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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由刑的分布及刑罚体系研究,了解我国刑法中的自由刑种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刑是继生命刑之后最为严厉的刑罚类别,其基本上均被各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刑法当中。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管制刑被分配在除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之外的其他七类犯罪当中。我国现行《刑法》对拘役刑的分配同管制刑相类似,都是置于十大类犯罪间的具体罪名之中的。除了管制刑与拘役刑以外,我国明列的自由刑还包括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两种。

我国自由刑的分布及刑罚体系研究,了解我国刑法中的自由刑种类

自由刑是继生命刑之后最为严厉的刑罚类别,其基本上均被各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刑法当中。不过,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并非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具体的自由刑种类也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对于我国刑法规范的具体刑罚而言,管制刑是我国特有的自由刑,因而独具特色,而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则与国外大致等同,只是具体术语或内容表述稍有差别而已。

1.管制刑分配

管制刑自我国1979年《刑法》起就一直作为刑罚体系中的特定刑种被延续至今。管制刑是当下我国主刑各刑种中唯一不剥夺犯罪人个体人身自由的自由刑种类,其旨在通过非监禁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从而实现对犯罪人的良性社区矫正或良好的教育改造。因而,管制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主刑,可以充分展现出刑罚人道与轻缓的特性。与此同时,管制刑也是我国所独创的刑罚具体种类,其他国家均不存在这一刑种。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中,管制刑被分配在除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之外的其他七类犯罪当中。在规定有管制刑的七大犯罪类型之间则各有不同,并不是每个类型犯罪中都均匀配以管制刑,而是在不同类犯罪的内部又将管制刑分配在不同的个罪当中。基于不同的犯罪客体形成的不同类别的犯罪,管制刑的选择性分配也自然有所侧重。纵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容,关于管制刑在类罪中的分布可得如下数据: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管制刑以超过总罪名数1/4的比例被确立在刑法规范中,而具体到十大类罪中,管制刑的规制主要在四个类罪之内,即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占60.6%、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占58.3%、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占50.0%、在侵犯财产罪当中占46.7%。相比之下,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管制刑比例较低,除此之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少量管制刑,而列于最后的三大类罪则不涉及管制刑的内容。管制刑虽然并非全面覆盖,但是分布也是较为广泛的,而且在相对广泛的分布下又较为集中在四类犯罪当中。不过,管制刑作为轻刑类别中的一类,其核心在于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的犯罪行为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人予以规制和处遇。但在我国刑法的实际规范中却并未如此,典型的即为管制刑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高比例、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低比例,乃至最后三类罪的零比例。众所周知,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犯罪性质十分严重的类型化犯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深、犯罪人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往往也大于其他类犯罪人,那么高比例的管制刑分布就难免显得有些尴尬了。况且,从管制刑的这种分配上来看,其也是不区分犯罪轻重的,反倒是重在强调对犯罪的立法规制而非着重关注管制刑本身的特性,这同自由刑内在剥夺或限制自由的属性相符合。不过,管制刑在总罪名数中的所占比例并不是全部自由刑的刑罚比例,因此,管制刑可以说是自由刑在刑罚内容中的部分体现。

2.拘役刑分配

拘役刑虽不像管制刑那样是我国独创的特有刑罚种类,但其也是自第一部刑法施行起便被置于刑罚体系之内且作为重要的刑罚种类被沿用至今的。拘役刑旨在较短的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区别于管制刑的限制自由以及徒刑的较长期限乃至无期限的剥夺自由。因而,拘役刑在刑罚体系内部刑罚种类的排列顺序和地位在管制刑和有期徒刑之间,自然也属于自由刑的一部分。尽管拘役刑以剥夺自由为方式,但是其并非是对自由的长期剥夺,因此,相较而言,拘役刑如管制刑一般属于刑罚体系中的轻刑,符合人道性刑罚和轻缓化刑罚的内涵。同时,拘役刑抑或短期自由刑已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青睐而被作为各个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类别中的具体种类,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我国现行《刑法》对拘役刑的分配同管制刑相类似,都是置于十大类犯罪间的具体罪名之中的。而且,同样是根据不同性质的犯罪配以不同比例的拘役刑。也正是基于拘役刑本身的短期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性,其不像长期自由刑那般痛苦,也不像管制刑那般稍显宽纵,更易于规制较轻的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不太高的犯罪人,从而相比管制刑理应更为广泛地分布在刑法规范之内。纵观我国刑法规制中拘役刑的现实分配情况,对其加以归纳总结后可得如下具体数据:

