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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香港、澳门和台湾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该条规定,裁决一经法院认可,即与法院判决或决定有同等的执行力,法院可根据裁决作出判决予以执行。司法部可依以上③、⑥、⑦款对执行法院的最后裁决提出上诉。三是如法院认定,依澳门法律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或承认与执行裁决与公共秩序相抵触。(三)我国台湾地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台湾地区,依据原来的《商务仲裁条例》,外国仲裁裁决须经申请法院作出承认裁定后,才能执行。

国际商法:香港、澳门和台湾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我国香港地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我国香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深受英国的影响,基于所谓“债务学说”,法院把外国裁决当作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债务契约,依可适用的法律审查该契约是否有效,执行该契约是否会违背该地的公共秩序。按照《仲裁条例》(Arbitration Ordinance,Cap.341),外国裁决至少可视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申请执行:

1.在高等法院进行普通法诉讼

双方订有仲裁协议,则被视为同意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反之就是违约,胜方据此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约。采用这种方法或许会经过较长时间的聆讯,但相比于未经仲裁的契约之诉而言,还是要简便得多,法院不再审理当事人之间最初的争议,只对由裁决构成的新契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2.按执行“外国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这里的“外国裁决”是指来自同为1924年《仲裁条款议定书》、1929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由于这两个条约渐为更具优势的《纽约公约》所替代,《仲裁条例》第Ⅲ部“某些外国裁决的强制执行”已于2000年初被废除。

3.按执行“公约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所谓“公约裁决”,是指在香港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依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且作出该裁决的国家或地区系《纽约公约》成员国。英国于1975年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77年推广适用于香港。就目前情况来说,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为简便,也更能得到保障。

4.根据《仲裁条例》第2GG条申请执行裁决

这是该条例为执行香港裁决而作的特别规定,亦可适用于以上第2、3种两种情形。依据该条规定,裁决一经法院认可,即与法院判决或决定有同等的执行力,法院可根据裁决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二)我国澳门地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我国澳门地区,葡萄牙虽于1995年加入《纽约公约》,但该公约并没有延伸适用于澳门,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在1999年《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实施前,主要见诸澳门民事诉讼法,实际上就是葡萄牙《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法院判决可在同等条件和程序下,必须经过法院初审和认可后才能在澳门生效;认可判决必须具备:①对含有判决的文件的可靠性或判决的可理解性无异议;②判决依判决作出地法具有既判力;③判决依执行地有关管辖权冲突法的规则由主管法院作出;④除了它是首次提交外国法院之外,相同的案件在执行地法院未被提出或未经其审理;⑤除了在该案中执行地法律不要求传唤外,被告已受及时传唤;如由于被告未提交答辩而对他作出不利的判决,被告已受到传唤;⑥执行判决不与执行地公共政策相抵触;⑦如果判决是不利于执行地国国民的,并且根据该国冲突规则适用该国法律,它没有违反该国的私法规定。司法部可依以上③、⑥、⑦款对执行法院的最后裁决提出上诉。从实践情况看,澳门法院对外国判决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除非涉及上述第⑦项规定的情形。

按照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程序被进一步简化,与《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作出的裁决均应承认具有约束力,除非澳门法院认定该国或地区亦会拒绝承认和执行在澳门作出的裁决;二是如存在下列情形且经当事人证明,法院可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裁决:①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当时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或仲裁协议无效;②败诉方未获关于指定或任命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行使其权利;③裁决所涉争议非为仲裁协议之标的,或裁决内容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但裁决对提交裁决之事项的决定可与未提交裁决的事项分开者,仅可拒绝对未提交仲裁之事项的决定;④仲裁庭的设立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协议不符,或当事人无此协议时与仲裁地法律不符;⑤裁决对当事人仍未有约束力,或裁决被裁决地国家或地区的管辖法院或依其法律作出裁决之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撤销或中止。三是如法院认定,依澳门法律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或承认与执行裁决与公共秩序相抵触。

(三)我国台湾地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据原来的《商务仲裁条例》,外国仲裁裁决(台湾地区称之为仲裁判断)须经申请法院作出承认裁定后,才能执行。申请承认时,应提出申请书并附上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仲裁地如有仲裁法规则提交其节录本。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的,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①裁决违反台湾法律的强行性规定;②裁决违背台湾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③依仲裁地的法规,所裁决的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的。对方当事人在下列情况下亦可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一是仲裁组织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地法;二是裁决依仲裁地法尚未生效,或者被仲裁地主管机关予以撤销或停止执行;三是裁决事项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但未超越之部分仍可执行)。而按照1998年底修订实施的《仲裁法》,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程序与条件和《纽约公约》基本一致。

从以上叙述不难看出,三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方面,程序、条件、方式及申请实现的难易程度,不完全相同。香港受普通法系的影响较大,有关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较为完善,当事人有较充分的可供选择的余地;澳门、台湾则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其最新的仲裁法则有进一步的改进,实际上是单方接受《纽约公约》的相关内容,除非法院认定不存在互惠。

相比之下,我国内地则较为注重有无条约依据以及互惠,在某种意义上,条约无非是书面的有保证的互惠;内地和香港都明文将《纽约公约》引入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机制中,澳门和台湾地区在现阶段虽然不能在形式上适用《纽约公约》,但其仲裁法规也明显受到该公约的影响。“一国两制”实现后,设若各法域完全把外法域的仲裁裁决当作外国裁决,由于四法域均接受了《纽约公约》的内容,那么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制度反而在实质上是统一的。但问题是,在中国,基于主权观念,区际裁决性质上不是外国裁决,故此这一设想不可能实现。然而,尽管在形式上适用《纽约公约》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将公约的实体内容作为相互执行区际裁决的依据,却未尝不可。

案例分析

[案情](www.xing528.com)

原告澳大利亚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①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②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 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 066 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 173 246.33美元和罚息834 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 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被告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5)有人认为,被告与中山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不得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6)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仲裁一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运用及处理结果]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应诉管辖规定而取得管辖权。

(2)本案中准据法应为中国的实体法。

(3)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并不符合中止诉讼的合法情形。

(4)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涉外合同纠纷。

(5)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国仲裁机构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仲裁并无专属管辖权。

(6)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来源:广东外语外贸大学www.gdufs.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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