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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财富基金的界定与概念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定义界定在诸多由研究机构、研究者赋予的定义中,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在2008年颁布的圣地亚哥原则附件一中的定义目前受到广泛认可。谢平、陈超将主权财富基金与传统政府养老基金、货币当局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比较,见表2-2。表2-2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机构的比较续表资料来源:谢平、陈超:《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理论逻辑》,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

主权财富基金的界定与概念

尽管最早[1]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投资基金——科威特投资局(Kuwait Investment Authority,KIA)早在1953年便已经成立,距今已经超过60年,但“Sovereign Wealth Fund”(主权财富基金,简称SWF)这个金融术语存在的时间则短得多。这一概念是由道富环球投资管理公司(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简称SSGA)的经济学家安德鲁·罗扎诺夫(Andrew Rozanov)在其2005年撰写的一份名为“Who Holds the Wealth of Nations?”(谁在管理国家财富)的报告中提出,同时他也为主权财富基金设立了第一个定义:主权财富基金是一国财政盈余的副产品,资金来源大多为自然资源出口,少部分来自央行储备。主权财富基金不是传统的公共养老基金,也不是支持国家货币外汇储备,是使政府预算经济体额外波动中隔离出的收入,目的是帮助货币当局冲销不必要的流动性,为后代留下储备,将这些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主权财富基金还有众多其他称谓(详见附录1:全球主权财富基金名单),如投资局(Investment Authority)、储备基金(Reserve Fund)、未来基金(Future Fund)、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rporation)、发展基金(Development Fund)、发展公司(Development Corporation)、政府投资基金(Government Investment Fund)、国有投资基金(State-owned Investment Fund)等。

作为金融领域近年来的热门词汇,主权财富基金的定义数量就跟它本身的数量一样多(Rozeanov,2005),研究机构和学术界并未就其范畴达成完全一致,因此相关数据统计口径尚未统一,使得该领域的研究数据和各类数量分析缺乏一定的可比性。

(一)定义界定

在诸多由研究机构、研究者赋予的定义中,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of Sovereign Wealth Funds,简称IWG)在2008年颁布的圣地亚哥原则(Generally Accepted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Santiago Principles”,简称GAPP)附件一中的定义目前受到广泛认可。即:“主权财富基金是一种冠以政府所有,为了宏观经济的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使用一整套包括投资国外金融资产在内的投资策略,持有、管理和运作其资产。该定义排除了以下四种资产:一是为了平衡支付和货币政策目的而由货币当局持有的外汇储备资产;二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运营资产;三是政府养老基金;四是为了个体利益管理的资产。定义指出主权财富基金一般来源于平衡支付盈余、国家外汇盈余、私有化收益、财政盈余以及来自商品出口的收益。定义中的三个关键在于:一是基金所有权归属于广义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次一级政府;二是基金投资策略包括国外金融资产,排除仅仅投资于国内资产的基金;三是基金设立具有宏观经济的目的。”该定义明确了所有权、投资及目标三个要点,并特别排除了货币当局为了国际收支或货币政策而持有的外汇储备、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公务员养老基金、为了个人收益而管理的资产。

我国研究者谢平、陈超(2010)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由一国政府拥有和管理的、以外汇储备和商品出口收入为主要资金来源,主要向海外投资并以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化、专门化的长期投资机构,该机构的管理应独立于货币管理当局为稳定币值而进行的被动型外汇储备管理。本定义为与其他类似的机构投资者相区分,认为主权财富基金一般需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所有权完全归属一国政府,由中央银行掌控,中央政府是唯一的股东。该要素排除了部分由地方政府掌控的基金,如美国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加拿大阿尔伯塔基金等。二是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外汇储备或者商品出口收入,资金的来源稳定而且具有长期性。三是主权财富基金是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化、市场化的投资方式;并且在实现国家战略发展以及对国家货币政策稳定性的支持方面发挥作用,该要素排除简单持有货币以稳定币值的机构,并归纳出主权财富基金形成的逻辑。”

可见,较好的界定首先需要十分详尽地描述主权财富基金特有的性质,除了“主权+投资机构+其他具体特征”的模式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排除,以区分跟其特征类似、容易混淆的投资机构。李虹(2014)将研究者蕴含在字面之外的因素所显现的界定差异分解为五个:资产来源、投资目的、投资策略、资产类别和其他因素,如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并对现有的各类定义进行了简单梳理。他认为《圣地亚哥原则》中的定义虽然为主权财富基金议题的展开提供了具体框架,但也不甚周全有效,有三类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行为上与该界定的投资者并无明显区别而被排除在外,包括:一是专门或主要投资于国内市场的主权财富基金(如越南国家资本投资公司、阿曼投资基金、阿布扎比巴达拉发展公司等);二是拥有超额外汇储备的央行和货币当局,其中部分已经开始将超额储备进行收益性投资(如沙特阿拉伯、中国香港、瑞士等);三是统治者基金,尽管在法律界定上差距明显,但在中东特定的政治体制以下,界限并不明晰(如迪拜国际投资公司DIC,是负责管理迪拜酋长国的统治者的私人资产)。

(二)比较界定

为了更好显现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国有投资机构的差异性,研究者和研究机构还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SWFs Institute将主权财富基金与国有企业、公共养老基金进行比较,见表2-1。

表2-1 主权财富基金、国有企业、公共养老基金的比较(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SWFs Institute。

谢平、陈超(2009)将主权财富基金与传统政府养老基金、货币当局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比较,见表2-2。

表2-2 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机构的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谢平、陈超:《论主权财富基金的理论逻辑》,载《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

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主权财富基金可以简单定义为是一种特殊的政府资产管理工具,投资于范围广泛的金融资产;拥有长期视野且更加注重增加回报,被允许投资于风险级别较高的资产,包括股权类和另类资产,如私募基金、产权、对冲基金和大宗商品;在信息披露方面各有不同。

(三)本研究的界定

笔者更为倾向于《圣地亚哥》附件一的定义,除了该界定已经受到广泛的认可外,还有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IWG)是目前各国主权财富基金探讨监管、共同行为准则等的重要机构,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未来还有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很可惜该组织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来增强主权财富基金群体的透明度,因而本研究大量的分析数据来源于SWF Institute等研究机构以及公开媒体,可能会与该界定有所冲突。但笔者认为这与本书重点探讨的目标——“新常态下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战略”并无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本研究并不会纠缠于界定上的细微差异或统计口径不一致等因素,而是在宏观分析的背景下深入分析具有代表性的主权财富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在新常态下的投资战略,以期为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战略的制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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