续表

从此表格中的数据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拘役刑不仅遍布所有十大类罪,并且还以占总罪名数82.7%的高比例广泛分布。而且不止如此,拘役刑在各类犯罪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尤其是在渎职罪中甚至占到100%,在贪污贿赂罪中也以超过2/3的高比例居之,这与管制刑在该两类罪中的零比例以及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低比例(8.9%)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对比。同时,拘役刑的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管制刑在我国具体罪中刑罚的所占比例,二者在性质上又均属轻刑。因此,拘役刑就理所当然地成了自由刑下各刑种中最广泛地分布于类罪的轻刑刑罚种类。不过,拘役刑的分配也如同管制刑一样,即便是专门针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行为人和犯罪性质不恶劣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太严重的犯罪,也仍然无论类罪的轻重程度都可被适用。这也是自由刑作为刑罚类别广泛规定于具体犯罪之中的表现,这样的分配虽与拘役刑本身性质稍有不符,但拘役刑作为自由刑种类中的一种又是自由刑的具体内容,因此其以自由刑的属性被置于各大类罪中也无可厚非。尤其是拘役刑在总十类罪中占的高比例更是突出了自由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除了管制刑与拘役刑以外,我国明列的自由刑还包括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两种。与前两种自由刑相比,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较为严厉,因而堪称是自由刑中的重刑。那么,我国刑法规范对这两种重刑又是怎样分配的呢?(www.xing528.com)

3.有期徒刑分配

有期徒刑从特征上来说,与拘役刑相差无几,二者均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即以自由的束缚作为犯罪代价的一种形式。“有期徒刑与拘役刑的不同就在于有期徒刑剥夺自由的期限往往比拘役刑要长,在刑法规范中拘役刑的一般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则存在多种不同期限的情况,即一般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死刑缓期期满因有重大立功的表现则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则不超过二十年或二十五年。”[7]因此,有期徒刑远比拘役刑的情形更为复杂,且也比拘役刑的刑罚力度要大一些,因而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按照由轻至重的排列顺序被置于拘役刑之后。

有期徒刑自古就作为重要的刑罚种类被广泛使用。在我国历史上就有典型的五刑制度,即“笞、杖、徒、流、死”,其中的“徒”刑虽不尽是如今的徒刑,但可被视为原型,现在的徒刑是在其基础上加以改善的产物,且依然是我国刑罚中不可或缺的刑种。除我国之外,其他国家也都将有期徒刑以主刑的方式规定在各自的刑法典之内,同时其也是在具体罪名的法定刑罚内容中分布得最为宽广的刑罚种类。那么,我国自然也将有期徒刑作为主要的刑罚方法规定在各大类罪的具体罪当中。因此,以我国现行《刑法》的内容规定为依据,通过对与有期徒刑相关联的条文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得出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中的具体分配数和所占比例,具体数据呈现如下:

如上表所示,有期徒刑以占总十类罪的94.1%的高比例超过拘役刑(82.7%)成了自由刑中的绝对主要刑罚种类。不仅仅如此,有期徒刑还是主刑中适用最宽的刑种,甚至是刑罚体系中涉及范围最为广泛的具体刑罚种类。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包括有期徒刑在内的自由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当之无愧的中心。再者,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各大类罪中的具体比例全部都超过各类罪的2/3,而且还在三大类罪中占至100%的比例,更加显现出了其在我国刑罚中居于主导。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有期徒刑的期限幅度在回应犯罪方面留有一定的空间,其能够给予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处置,即犯罪性质和危险程度不同的犯罪就会受到期限长短有别的有期徒刑的差别对待。典型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有期徒刑的期限较短,犯罪行为较重的有期徒刑的期限较长。有期徒刑这一自身特性不仅能满足立法者主观惩罚犯罪的目的,也为有效地实现个别化的刑罚处遇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因而,其得以遍布于刑法规范之中。同时,在我国规定的大量有期徒刑的内容中,我们往往能够看到拘役刑和管制刑与其并行的情形,也就是说,二者作为有期徒刑的选择性处罚刑种,一方面是有期徒刑与拘役刑、管制刑在刑罚体系排列上的融洽性体现,另一方面更是强调在面对较轻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时,有期徒刑同拘役刑和管制刑均能够作为彼此可选择的替代性刑罚。因此,有期徒刑既是能处置轻罪的刑罚,同时也是能处置重罪的刑罚,即为兼轻刑与重刑于一体的自由刑种类。由于有期徒刑的高比例分配也就成了理所当然,且是印证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的重要事实依据。

