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在调整证券关系时所普遍适用的,体现证券法的性质和宗旨的,在证券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准则。“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法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投资者保护原则也是证券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所谓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某一部门法全部条文,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在解释适用以及制定的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些原则,并且不能与这些原则相违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券法在调整证券关系时所普遍适用的,体现证券法的性质和宗旨的,在证券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证券法》第三至九条是关于证券发行、交易与监管的原则性规定,分别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活动依法进行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国家统一监管和证券业自律管理、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性规定是否皆为基本原则,我国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上述各原则具体含义如下。

(一)“三公”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三条开宗明义,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法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者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相关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信息至关重要。根据有效市场假说,证券市场信息的传播能够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在证券价格全面地反映了证券市场上的有用信息时,证券市场是有效率的。[6]通过信息的公开,可以抑制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套利行为,从而维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稳定,确保证券市场效率。因此,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初期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并且应当避免在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通过信息公开,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更真实和充分的信息,更加了解投资对象,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所谓公平,是指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证券活动参加者中合理的分配。公平原则首先要求证券活动参加者之间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各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均能参加证券活动,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或其他原因受到不合理排斥,每个适格主体均有进入市场参与交易的机会。证券活动的参加者可以在相同的规则下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竞争,不受到存在差别的不合理待遇。公平原则还要求证券活动自愿有偿地进行。证券活动的参与者得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自主进行证券市场行为。证券市场活动的进行亦应符合价值规律,证券价格正确反映实际价值,不存在不合理占有和剥夺他人财产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公平原则既要求形式上的公平,又要求实质上的公平。

所谓公正,主要是指证券市场监管者必须没有偏私地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这里的监管者既包括履行监管职能的自律监管组织、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行使裁判权的司法机关。公正原则一方面要求市场监管者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对监管对象一视同仁地给予公正对待,不存在偏袒或欺压的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监管者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确保权力运用的合理与合法,即权力的行使要有法律的授权,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并且还应把握权力运用的边界,不能随意滥用权力,以权力代替市场规律,防范权力的过度扩张。证券市场的监管者要正确行使其职权,确保证券市场环境的公正有序。

(二)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7]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无法避免安全与效率这组固有的先天矛盾。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运行的法律规范,自然要在安全与效率两个价值目标中进行选择与调和。

效率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主要是指以较小的投入换取较大的收益,具体而言是指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追求效率是一切经济活动最本源的原则。证券市场的效率,要求证券活动能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取得较大的收益,证券市场各类资源的配置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具体而言是指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门槛降低,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交易手段和产品类型不断创新,市场参与者能够便利地进行证券活动,证券活动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提高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要求和必然趋势。在我国,证券无纸化、电子化交易、网上信息披露等技术手段显著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同时,证券法对于投资者资格、证券产品类型等限制的放松也对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安全是一切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证券市场的安全,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关系着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证券市场的安全,主要是指证券财产的安全、证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8]证券市场的安全要求减少和避免证券市场的波动和震荡,通过加强宏观经济的监控和调整以化解系统性风险,并且通过具体的制度设置和强化证券市场监管以防范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要加强监管,规范证券活动,防范证券市场上的欺诈、操纵等行为,并且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安全。(www.xing528.com)

安全与效率对于证券市场都很重要,两者不可偏废。一个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必定既是安全的,又是有效率的。因此,单纯强调安全,或者仅仅看重效率都是不可取的;但是对于安全与效率的关系并不好把握,两者往往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监管当局未能把握好监管的程度,导致安全与效率无法调和。一旦加强监管,追求证券市场安全,则容易束缚证券活动的进行,降低证券市场效率。反之,一旦放松监管,追求证券市场效率,则容易导致创新泛滥和证券活动失范,危及证券市场安全。因此,证券法承担着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将证券活动法定化、规范化,从而实现证券市场安全与效率的双赢局面。

(三)投资者保护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基础,在证券市场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投资者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直接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与繁荣。一旦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将无法得到保证,这将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法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投资者保护原则也是证券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有性质,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因为在资金、信息和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维护投资者信心,确保证券市场稳定,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偏重保护,以使证券市场各主体间能够形成良性的博弈结构,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体制机制还不完善,股权结构特殊,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市场股权文化尚不成熟,不少投资者缺少系统的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意识不强,承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改进和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四)诚实信用原则[9]

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10]“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指导社会行为之功能,而且具有法律解释、法律补充和司法依据之功效。”[11]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关系的特别法,属于交易法,自应遵循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从实践来看,证券法重述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环境不同。在证券交易中,除少数交易是依协议达成外,多数交易采用了“一对多”、“多对一”或“多对多”的形式。其中,投资者实际上被虚拟为不同的证券账户,交易方无须查知交易对方的存在,也无法向交易对方施以信赖。证券交易与其说是建立在各方参与者彼此信赖的基础上,不如说是建立在对交易结算系统的信赖基础上。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效力受到限制。在普通民事关系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能导致交易行为无效。在证券交易中,各方参与者应以最大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但是,当事人即使背信弃义,也很难据此否定证券交易的效力。结合我国证券法,诚实信用原则有如下特殊表现。

(1)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诚实信用地对待投资者,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息披露中,义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编制和发布信息披露文件,完整、真实、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欺诈投资者。

(2)发行人应当诚实对待各中介机构。发行人在以竞标方式选定中介机构时,应当公平对待各中介机构,避免竞标形式化。中介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方式获得商业机会,不得诋毁他人形象和名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3)各方参与者应当善意地从事证券活动,不能操纵市场、欺诈客户或散布虚假信息。为了推动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制度的建设,证监会于2012年7月25日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通过对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和查询等,增强诚信约束,实现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激励和引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