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刑法立法失衡的研究成果

刑法立法失衡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对比为例,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数额为六万元以上,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反观贪污罪,其追诉标准是三万元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由此可见,前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非公有制财产,而后罪保护的财产法益则属于国有。另一方面,一部分罪名为保护国有企业财产法益而设置,刑法缺失对民营企业相关权益的关照与保护。

刑法立法失衡的研究成果

毋庸讳言,民营企业在立法处遇上难以与国有企业相提并论。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对于同等或近似性质的危害行为,因市场主体性质有别而设置不同的罪名,配置相差悬殊的法定刑。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对比为例,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数额为六万元以上,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反观贪污罪,其追诉标准是三万元以上,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除此以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等“类似罪名”在刑罚配置上的差异性均如此明显。上述“类似罪名”的主要差别在于其行为对象不同而带来的法益性质迥异,根据当下刑法学界的通说,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盗窃罪其实是“包容或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易言之,职务侵占与贪污在本质上均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是非公有制组织内部的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前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非公有制财产,而后罪保护的财产法益则属于国有。由于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差异而差别配置罪刑,这与《产权保护意见》所要求的平等保护原则相违背。

另一方面,一部分罪名为保护国有企业财产法益而设置,刑法缺失对民营企业相关权益的关照与保护。《刑法》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均只涵括国有财产,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渎职犯罪在罪名设置上明确添加“国有”作为前缀主体,申言之,因民营企业单位人员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无法得到刑法规制。透析这一系列区别对待的立法状况,不难归纳推理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刑法》对公有制财产与私有制财产在实际层面尚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等保护。(www.xing528.com)

通过梳理《宪法》《公司法》,以及系列中央文件,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刑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与国家根本大法、各部门法以及中央的当下政策相匹配方面还存欠缺。

譬如,在罪与非罪方面,以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为代表的众多罪名几乎沦为问题民营企业“专属”。当然,这主要是因为1997年《刑法典》孕育之际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以国有经济为绝对主导地位的所有制格局难以在短期内转型。也正是由于时刻面临各种各样的桎梏与枷锁,一些民营企业在国有垄断的局面里为取得稀薄的市场资源,铤而走险去谋求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制假售假、恶性竞争社会问题此起彼伏,刑事政策与立法层面的失衡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