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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有效承认及执行措施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地应当依照执行地法院的程序进行。当胜诉方向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时,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就必须依据公约规定审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12件裁决被予以承认和执行。整体来说,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保持着较好的承认和执行情况。

中国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有效承认及执行措施

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由于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缔约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相互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并依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已在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意大利、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147]

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参加《纽约公约》,但是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仍然可以根据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双边贸易、投资保护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中关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得到执行。仲裁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又会直接与国家的主权相联系,包含了许多强制性的公法力量。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地应当依照执行地法院的程序进行。

(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境外承认及执行的情况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位于中国境外而不自动履行,且其在中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就必须到外国申请承认及执行,方能实现仲裁裁决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仲裁法》第7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1998年5月10日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纽约公约》,这就为外国法院承认及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之涉外仲裁裁决奠定了法律基础。当胜诉方向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时,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就必须依据公约规定审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能提出《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者,或者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第5条第2款所列之情形者(仲裁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违反公共秩序),法院就应按当地法律承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并依据当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执行。

自从198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已有100多项在各国和地区获得承认及执行,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法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148]这些承认及执行案,不仅使胜诉方当事人(主要是中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护,而且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中国涉外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的国际声誉。

从现有的资料分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及执行的数量和执行率远远超过在中国境内的执行率,而且未见外国法院以所谓“公共秩序”为理由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www.xing528.com)

根据相关数据库可以查实的信息显示,在2000—2018年,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美国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如下:在21件涉及中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里,美国法院共承认和执行了15件裁决,整体承认率约占71.4%。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12件裁决被予以承认和执行。其他仲裁机构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2件被承认和执行)、重庆仲裁委(1件被承认和执行)和青岛仲裁委(1件被拒绝)。[149]经分析,美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中国内地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不当、[150]仲裁首次通知不当、[151]仲裁程序不当[152]等问题。整体来说,中国仲裁裁决在美国保持着较好的承认和执行情况。特别是2018年美国法院对重庆仲裁委裁决的承认[153]体现了境外法院对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整体案件管理水平和公信力的认可。可见,即使是在法律传统存在较大差异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也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官方信息,两机构的仲裁裁决目前已经根据《纽约公约》在美国、英国、荷兰、德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公正性受到了广泛的肯定。除了上述数据外,2017年加拿大法院承认和执行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154]2018年英国、[155]印度[156]也分别承认和执行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

在已有案例中,当事人曾以“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为中国的国家仲裁机构(State Arbitral Institution)”为由质疑贸仲等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裁决的公正性。诸多判例显示,这种观点不被法院接受。2019年2月25日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法官确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属于政府仲裁庭或由政府主办的裁决机构,而是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独立于行政机构,不受行政干预”的民间仲裁机构。[157]另外,日本法院在一起承认和执行中国内地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也指出,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仲裁机构的性质并不属于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并非判断裁决是否应当被执行的标准。因此,依据《纽约公约》规定和相关判例,以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机构性质为由阻滞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具有可行性。[158]

(二)《仲裁法》生效后涉外裁决域外承认及执行的新问题

在1995年9月1日之前,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涉外仲裁是特指的,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所进行的仲裁,故其裁决的涉外性(国际性)亦是特指的。

可是我国新《仲裁法》既未明文禁止采用临时仲裁方式解决涉外争议,又未明文禁止除上述两个仲裁委员会以外的仲裁机构审理涉外仲裁案件。因此,在该法生效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域外承认及执行将面临潜在的不确定性,即由新组建的国内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是否会获得《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承认及执行?作为《纽约公约》的基本要求,一项裁决欲在公约其他缔约国法院获得承认及执行,其首要条件是该项裁决按作出地法律是有效的。正如我国香港地区律师赛利·哈泼尔(Sally A.Harpole)[159]评论我国新仲裁法时指出的:“鉴于新法(指《仲裁法》,笔者注)仅授权中国国际商会组建涉外的仲裁委员会,故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之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力,是有点模糊不清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法院一般将确认仲裁机构(Arbitral Authority)的组成及仲裁程序符合仲裁发生地国法律,作为执行裁决的前提条件。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亦有类似要求。”[160]

由此观之,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案件并作出裁决,其裁决的域外执行力究竟如何,尚难定论。从某种意义上分析,《纽约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境内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未明文规定仲裁机构的性质或者特定的仲裁机构。然而,当裁决作出地法律明文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由特定机构负责组建,仲裁规则由其制订时,其他仲裁委员会事实上已经被排除了受理此类案件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此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到其他缔约国申请承认及执行,有关缔约国法院是从我国《仲裁法》的角度抑或“国办通知”的角度来考察裁决的适法性,存在着不确定性。

有鉴于此,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应该对《仲裁法》的有关涉外仲裁问题作出立法解释。我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被外国法院拒绝承认及执行,不论其为《仲裁法》所称之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还是国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名誉上的损失;对当事人而言,还影响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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