4.无期徒刑分配

与有期徒刑相对应的是无期徒刑,单从字面我们就能看出,前者为有一定期限限制的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刑罚种类,后者则仅是没有期限的限定而已。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内存在的各个不同的具体刑种中,无期徒刑基于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终身剥夺早已被视为是除死刑之外最为严厉的生刑种类,而且也正是这种特性使得无期徒刑列属于重刑范畴之内。因而,无期徒刑被置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并多作为死刑的选择性替代刑罚同死刑共同被置于具体个罪的法定刑罚当中。

由于无期徒刑的刑罚严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同死刑相比拟,尤其是受当下世界死刑废止的趋势所影响,我国近些年也在逐渐地对死刑予以削弱,最为明显的便是减少了原本设置有死刑刑罚的罪名,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现实基础上,无期徒刑被作为死刑的一种替换方式较为广泛地分布在我国刑法规范内。不过,考虑到无期徒刑的特定属性,我国在刑法中将无期徒刑分配于不同类罪时也较为慎重地作出了选择。纵观我国现行《刑法》在分则规定中关于无期徒刑的具体内容,我们可总结出其在各十类罪中的罪名数与所占比例以及其占总罪名数的比例,具体数据罗列如下:

显然,无期徒刑占总十类罪的27.9%,尽管其属于自由刑中最重的一种且又是生刑中最重的刑罚,但是其同管制刑的所占比例(28.9%)却不相上下。在具体类罪的分配中,除渎职罪中的具体罪名没有规定无期徒刑以外,其他九大类罪均有涵盖着无期徒刑的罪名存在。因此,从分布来看,无期徒刑相较于管制刑(管制刑只在七大类罪中涉及)呈现出更为广泛的涉及面。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比例是无期徒刑在各类罪中的最高比例,与此类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是相一致的。但是,无期徒刑占其他类罪的比例也较为普遍,尤其是在财产类犯罪和经济类犯罪等非严重性犯罪中也确立了较高的比例,并且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中以超过1/4的总罪名比例处之,难免显得我国刑罚较重。因而,与之相关联的刑罚体系也不可避免地以偏重的自由刑为主导。虽然无期徒刑的分配比例在自由刑内部的各刑种间是最低的,但是就其本身的刑罚严厉程度而言,当下的比例也着实不低。同时,我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的适用也是较为常见的,其足以展现出自由刑的刑罚内容。因此,无期徒刑的所占比例即便不如其他刑罚种类高也仍然是自由刑中的一大重要部分。

从上述管制刑、拘役刑、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的分配数据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有期徒刑以绝对的高比例(94.1%)居于首位,拘役刑(82.7%)、管制刑(28.9%)和无期徒刑(27.9%)次之。并且,有期徒刑和拘役刑涵盖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所有十大类罪的范围。这就意味着自由刑不仅广泛分布在我国的刑法规范当中,还以高比例置于其内。因而,从自由刑在我国刑法中的现实分布情况来看,我国刑罚体系在结构上呈现出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并非只是我国刑罚体系所特有的,其也是目前较多国家刑罚体系所呈现出的特征。同时,在整个刑罚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以自由刑为主导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且在如今其依然作为主导被置于诸国刑罚体系当中。即是如此,此种刑罚体系又何以居于主导?换言之,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有着怎样的积极价值使得其受我国或他国青睐,同时其又为何只是刑罚体系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而非最优的上乘佳选?基于此,本书将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支撑下,对我国呈现出的自由刑中心刑罚体系做出一定程度的理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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