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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要素及其衡量标志和处罚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即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一般而言,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负调整措施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三个要素是税法的基本要素。因此,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国家征税的深度,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税法要素及其衡量标志和处罚措施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即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任何一部税收实体法都要至少规定对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等内容。一般而言,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负调整措施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三个要素是税法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或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首先解决对谁征税的问题,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两个概念有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前者指税收负担的实际承担者,征税会导致纳税人收入数额的减少,因而纳税人就会存在税收负担的转嫁动机和行为,通过提高售价将其承担的税收“向后”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人,或压低购价将税负“向前”转移给销售者。从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与经济上的税收实际负担人不一定相同。后者指依法负有代纳税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绝大多数税具有转嫁性,最终会通过各种形式让公众成为“终极承担者”。有专家测算,在企业缴纳的税款中,仅有12.7%是不能转嫁的直接税,87.3%是可以转嫁的间接税。[2]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它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与征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有税目和税基。前者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即具体的征税项目。后者又叫计税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和每种税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包括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按照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从量计征直接按照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

(三)税率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在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承担税收的轻重。因此,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国家征税的深度,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形式。其中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划分不同的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等级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其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并且,每一次计算仅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上一级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然后将计算结果相加得出应纳税款数额,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相应的差别比率,相对比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照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确定的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按某一种税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该税种划分为一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

(五)纳税期限(www.xing528.com)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款缴纳时间的限定。它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是一个“时间点”,而纳税期限体现为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是一个“时间段”。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法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一般基于税款的源泉控制和便利原则设定。

(七)税负调整措施

税负调整措施包括减轻税负的措施和加重税负措施两个方面,由于经济情况千差万别和纳税人情况也有差异,税法在上述要素规定外,需要有相应的税收负担调整措施。

1.减轻税负措施

(1)减税免税。减税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的措施,免税是免除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的措施。减免税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等;按其方式划分,可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等。

(2)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也是减轻税负的措施。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计税的界限,征额是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规定予计税的数额。两者的区分,前者是未达到的不征税,达到的则要就其全数征税,不做扣除;后者是未达到的不征税,达到的仅就超出部分征税。因此,起征点只是部分优惠,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才能享受,免征额是普遍优惠,所有纳税人都允许扣除该固定数额,即免征额。

2.加重税负措施

(1)税收附加、税收加成和加倍。税收附加是在征收一种税的同时,再以该税种作为计税依据,据以征收的附加性质的税收,例如教育费附加。税收加成是指对课税对象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一成即10%,十成即为一倍。

(2)税收罚则。主要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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