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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伪造身份证是否应重审?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该市访民宋桂青四年有期徒刑。2014年2月28日,宋桂青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孝义警方带回并刑拘,理由是从其身上查获三张疑似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除此之外,宋桂青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真实原因尤为值得关注和重视。如果宋桂青的说法属实,那么伪造身份证确实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访民伪造身份证是否应重审?

近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该市访民宋桂青四年有期徒刑。据悉,宋桂青因其哥哥宋满库被杀一案,认为孝义市公安局办案不公导致凶手轻判,多次上访举报孝义市公安局。2014年2月28日,宋桂青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孝义警方带回并刑拘,理由是从其身上查获三张疑似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只要查获的三张居民身份证确系宋桂青伪造,那么从形式上很难说公安机关的刑拘和法院的定罪判决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

不过,适用《刑法》剥夺一个人的自由绝非机械地套取法律条文那么简单。本案中,宋桂青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其中,仅有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并非身份证的关键或者主要信息,并且可以随着公民户籍地址的改变而变更。宋桂青擅自变更身份证上的地址信息固然违法,但这些证件仅仅被用作信访登记,并不影响公权机关乃至普通民众对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识别。宋桂青的行为既没有对正常的国家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又没有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和国际通说,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也是科处刑责的正当性基础。孝义法院不仅认定宋桂青构成犯罪,而且还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进而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重刑。以此观之,法院的定罪量刑在正当性和合理性方面大可商榷。

除此之外,宋桂青伪造居民身份证的真实原因尤为值得关注和重视。据宋桂青丈夫描述,宋桂青之所以变更身份证地址信息,是因为宋桂青出嫁后,户籍由孝义迁至汾阳,而她在北京信访部门登记后,常由汾阳人员接访,相关举报材料也会转至汾阳市政府。但汾阳又称宋桂青举报的是孝义的事情,不属于自己管理。正是为了解决各地政府的互相推诿,宋桂青才想着将自己身份证上的地址换成她父亲和姐姐的,即将自己的户籍地址留在孝义,以便接访后能将材料转给孝义市的相关部门。如果宋桂青的说法属实,那么伪造身份证确实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就不会有宋桂青的伪造行为。(www.xing528.com)

上访者的身份当然不应该给宋桂青带来法外特权,但同样不应该因此成为她被特别“照顾”的理由。既然国家设置了信访制度,只要宋桂青属于依法信访,那么相关部门仍须以平常心和公允心进行对待。特别是孝义市公安局本属宋桂青举报的对象,现在反过来积极行使公权对当事人进行拘捕调查,很难摆脱公权私用、打击报复的嫌疑。刑拘、侦查、起诉、审判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沉重负担,而且也必然会耗去巨大的司法成本。在司法资源依然紧张的情况下,这种成本已经与事件不成比例。

[原载于《新京报》2014年11月29日“时事评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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