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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制度中裁决核阅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仲裁制度中极具特色的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前对裁决进行核阅的制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形式问题进行合理的审查。国内多数仲裁机构,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接受和采纳这种核阅制度。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的形式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会更加促进裁决的可执行性。

中国仲裁制度中裁决核阅的重要性及影响

仲裁裁决的审核(Review)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指仲裁地国家法院或者胜诉方要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法院的审核。

中国仲裁制度中极具特色的是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前对裁决进行核阅的制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形式问题进行合理的审查。根据其《仲裁规则》第51条的规定,仲裁员在签署仲裁裁决书之前将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而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尽管仲裁规则并没有强制要求仲裁员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建议,并对裁决草案进行修改,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一般实践,仲裁庭通常会接受仲裁委员会的意见而对裁决草案进行形式上的修改。

国内多数仲裁机构,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接受和采纳这种核阅制度。但是,深圳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核阅制度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更加全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由于仲裁规则并没有对“有关问题”作出界定,因此,可以推测“有关问题”可以包括裁决草案的形式和内容。这样,深圳仲裁委员会采用的核阅制度就更加接近国际商会的核阅制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1条规定:仲裁员应于签署裁决(无论是部分的或是最后的)前将裁决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就裁决的形式提出修改,在不影响仲裁员自由裁决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就裁决的实体问题提醒仲裁员的注意;裁决在仲裁院未就其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签署。这条规则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复核标准:一种是针对形式上的复核,国际商会仲裁院可以对此作相应的修改;另一种是针对实体问题的复核,仲裁院会提醒仲裁员的注意。(www.xing528.com)

这种程序存在着程序上的不公开性。因为在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裁决进行核阅的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参与和陈述的机会。仲裁委员会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为,仲裁员是经当事人选择并授权而对仲裁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并没有这种授权。

但是应当承认,核阅制度的目的是可取的,对整个仲裁程序有利。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的形式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会更加促进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在核阅裁决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程序性的问题,将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告知仲裁庭,以便在裁决最后作出之前对此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核阅制度更有利于胜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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