营、征缴以及管理过程中,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尽可能规避可能出现的养老基金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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