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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的单独-混合立法模式及刑种差异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大陆刑法采取的是第三种立法例即单独—混合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3条除规定了拘役这一独立的短期自由刑刑种外,还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有期自由刑刑种。《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同刑种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是符合刑罚个别预防目的的,同时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一致的。

中国刑法的单独-混合立法模式及刑种差异

我国大陆刑法采取的是第三种立法例即单独—混合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第33条除规定了拘役这一独立的短期自由刑刑种外,还规定了有期徒刑这一有期自由刑刑种。《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法》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 个月以上15 年以下。笔者认为,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应界定为“3年以下有期自由刑” (具体理由将在下文论述),这意味着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包括两种具体类型:一是拘役这一独立的短期自由刑刑种,二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在一般有期自由刑之中)。我国这种将短期自由刑分为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立法例,有利于在短期自由刑犯内部发挥差别处遇的激励功能。正像我国一位学者所评价的那样,我国将自由刑分为四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体现了刑罚的层次性和相互衔接性。不同刑种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是符合刑罚个别预防目的的,同时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一致的。[29]在我国,拘役犯和3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的处遇主要存在以下差别:

1.执行的场所不同

拘役刑必须就近执行,以前有条件的地方在拘役所执行,在2006年4月拘役所被撤销后,通常在看守所执行;而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不要求就近执行,一般要由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专门的执行机关强制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2.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www.xing528.com)

被处拘役的罪犯可以每月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而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并无允许服刑期间回家探亲的规定,在《监狱法》[30]作出应当发给罪犯劳动报酬的规定以前,其劳动一般也是无偿的。

3.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罪的,能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或赦免后再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所构成的特别累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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