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优化措施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凡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优化措施

大多数国家规定仲裁排斥司法管辖,仲裁裁决做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法院负责仲裁裁决的执行,因此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律都赋予法院一定的监督权,只不过监督的程序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章至第7章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做了详细规定,赋予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权、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权、裁定中止执行权。

(一)裁定撤销权

我国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仲裁程序方面的审查,也包括实体方面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如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双方当事人伪造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方面有不同规定,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的监督范围仅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审查。该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是如下情形: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⑤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除此之外,为保证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我国对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凡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裁决,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权(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撤销程序。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裁定中止执行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对于裁定中止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答复后,才可以做出裁定或通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