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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设置条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优化方案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是指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与中国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医疗机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又相继作出多次补充规定。

(一)设置条件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要求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和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①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②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③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2.条件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是独立的法人;②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 000万人民币;③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④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与登记(www.xing528.com)

1.审批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2008年6月11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2011年1月,卫生部又发出《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①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②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③已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设置人(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床位、牙科治疗椅)、诊疗科目及合资、合作期限或者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④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许可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登记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执业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执行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新设备及大型医用设备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聘请外籍医师护士,按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发布本机构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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