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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属财产的保护及所有权限制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我们将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讲述我国《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具体限制。对国家专属财产的保护,除了《民法典》中的规定外,还有大量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我国《民法典》第247条也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家专属财产的保护及所有权限制的相关规定

在学理上,对权利的限制可以分为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内部限制是指权利本身负有义务,权利应当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如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外部限制则是在承认权利的不可侵性和行使自由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性,例如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的自由性。对所有权来说,同样存在权利的限制问题,而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构成民法中权利限制的典型。

如前所述,所有权具有最完整的权能,其积极权能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消极权能则体现在可以排除一切他人的非法干涉。为了维持人类生活的共同秩序,就有必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对所有权的限制包括对禁止或限制融通物的规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以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制度等;再如对所有权客体范围的限制、效力范围的限制、相邻关系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以及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等。无论何种限制,都是为了维护人类生活的共同利益。以下我们将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讲述我国《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具体限制。

(一)国家专属财产制度

1.我国的国家专属财产。国家专属财产是指只能由国家拥有所有权并禁止集体和私人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国家专属财产包括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的海岛,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国防资产。国家专属财产排除了集体和私人取得其所有权的可能,因此国家专属财产制度的存在构成了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客体范围的限制。

2.国家专属财产的民法地位。国家专属财产属于传统民法中典型的“不融通物”,也称“不可有物”,即私人无法拥有所有权的物。这类物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其存在的目的,不得成为个人私权的客体。对国家专属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包括禁止流通、排除善意取得等。对国家专属财产的保护,除了《民法典》中的规定外,还有大量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

【训练】某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建立了A海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全市海域实行统一发包。甲水产有限公司与A签订了面积为1375亩的海域使用承包合同,使用期5年。其间,乙养殖有限公司派人阻止甲进行海上作业,称这块海域曾是他们的“承包地”。后又强行拆除了甲已架设的紫菜养殖台架,并在甲的海域使用范围内另行非法架设了养殖台架。为此,甲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乙的行为合法吗?

回答:不合法。海域属于国家专属财产。甲与A签订合同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乙强占他人承包海域以及拆除台架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我国《民法典》第247条也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本案中乙公司不仅侵害了甲公司对于海域的使用权,同时也侵害了国家专属财产的所有权。

(二)征收

1.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典型制度。它是一种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性剥夺集体或私人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制度,也是国家独有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在我国,因公共建设城市规划而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城市规划拆迁而需要征收居民房屋等情况比较多,征收成为一项重要的对集体和私人所有权限制的制度。

被征收的财产是集体或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另一类是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除了国家以外,任何集体或个人都不享有征收的权力。征收作为由国家单方做出的所有权剥夺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对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侵害。《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征收的条件。

(1)征收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指有关国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利益。不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的非法征收,是对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非法侵害。

(2)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防止实践中借征收之名对集体或私人所有权进行非法侵害,必须严格地限定征收的条件,也必须加强对征收的程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条第7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规定。(www.xing528.com)

(3)征收应当对被征收对象做出相应的补偿。征收是一种国家强制性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但是征收并非商品交换,也不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为了保护被征收对象的利益,征收必须对被征收对象做出相应的补偿。我国《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征用

1.征用的概念。征用是国家在有紧急需要时,直接、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需要是指在抢险、救灾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征用的特征。与征收相比,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征用也属于对集体或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征用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是相比于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具体体现为国家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才强制性地剥夺组织、个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

(2)征用的对象是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征收的对象则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征用是一种国家的强制使用,不发生征用对象所有权的移转,在征用结束之后,应当将征用对象返还给被征用人,并不像征收那样移转征收对象的所有权。

(4)征用的权限和程序都体现出在紧急需要的前提下,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特色,而与征收中必须保护被征收人利益并且在征收程序中给与被征收人表达意愿机会的特点不同。

(5)在征用的补偿标准方面,征用的补偿有两种情况:一是使用补偿,即组织、个人的财产被征用而应当给予补偿;二是毁损、灭失的补偿,即组织、个人的财产被征用后毁损、灭失所应当给予的补偿。而征收的补偿则与征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训练】疫情时期,甲医院被确定为定点收治医院。由于病人太多,该院迫切需要增加一台呼吸机。经多方联系,乙医院表示愿意支援。但甲医院多方联系,由于害怕染病,没有一家搬家公司愿意将这套重370公斤的仪器从乙医院搬至甲医院。甲医院不得已找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帮助。经所长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一辆货车,但是没有搬运工人愿意将仪器抬下货车,医生们只好亲自动手,终于将仪器搬进了甲医院。请问,这个事情民法上有无应对办法?

回答: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征用的规定处理。征用的前提是“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疫情时期符合该要求。因此,上述事件甲医院为了救治病人所需要的呼吸机完全可以按照征用的程序进行。但本案历经辗转,后来由派出所出面才解决了机器的搬运车辆,但搬运人员的问题最后还是无法解决,这也提示我们关于征用程序的法律规定其实还相当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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