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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解释、修改或补充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般情况下,一旦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就意味着仲裁庭履行完毕其职责,仲裁庭随之解散。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决书的内容存在不清楚之处,或者裁决书中的文字或计算有误,或者裁决书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有遗漏,则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解释、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仲裁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裁决解释、修改或补充的优化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一旦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就意味着仲裁庭履行完毕其职责,仲裁庭随之解散。然而,如果当事人认为裁决书的内容存在不清楚之处,或者裁决书中的文字或计算有误,或者裁决书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有遗漏,则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解释、修改或补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所提出的此类要求并非是对最终裁决一裁终局性质的否定,恰是对最终裁决终局性的完善和补充,使之有机会弥补裁决的缺陷。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规定:“在收到裁决后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他方,得要求仲裁庭就该裁决进行解释。仲裁庭应于收到要求后45天内作出书面解释。此项解释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第36条规定:“在收到裁决书后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他方,得要求仲裁庭更正任何计算上的错误,任何誊写或打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仲裁庭在送达仲裁裁决后30天内亦得自行作出上述更正。此项更正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第37条规定:“在收到裁决后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他方,得申请仲裁庭就其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出而在仲裁裁决内遗漏未提及的要求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仲裁庭认为要求一项补充的裁决时合理的并认为补充原裁决中遗漏部分无须继续任何其他听证或提示证据时,应在收到该要求后60天内完成其裁决”。其他例如《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都有类似的对裁决进行解释、更正或补充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56条也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实践中对更正范围的限制有扩大化的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要求仲裁庭作出更正。此外,更正还涉及对裁决遗漏事项处理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就其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出而在仲裁裁决内遗漏未提及的要求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提出修改请求的应当是书写、打印或计算上的错误。一般也包括对裁决中的誊抄或标点符号错误。但是,当事人认为书写、打印或计算上的不合适或不恰当的不在其列。(www.xing528.com)

至于更正仲裁裁决的方式,各仲裁规则有不同的制度和规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内的许多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仲裁庭对裁决书中书写、打字、计算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修正,对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有权自行在规定期限内对裁决书作出修正或补充。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仲裁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要求仲裁庭修改、补充、更正仲裁裁决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仲裁法》要求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书面的更正及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之一部分。

至于仲裁庭如何更正当事人提出的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权作出决定是否更正以及如何更正裁决。换言之,仲裁庭并不一定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裁决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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