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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调解的运作: 优化方案与实践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线调解与现实中的调解在具体运作上并无本质差异。比利时在线调解的运作具有如下特点:实体限定。在前述纠纷中,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且法院未涉入的情形下才能够申请在线调解。在符合申请在线调解的实体与程序要求后,当事人还须在Belmed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消费者、企业或商家完成注册便可按照Belmed平台提示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在线调解的运作: 优化方案与实践

在线调解与现实中的调解在具体运作上并无本质差异。比利时在线调解的运作具有如下特点:(1)实体限定。只有欧盟地区的消费者与比利时注册的企业、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能够适用在线调解,反之亦然,而非消费纠纷与单纯的消费者之间及企业、商家之间的纠纷则被排除在在线调解之外。(2)程序限制。在前述纠纷中,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且法院未涉入的情形下才能够申请在线调解。(3)注册方式。在符合申请在线调解的实体与程序要求后,当事人还须在Belmed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比利时民众可以用通过联邦身份系统验证的电子身份证进行注册;欧盟地区的消费者、企业及商家可建立一个Belmed账号进行注册。(4)调解申请。消费者、企业或商家完成注册便可按照Belmed平台提示申请在线调解服务。在线调解申请分为3类:a.消费者自我申请。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消费者的代理申请。c.企业或商家的代理申请。这一类型划分是基于《关于分类与汇总消费者投诉及咨询适用统一准则的2010/304/EC建议》的要求。当申请提交后,Belmed平台会自动将纠纷转交至有执业资质的调解组织,当事人不必再费力寻求适宜的调解组织。

在“接近正义”的运动中,各国都拓展了有关正义、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视野,构建了纠纷解决的新范式——ADR机制。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和立法层面看,调解是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ADR形式[34],由此掀起了全球调解浪潮。比利时顺应并引导这一趋势,于2005年确立了调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在《司法法》与《调解规范》的支持下,调解制度在比利时蓬勃发展,日益发挥解纷的重要作用。

从阐释人类学的角度看,法律及司法都是一种与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制度存在。[35]如果将调解置于宏大的文化背景与地域范畴下理解,我们就会发现调解与所有法律制度一样,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与地方性实践。各国的调解在制度设计与具体实践上虽各具特色,但亦存在可资借鉴的资源。对比利时调解图景的描述,在比较法的层面上为调解现代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素材。迈向现代化的比利时调解制度正以独特的立法与实践,生动地揭示了其制度化、职业化、电子化的发展趋势。

【注释】

[1]Belgian Judicial Code,http://www.cepani.be,下载日期:2014年2月20日。

[2]CEPANI建立于1969年9月25日,它是比利时最大的仲裁和调解中心,也是唯一的解决具有国际因素争议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促进仲裁和调解,管理仲裁和调解程序。

[3][英]阿德里安·A.S.朱克曼主编:《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视角》,傅郁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4]比利时的公共机构的现代化改革因改革影响重大、深远而被称为“哥白尼改革”。

[5]关于该指令的具体条文,参见《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陈洪杰译,齐树洁校,载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现代调解是指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80年代出现于澳大利亚英国,90年代拓展至欧洲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南非的一场运动。参见[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7][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8][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9]史长青:《通过当事人自治发展调解优势》,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10]王福华:《现代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9期。

[11]Demeyere Luc,The Belgian Law On Mediation:An Early Overview,Dispute Resolution Journal,2006,Vol.61,No.4.

[12]Katie Bradford,Commercial Mediation:A Comparative Review 2013,http://www l.inklaters.com,下载日期:2014年2月20日。

[13]王福华:《现代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9期。

[14]范明志:《比利时调解立法》,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2日第6版。

[15]李德恩:《民事调解理论系统化研究——基于当事人自治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16][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56页。(www.xing528.com)

[17]王福华:《现代调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9期。

[18]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614页。

[19]Katie Bradford,Commercial Mediation:A Comparative Review 2013,http://www l.inklaters.com,下载日期:2014年2月20日。

[20]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615页。

[21]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Belgium,http://www.europa.eu,下载日期:2014年3月20日。

[22]范明志:《比利时调解立法》,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2日第6版。

[23]李德恩:《民事调解理论系统化研究——基于当事人自治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168页。

[24]Eliot Freidson,Professionalism:The Third Logic,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p.12.转引自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25]调解员检索平台网站:http://www.request j.ust.fgov.be.

[26]Nadja Alexander(ed),Mediation in Germany:The Long and Winding Road.Global Trends in Mediation,Second Edition,Kluwer Law Press,2006,p.256.

[27]有关比利时调解的电子化的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参见Stefaan Voet Belmed,The Belgian Digital Portal for Consumer A(O)DR,http://www.ssrn.com,下载日期:2014年2月20日。

[28]李德恩:《民事调解理论系统化研究——基于当事人自治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29]在本章中,电子调解与在线调解属于同义,不作区别。

[30]郑世保:《在线解决纠纷机制(ODR)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

[31]Belmed平台的网址:http://www.belmed.fgov.be.

[32]刘益灯:《欧盟消费者保护法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33]在线调解的运作详情参见http://www.belmed.economie.fgov.be,下载日期:2014年2月20日。

[34][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35][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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