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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权差异与社会团体法人财产权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利法人财产权是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机关法人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都属于国有财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对国家投资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此可见,这与对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规定不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性的财产权。

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权差异与社会团体法人财产权

(一)法人财产权概述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不动产和动产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法人财产权是广义的,既包括法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的、狭义的财产权。广义的法人财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来源于其出资人、开办人的投资,以及在投资资本基础上的经营积累,其与法人的出资人、开办人的财产相区分,为法人独立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2.法人财产权是由法人通过其机关行使的权利,是法人对其财产的独立支配权。虽然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有出资者权益,以其出资权可以参与法人的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但法人财产支配权并非由出资人行使,而是由法人按照法人制度机理形成的法人意志支配的。

3.法人财产权的行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民法典》第269条规定:“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法人财产权的分类

广义的法人财产权,根据法人类型的不同,包括狭义的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兹分别阐述之。

1.营利法人财产权。营利法人财产权是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财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营利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是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成立目的,并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利润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营利法人财产权的客体是营利法人的独立财产。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以其出资形成营利法人的资本财产,营利法人对其资本以及在资本基础上的经营财产的全部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营利法人自主经营的基本权利,也是营利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www.xing528.com)

(3)营利法人的财产权是其出资人出资和营利法人有效设立的法律事实直接引起的,是出资人对其出资所有权进行处分而转化给营利法人的权利。营利法人财产权使各个出资人出资于公司经营的财产与出资人个人相脱离而成为营利法人的独立财产,营利法人经营的风险责任也与其出资人相分离。这样营利法人财产权就能够使出资人最大限度地从企业获得利润,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实际完成对营利法人的出资义务后,便不对营利法人的经营承担任何责任。

(4)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营利法人财产权包括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具备了类似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是,《民法典》第269条并没有将营利法人的财产权规定为所有权。这是因为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给股东分配营利利润和在其终止时由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法人,其财产权并不是最终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以股东的股权联结的最终归属于股东的运营支配权。营利法人以股东出资财产为资本,通过法律的技术处理被赋予法律人格,对股东出资基础上的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实现财产独立经营与股东所有的分离。使股东能够从法人的营利中分配利润,在法人破产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法人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因此,营利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与经营机制和经营权的法律技术处理,并不是最终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权。《民法典》第255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256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机关法人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财产都属于国有财产,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对国家投资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人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依据《民法典》第260、261条的规定代表农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行使所有权,其法人财产权应当依据将来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动产和动产行使所有权。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法人和城镇居民委员会法人,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行使法人财产权。

4.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所有权。

(1)社会团体法人所有权。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学术性社会团体、行业性团体、人民团体、宗教团体、专业性社会团体及联合性社会团体等。

社会团体的财产有的来源于国家财政的拨款,有的则来源于自筹。根据《民法典》第27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归社会团体所有,社会团体法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这与对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规定不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享有直接支配性的财产权。

(2)捐助法人所有权。捐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法人。可见,捐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是其最大特点,其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其没有成员,只有财产,以特定公益目的的捐助财产为基础取得法人资格。其财产来自社会的捐助,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助,捐助者捐助后的财产由以此捐助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捐助法人独立所有,捐助者不再享有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第270条规定,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就是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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