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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救助人招惹诬陷,法律不再沉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了解,这是我国针对“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现象所出现的第一次立法回应。不可否认,当“好心救助反遭诬陷”成为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时,法律应当思考他的介入和应处方式。北京市虽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无权就“好心救助反遭诬陷”事例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由于举证责任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解决“好心救助反遭诬陷”这一问题急需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或者修法。

善心救助人招惹诬陷,法律不再沉默

近日,四川彭州一位老人在骑自行车过马路时,在一路口不慎摔倒。一名骑着自行车路过的学生停车,热心地问候伤情。不料,老人却坚称是该名骑车学生将其撞倒,并拉住这名学生不让其走。警方经过调取监控录像查明,老人系自己摔倒,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并未与其碰撞。

这起被网友称之为四川彭州版的“彭宇案”,在监控录像的帮助下,学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警方最后以对老人进行教育而收场。鉴于老人恶意诬告只是被民警教育,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人们纷纷表示不满,直言担心:如果没有监控录像还原整个事情经过,这名好心学生是否会百口莫辩甚至招来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如果这样,日后街头看到有人摔倒或者突发疾病倒地,有谁还敢出手相救?

彭宇案虽然是一个法律案件,但现如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公德领域无法回避的内容。彭宇案借助媒体的传播,在正反两个方面都对社会道德演进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是全国各地相继上演类似的事例,导致“见摔不扶”“见死不救”成为部分人趋利避害的一种“理性选择”,“冷漠”成了部分人的新的道德观;另一方面,很多人不甘于社会道德被少数人无底线地绑架,苦思对策,希望拿出实实在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社会“脓疮”,恢复整个社会信任和关爱的纽带。

无独有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7月24日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我国针对“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现象所出现的第一次立法回应。不少人为北京市的这一地方性立法点赞。不可否认,当“好心救助反遭诬陷”成为一种严峻社会问题时,法律应当思考他的介入和应处方式。但是,北京市的这次尝试从技术层面来讲,还面临非常大的障碍和困难。(www.xing528.com)

首当其冲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属于基本的民事制度,根据《立法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相关内容进行立法。北京市虽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无权就“好心救助反遭诬陷”事例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也因此,《草案》中的“受法律保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措辞并没有具体的内容,比如受什么样的保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由于此处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因此《草案》中的该条内容更多的是一种立场的宣示。此外,也是立法操作层面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现实中虽然存在“好心救助反遭诬陷”的事例,但也存在“被人撞倒后正当索赔”的事例。而且从经验角度讲,正当合理的索赔维权显然还是占了多数。因此,区分是正当维权还是恶意诬告,必须依赖证据来还原当时的场景。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证据问题就变成了举证责任的问题。由于举证责任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解决“好心救助反遭诬陷”这一问题急需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或者修法。

当道德呼吁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法律的介入就不可避免。由于民事领域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好心救助需要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存。但这无异于对行善之人的羞辱,也加重了行善人的负担,抑制了行善的动因。法律为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有必要转换思路,对恶意诬告的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可以规定:一旦查实系恶意诬告和恶意索赔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这样一来,恶意诬告和恶意索赔的调查取证义务将转嫁给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对救助之人起到保护作用,而且加重了恶意诬告的违法成本,促其衡量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只需要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就可以实现。

[原载于《新京报》2015年7月25日“社论·来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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