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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及相关责任承担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成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缔约过错责任往往是基于合同不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②责任方式不同。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及相关责任承担方式

传统的合同法认为,合同责任范围就是违约责任,如《民法通则》第六章的规定,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的。《合同法》的立法内容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这种局限,而呈现为更广泛的合同责任体系。违约责任解决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不完全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不包括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履行之后发生的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这些不能包括进来的合同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后合同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一道,共同构成广义的合同责任体系。

(一)缔约过错责任

1.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错责任,指合同成立之前,在缔约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时间上,缔约过错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具体说,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双方合同关系已经建立,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的不是缔约过错责任,而是违约责任。

(2)行为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行为过错。这是其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观要件。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损失而仍然为之,如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因疏忽而未预见,或虽然有预见但又认为不会发生,致使对方的权益受损,如合资合同一方可行性研究准备考虑不周,使合资合同迟迟不能生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商业机会利益损失等。

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行为人的缔约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包括: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行为的行为人并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如故意与对方谈判,提出苛刻条件拖延时间,让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又如,与对方假借谈判故意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等。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前义务的行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一是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如甲、乙双方约定某日签订合同,甲因故不能去但没有通知乙,造成乙往返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二是一方未尽告知义务。行为人在订约过程中对某些必要的信息必须告诉对方当事人,如果因没有告诉对方而使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要承担过失责任。三是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损失的存在。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包括:①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一方基于信赖相信对方会真诚合作,相信合同最终会成立生效,然而由于对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不生效造成己方的损失;②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损失的存在是构成缔约过错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有缔约过错,但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无需承担什么责任。

(4)损失与行为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过错行为方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必须是其过错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有内在联系,即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关联,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错责任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①发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成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缔约过错责任往往是基于合同不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②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错责任的责任方式只有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既包括赔偿损失,也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等方式;③责任属性上的不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责任内容,如约定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而缔约过错责任谈不上约定问题,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

(二)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任何一方对于缔约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不得泄露或正当使用的法律义务,主要是保密义务。这种义务发生于双方合同关系建立之前,故称为先合同义务。

如果双方合同最终合法成立,一方所负有的保护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入合同义务之一。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在生产劳动、技术操作方面的经验、知识和技巧的总称。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未申请专利的保密的关键性技术,如秘密配方、技术诀窍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筹划经营、组织计划方面的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保密性重要信息,如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市场开发计划等。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会导致拥有者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基于相互信任,一方会将自己独到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告知对方,或者一方在合同谈判中不经意地知晓了对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知晓他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一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密,而不能泄露或自己不正当地进行使用。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这样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错责任的表现,但本书作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分别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单独规定发生缔约过程中的两类法律责任,表明两者是有所不同的,由此,分开并列为两种单独法律责任:缔约过错责任与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我们觉得,两者的差异在于:缔约过错责任表现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地破坏合同的成立,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是对缔约事务的破坏;而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主要表现在于一方对于在缔约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泄露或不当使用),而不在于破坏缔约事务,阻止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无效责任

合同无效责任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已缔结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过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言之,就是由于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有过错方当事人,应该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合同无效责任,是广义的合同责任体系中的一种。

(四)预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实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责任的最基本形态,即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七章对这种合同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实际违约责任是广义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除它之外,还包括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这三种合同责任都属于违约责任。

(六)加害给付责任

加害给付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别形式,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尽管《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加害给付责任,但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容,其含义主要是加害给付行为,可以说,《合同法》实际上是确认加害给付责任的。

(七)后合同责任

后合同责任也是合同责任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合同法》没有直接规定违反这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这并据此得出我国合同责任不包括后合同责任的结论。因为,规定义务就意味着责任,不履行义务必然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后合同义务之后,接着是第七章违约责任的安排,可以理解为:违反后合同义务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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