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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简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承认相比,执行是积极的救济手段。举例而言,一起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供货方提起仲裁要求买方支付已经接收货物的货款,该项请求被仲裁庭裁定不成立。法院对裁决的承认实际上就导致了供货方主张的驳回,而裁决本身又不需要加以执行。仲裁裁决的作出并不意味着仲裁的终结。虽然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发生在仲裁程序之外,无论是仲裁庭、当事方还是支配仲裁庭进行活动的仲裁机构都直接关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简介

国际商事仲裁的复杂性在于,仲裁程序要牵涉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也分处各国,在处理当事人之纠纷时必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这样,若仲裁程序的败诉方不自觉执行裁决时,对一个国家的法院而言,就将面临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本国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败诉方在国外(例如营业地在国外或败诉方具有外国国籍),且败诉方在仲裁机构所在地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产生了本国当事人如何到外国法院申请执行的问题。

第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而败诉方在本国,本国法院将如何处理外国当事人依据外国仲裁裁决而提起的申请承认及执行裁决的事项。

上述两种情况归结到一点,即本国法院如何对待外国仲裁裁决。本国法院处理外国的仲裁裁决,不但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两个国家的利害关系,甚至涉及国家的主权。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都施加一些限制性条件,例如要求以互惠为基础或者以外国仲裁裁决不违反本国公共秩序为前提。此外,在执行程序也有所区别,若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执行地国的要求,执行地国法院将拒绝予以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方面存在的差异,无疑妨碍了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有鉴于此,从20世纪初世界各国就努力试图建立一项统一的、普遍性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制度。

承认是一个保护性的步骤。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已经成立的仲裁机构就争议所作的裁决采取程序性的救济措施。于裁决有利的当事人会主张争议已得到解决,并且通过向法院递交裁决提出申请的方式,要求法院认可裁决的法律效力和裁决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

承认的作用就是使裁决获得司法上的认可和效力。如果裁决已经解答了在新的法院程序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法院的司法程序就会较快地得到执行,仲裁裁决也就获得了既判力。反之,如果裁决执行国的法院进行的执行程序中出现了一些仲裁裁决没有涉及的实质性或程序性的法律问题,被仲裁裁决解决的事项就会被重新提起。

承认的保护性还体现在对新的司法诉讼程序的有效防止,以保护获胜方的法律和商业利益。(www.xing528.com)

执行是承认之后的步骤。与承认相比,当事人要求法院执行裁决意味着法院不仅需要承认裁决的法律效力,而且应当运用所有的法律强制力保证裁决的事项获得执行。

与承认相比,执行是积极的救济手段。执行裁决就是运用多种法律制裁手段,例如财产保全和冻结银行账户。如果被执行方是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执行的对象会集中在法人的财产上。在一定程度上,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执行不是承认之后的必然性程序。举例而言,一起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供货方提起仲裁要求买方支付已经接收货物的货款,该项请求被仲裁庭裁定不成立。买方可以在本国的法院提起承认该外国裁决的请求,以抗辩供货方的主张。法院对裁决的承认实际上就导致了供货方主张的驳回,而裁决本身又不需要加以执行。

仲裁区别于其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双方当事人都希望通过非司法的方式达成有拘束力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间接地表达了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义务。仲裁机构的示范(推荐)条款包含了强调仲裁裁决拘束力的文字,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强调当事双方执行裁决的义务。

尽管大多数的仲裁裁决是当事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加以执行的,但是败诉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也较为普遍。胜诉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也是仲裁所具有的强制力的体现。仲裁裁决的作出并不意味着仲裁的终结。虽然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发生在仲裁程序之外,无论是仲裁庭、当事方还是支配仲裁庭进行活动的仲裁机构都直接关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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