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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当事人及法院司法原则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从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国际性这个前提出发,便利当事人诉讼与便利法院司法也就成了国际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此一原则要求在管辖权、期间、司法协助等方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法院审理和执行判决的方便程度。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便利当事人及法院司法原则的优化措施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在于协助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更好地查清事实真相,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为此,从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国际性这个前提出发,便利当事人诉讼与便利法院司法也就成了国际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

此一原则要求在管辖权、期间、司法协助等方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法院审理和执行判决的方便程度。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当事人上诉的期间以及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均为30日,比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应规定多了15日。

【相关法条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法条3-7】【相关法条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3-11】

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 Limited)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等专利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408号)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其立法本意在于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开支。但是,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恶意提起管辖异议以拖延诉讼的情形,已严重脱离了法律赋予其权利的立法本意。尤其在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拖延诉讼对于被控侵权人的意义更为重要。一方面被控侵权人在拖延的时间内可以将被控侵权产品尽快售出,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被控侵权人可以在拖延的时间内恶意挤占权利的市场。现代市场,商机稍纵即逝,上述行为均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被控侵权人恶意提起管辖异议时,应当合理地提高判决赔偿的数额。而对于恶意的判定,可以采取法院向其释明的方式予以确定,即当被控侵权人提起管辖异议申请后,法院可以以谈话的方式向其告知管辖异议明显不能成立,并同时告知其如继续坚持,法院将会将其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如果在法院释明后,被控侵权人仍然坚持管辖异议申请,即可认定其属于恶意提起管辖异议。[4]

【注释】

[1]姚宏平,刘子平.执行意大利法院破产判决案评析[M]//吕伯涛.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65-275.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2(4).

[4]王东勇.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Strix Limited)与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等专利纠纷上诉案[J].人民司法·案例,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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